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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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市场管理费管理工作的报告》

粤府〔198073

一九八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费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场管理费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一年多来,我省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的形势很好。一九七九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按牌价推算,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百分之十一点二三,发挥了社会主义市场的补充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市场管理费的收支比较混乱。有的由公社、大队或街道收取后,用于其他开支;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后,又被抽调、挪用,市场年久失修,棚盖倒塌;有的原有的市场被占用,现有市场场地狭窄,拥挤不堪;有的因无固定市场,沿路摆卖,日晒雨淋,影响交通和治安,群众很有意见。为了迅速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商业部、财政部(78)商联字第11号、财事字第204号联合通知,关于市场管理费必须“取于市场,用于市场”的规定,现对市场管理费的管理使用和市场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权限和使用范围

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统一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交易场地。市场管理费是付给市场管理与折旧的一项补偿性质的收入,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支。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市场管理和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挪用。

二、加强市场建设

市场建设必须逐步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群众,活跃市场的源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分期分批建一些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市场。农村集市贸易场所少的,应在搞好原有市场维修的同时,增建一些市场;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应尽量建有顶棚的室内市场,即使露天市场也要有固定的场地。原有市场被占用的,要归还;不能归还的,由当地政府划定适当的场地,由占用单位负责建好归还。

市场建设经费,在未纳入国家城建规划统筹安排解决前,可由市场管理费解决,市场管理费收入少的地方,不足部分请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市场建设所需的三大材料,应纳入市、县计划,由地方统一安排,不足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解决。

三、统筹市场管理基金

我省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市场建设和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为有利于解决一些全省性市场管理开支,如有些地方遇台风等自然灾害,市场遭受重大损坏等,省、地区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临时困难。因此,从一九八〇年一月开始,各市、县的市场管理费,应上交百分之五给省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中百分之二给省局,百分之三给地区局)掌握调剂使用,以利工作的开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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