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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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頓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門

招持所的通知

粤府〔198072

一九八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062号《批转商业部等单位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印发。国务院〔198062号文件中所指出的问题,我省同样存在。为了贯彻国务院〔198062号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行政和企业(包括工厂,下同)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都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62号文件精神进行整顿,在一、两年内逐步改为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单位的一套管理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前未实行独立核算的,要搞专户记帐,到银行开户。上述招待所,应于今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不同情况,发给特种营业执照或一般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无营业执照的,不许继续开业,银行不给开户。

二、国营旅馆、饭店,未经省商业局批准,不得改为招待所。任何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凡是一九六六年以后将国营旅馆、饭店改为招待所的,应归还商业部门,恢复原来旅馆、饭店的经营业务。凡是以旅馆、饭店名义或动用饮食服务部门的资金新建、扩建的招待所,以各种名义动用商业部门(包括集体商业)的资金新建、护建的招待所,用商业部门的房屋、财产办的招待所,应一律交还给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经营。

三、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都应向国家上缴利润或缴纳所得税,不得化大公为小公,不得利用招待所的收入随意开支,铺张浪费,助长不正之风。一百个床位以上的招待所和对外营业的招待所,一律按纯收入百分之三十的比率缴纳所得税。只安排本系统联系工作的人员住宿,不对外营业的一百床位以下的内部招待所,不在此例。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局另行规定。各地财政、银行、商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待所的监督,所有招待所都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所有招待所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目前,有的招待所收费价格过高,要通过整顿,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对内按每天计算,有卫生间的单人房,最高不得超过四元;一般设备的二至四人房,每个床位不得超过二元;普通多人房和散铺,每个床位不得超过一元。所订收费标准,要经上级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对外接待应参照开放旅馆的收费标准执行,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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