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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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062

一九八〇年五月六日


我省每年都有大批军人复员退伍,接待安置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过去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有些地方对做好这项工作认识不足,安置机构不健全,经常性工作抓得不紧,政治思想工作薄弱,安置政策不够落实,有些复退军人存在的实际困难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以至目前有的地方复退军人思想还比较动荡。为了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巩固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调动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性,加快我省四个现代化的建设,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维护安定团结,巩固国防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指定领导同志负责,并经常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劳动、公安、粮食、卫生、武装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克服困难,进一步把我省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敎育、安置工作做好。

各级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常设办事机构,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予以充实和加强。省增拨三百名专项编制指标,分配给各级退伍军人办公室。干部来源,可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增拨编制的分配方案,由省编制委员会与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具体研究后下达。各级政府应选调党性强,有工作能力,作风好的同志,担任各级退伍军人办公室的领导。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进行调整。

二、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有关安置政策的规定,坚持“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但国家需要在城市或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复退军人。任何招工单位都要热情欢迎复退军人,合理安排使用,凡符合本单位用工条件的,不得借口拒绝录用。

去年二月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动员了一批退伍战士重回部队,他们原在部队已服役多年,当国家紧急动员时,积极参军参战。各县、市对他们归来,要热情接待,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所需劳动指标,由各县、市自行调剂解决。

对过去复员退伍回乡的复退军人中,如按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而尚未安排的,各级政府应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和可能,并由劳动部门和接待安置部门商量逐年安排解决,并争取在二、三年内安排好。

对尚未安排工作的复员干部以及原批准随军的家属,应按中共中央〔19803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2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退伍回乡的伤病残战士,特别是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致伤致残人员,应按中共中央〔197994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161号文件,以及省革委会〔1979187号文件精神,给予照顾。县、社、队应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妥善安排适当的工作或劳动,也可以安排一些人到福利生产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使他们有固定的收入,生活有保障。

四、关心复退军人的疾苦,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生活困难较大的,民政部门应予补助和救济。以前回乡的部分复退军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修建住房需要的木材,可按省计委、省退伍办(80退字12号联合通知精神办理。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283号文件精神,今后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安排计划,与接待安置部门协商后,由两小部门联合下达。县、市以上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劳动指标,按照政策规定,负责安排复退军人的工作。公安部门,应按国务院〔1977140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凭县、市以上接待安置部门的安置证明,准予入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工作;同时,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的,招工单位应拒绝接收,公安部门应拒绝入户。在安置复退军人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接待安置复退军人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政策,劳动部门要进行检查监督,严禁走后门。

六、加强对复退军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当前要按照党的五中全会精神,采取各种形式,组织他们学习,使他们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要加强安置政策和法制教育,鼓励他们发扬革命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自觉服从安排,安心农村,积极参加生产、工作,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宣传部门要经常报导安心务农、积极生产劳动的复退军人的先进事迹。各市、县要适时召开复退军人代表会、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对上访的复退军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热情接待,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耐心听取,认真研究,按照政策规定,妥置处理。发现集体上访苗头时,要抓紧教育劝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借机煽动闹事、搞打砸抢的少数坏人,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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