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頒发
广东省各級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銜牌等三个暫行規定的通知
粤府〔1980〕17号
一九八〇二月二日
现将《广东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制做衔牌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的暫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对广东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部门的名称,作如下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一般分八种:
(一) 广东省××厅(但办公厅冠广东省人民政府名称);
(二) 广东省××局;
(三) 广东省××委员会;
(四) 广东省××办公室;
(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
(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室;
(八) 广东省××馆。
二、行政公署的机关名称.
行政公署的名称冠省名,全称为:广东省××地区行政公署,但海南区称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公署。
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的名称一般分六种:
(一) 广东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 广东省××地区行政公署××处;
(三) 广东省××地区行政公署××局;
(四) 广东省××地区××委员会;
(五) 广东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称广东省
××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 广东省××地区供销合作社。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机关名称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名称不冠省名,全称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一般分五种:
(一)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局;
(三)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
(四)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供销合作社。
四、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名称
市人民政府的名称不冠省名,全称为:××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一般分五种: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称厅);
(二)××市××局;
(三)×市××委员会;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称××市入民防空办公室);
(五)××市供销合作社。
广州市可根据情况增设市人民政府××室。
五、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机关名称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称不冠省名,全称为:××县人民政府或×××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一般分六种:
(一)××县(自治县为×××族自治县,以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县人民政府××科;
(三)××县××局;
(四)××县××委员会;
(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县供销合作社。
六、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机关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名称为:××市××区人民政府。
市辖区工作部门的名称可参照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但必须冠市名。
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为:××市××区××街道办事处。
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为:××市××街道办事处。
七、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的机关名称
镇人民政府的名称为:××县××镇人民政府。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名称为:××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暂设的临时机构的名称,由该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别决定。
九、属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的机关的名称,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十、上述规定未涉及的机关的名称,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派出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规定。
附:生产大队名称
生产大队的名称为:××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暫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对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办法
(一)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 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三)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的印章,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制发。
(四)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发。
(五) 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发。
(六) 各级公安机关的印章,由省公安部门规定制发办法。
(七) 国家机关各级基层单位(包括行政管理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的厂、场、社、队、组的印章,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制发办法;省级主管部门不作统一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主管部门规定制发办法。
农村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制发。
市、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农村生产队不制发印章。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刊机关的法定名称,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 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圆边宽一点二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圆边宽一点二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圆边宽一点二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四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 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和国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公司、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圆边宽一点二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四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六)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的厂、场、社、队(包括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组等的印章,除中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直径四厘米,圆边宽一毫米,印文自左而右横排。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 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铅印文件使用的套印,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相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 钢印和专用章,规格、式样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制发工作证或其他证件需使用印章时,可刻制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木质或钢印)。印章直径四厘米,圆边宽一毫米,五角星直径一点二厘米。县以上人民政府使用的钢印和专用章,可自行决定刻制,其他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刻制。票证专用章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小。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刻印证明,才能刻制。各地公安机关必须根据保守国家机密的原则,对雕刻印章行业,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根据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二) 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人批准。不得在空白的公文纸上盖章。不得在未填好的介绍信和证明上盖章。对于擅自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将停止使用的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制做銜牌的暂行规定
一、衔牌的制发
(—)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衔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衔牌,由本机关自制。
(二) 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衔牌,由行政公署或其隶属的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制做或由本机关自制。
(三) 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基层单位(包括行政管理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衔牌,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制做办法,省级主管部门不作统一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的主管部门规定制做办法。
(四)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暂设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制做衔牌,必要时可用简易标志代替。
二、衔牌的规格
(一) 国家行政机关的衔牌为木质,白底黑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列出本机关法定名称全称。分竖写衔牌和横写衔牌两种。
(二) 省人民政府用竖写衔牌,文字单行排列,尺度为长二百三十厘米,宽四十六厘米,厚三厘米。
(三)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公署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用竖写衔牌,文字单行排列,尺度为长二百一十厘米,宽四十四厘米,厚三厘米。
(四)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用竖写衔牌,文字一般单行排列,尺度为长二百厘米,宽四十二厘米,厚三厘米,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加大或缩小。
(五) 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基层单位,用横写衔牌,尺度为长五十厘米,宽七十厘米,厚三厘米。
(六)衔牌悬挂要端正,高低适度,只挂一个衔牌的,应挂在大门面对的左方。挂几个衔牌的,可以左右都挂。
三、各级国家机关制做衔牌,应力求节省人力物力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办公室(厅),不制做衔牌。
(二)现在使用的衔牌,除机关名称不符合现用法定名称或衔牌破旧、有碍观瞻的之外,一般应继续使用,不要另做。横牌改为直牌,直牌改为横牌的,可以逐步更换。
(三)不一定每小机关都要制做衔牌,可制做可不制做的就不制做;基层单位(包括工厂、商店、学校、医院、农林场等)在建筑物上已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可以不另做衔牌。
(四)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挂衔牌。
(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只挂一小行政机构名称的衔牌。
附: 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否制做衔牌,其规格如何,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