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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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訂三项外事费用

开支标准的通知

粤府〔198060

一九八〇年四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到港澳地区临时出差人员的补助标准和接待外宾费用的开支标准等,经有关部门研究,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批准出国和到港澳地区出差人员时,应讲究效果,尽量选派精干的人员出去,同时本着节约的原则,减少和避免重复考察,对派出的人数和出去的时间,要尽量控制和压缩,坚决克服滥派人员出去的现象。

二、批准临时出差到港澳地区的人员,不分职务和级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一)凡批准第一次到港澳地区出差的人员,出去时间在八天以上的,每人给予补助三百元(包括二套服装和零星装备费用)。(二)凡批准第一次到港澳地区的人员,批准出去时间在七天以内的,每人给予补助二百元(包括一套衣服和零星装备费用)。如本人当年度内要重复出去,时间仍在七天以内的,不再给予补助;如复出的时间超过七天者,可再给予一百元的补助。这类人员如本年度出去只补助过二百元,在下年度直至四年期间以内第二次出去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再补助一百元。(三)凡国家给出差补助的金额合起来达到规定标准三百元之后,在四年期间内按年度计算,要再次出去时,均给予八十元的补助。(四)先出差到港澳地区,并按到港澳地区的补助标准领取过补助,后又出国的人员,可按三百五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足。(五)出差港澳地区人员的零用费,在三十天以内的,每人发给、相当于人民币三十元的当地货币;超过三十天的,从第三十一天起,按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发给相当于人民币一元的当地货币。(六)从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下达后到四月十日止,在这段时间内出差到港澳地区的人员,不论出去的时间长短,凡是已做了两套服装的,按三百元的标准补助;只做一套服装的,可按二百元的标准补助,这类人员,如需再出去时,则按照上述补助办法办理。

三、外事接待任务较重的地区、市、县的外事办(不包括侨务办和统战部)和省直部、委、办、局的外事机构中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对外接待人员(不包括厅局以上领导干部、兼职人员和后勤人员),经地区、市、县和省直部、委、办、局审查批准,每两年时间可给每个专职对外接待人员八十元的服装费补助,费用可在本单位的经费中开支。

四、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可由省财政局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新的办法下达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五、上述有关规定,为利于各地和各单位掌握,现连同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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