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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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

調查征集工作的请示报告

粤府〔198065

一九八〇年四月二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調查征集工作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是具有丰富文化遗产和光荣革命传统的省份,保存在地上地下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建筑、遗址、墓葬、石刻等,以及革命文物资料,遍于全省。建国以来,在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地对文物的调查、征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我省的文物工作遭受产重损失,有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仍被占用,破坏严重;文物资料,特别是革命文物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存在混乱现象;已经征集的文物资料,分散各地,缺乏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上述情况,对于作好文物工作,极为不利。为使我省的文物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调查、征集工作。为此,我们根据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的责任。一切地下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据为己有。严禁非法买卖或变相倒卖出土文物。各种革命文物,是革命先烈遗留下来的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妥为保存,不得随意损坏。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同志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我省各地领导革命的活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征集有关的资料,如书报、文件、传单、用具、照片、印信、旗帜、武器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省各地各个时期的革命活动的历史,也应进行调查研究,并征集有关的文物资料。同时,还要做好历史文物的调查、征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文物政策、法令,动员群众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将自己保存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献给国家。对积极保护或献出文物的群众,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四、征集文物时,要由当地文化局发给统一制定的收据,交捐献者保存。对已经收集的文物,要登记造册,注明征集时间、地点、来源、作用等,经有关部门鉴定分类后,由当地文化部门妥为保存,并建立必要的文物档案资料。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即经鉴定为一级和二级的文物),应开列清单,由当地文化局上报省文化局备案。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拿用文物,更不得据为己有;如因工作需要借用文物,应经省文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地、市、县及各级博物馆、纪念馆,需要到省内各地商借或征集文物时,未经省文化局批准的,各地可不予接待。

六、今后,有关我省文物(包括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的调查、征集的具体工作,应直接与省文化局联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文化局

一九八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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