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各級物价机构和人員
編制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0〕31号
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指导下,物价是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物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随着国民经济和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物价工作范围扩大,任务繁重。因此,物价工作机构必须相应加强。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9〕70号文件和国务院去年十一月五日通知,以及最近召开的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对加强各级物价机构,以及人员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价工作机构。广州市成立物价局,海南行政区、各地区、自治州成立物价处,各市、县、自治县成立物价局,作为各级政府管理物价的工作部门。各级政府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方面的工作。
二、编制问题。鉴于物价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同一九六六年相比,工作量成倍增加,人员编制必须相应增加。各级物价机构人员编制多少,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工农商业发达,人口多,工作量大的地、市、县,要多配备一些。在省核定的总编制内调整解决。
三、各级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和配备必要的物价工作人员。省商业局、供销社要充实和加强现有物价处,轻工、外贸局应成立物价处,其他有关局应根据业务情况,设立物价科或配备专职物价人员。
四、物价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工作,要把那些熟悉财经工作,熟悉工、农业生产的人员,充实到物价部门。各地在调配干部时,应尽先调回原物价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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