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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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关于批轉食盐加碘防治

地方性甲状腺肿暫行办法的通知》

府〔198064

一九八〇年四月十五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79296号《国务院关于批转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在我省一些地区流行比较严重。自一九七七年开展普查和食盐加碘防治以后,凡坚持食用碘盐的病区,都已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目前还有一些病区没有全面实行食盐加碘,碘盐供应时断时续,致使地甲病仍较严重存在,影响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各级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各尽其责,落实各项措施。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统一由省卫生事业费开支;每年所需碘化钾统一由省卫生防疫站购置;各地区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由各地区卫生防疫站定期配给。碘盐的加工,由省制盐工业公司统一安排设置加工点;对分散小病区的碘盐加工,也可由当地供销部门负责,加工费用由盐业部门负责。交通和供销部门要切实做好碘盐的运输和供应工作。地甲病防治效果观察和经常性碘盐监测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为保证我省在一九八五年基本消灭地甲病,各地区的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从今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省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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