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經营議价购銷商品盈利
分配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0〕86号
一九八〇年五月十一日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税利不被分散,确保全省生产建设资金的需要,对商业、供销部门经营议价购销商品的盈利分配问题,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各商业部门和县以上供销社经营议价购销商品,应按规定交纳税利,盈利纳入财政预算。
二、基层供销社经营议价商品,应照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三、经营议价商品按上述规定交纳税利后的利润留成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工福利和奖金,同本系统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四、经营议价商品资金有困难的,由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解决。
五、省革命委员会粤革发〔1980〕203号文第四点有关货栈盈利分配的规定,应停止执行。各经营议价购销的单位,对一九七九年经营议价购销商品所得的盈利,按粤府〔1980〕35号文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一九八〇年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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