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頒发关于貫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
企业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
的补充規定的通知
粤府〔1980〕39号
一九八〇年三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已经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补充规定,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問題的規定
(試行草案)》的补充規定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十八条》),阐明了发展社队企业的重大意义,指出了前进的方向,规定了明确的方针和政策,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是办好社队企业的章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我省发展社队企业有利条件很多,要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速度。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根据国务院《十八条》规定和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种植业、养殖业是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基础,也是轻工业原料的重要来源。我省地处亚热带,自然条件优越,四季常青,资源丰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潜力很大,各地要根据山区、正陵、平原、沿海和城市郊区等不同情况和资源条件,对农、林、牧、副、渔各业,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速发展。
各社队还要因地制宣,通过队办、社办、联队联社办、集体和国营联办等形式,办好各种种植场和养殖场,实行种养结合,长短结合,积极发展甘蔗、油料、蚕桑等经济作物,大力营造果林、竹林、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积极发展猪、牛、羊、兔、三鸟等饲养业和海、淡水产养殖业,捕捉和饲养野生动物。海南、湛江地区还要积极发展橡胶、胡椒、油棕、椰子、海棠等热带作物。
各级农业、计划、工交、财贸等有关部门,对社队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要积极给予指导,所需的资金、设备、运输工具、优良品种和技术等,要给予扶持。
二、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
发展农、林、牧、副、渔业产品加工工业及土特产加工工业,这是当前社队工业发展的重点。今后,凡是适合于社队办、社队又能办的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国家就不要新办这类企业,使农村人民公社逐步实现农工商综合经营。
当前,各地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在农副产品加工中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之间的矛盾,兼顾国家和集体两方面的利益。社队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所需的原料,主要由社队自己种养解决,也可以向社员或农贸市场直接收购。属于国家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的原料,社队必须按计划交售,在完成当年交售任务后,多余部分允许社队企业自行加工。但国家已经设厂,技术比较先进,生产能力又有剩余的,社队不要再办同类企业,其计划外产品可委托国营工厂加工。社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供销、商业、粮食、外贸等部门要与社队订立产供销合同,积极收购,大力推销。有关部门不收购的和合同以外的产品,允许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有组织的在省内外自销。
粮食部门设在社队的粮、油加工厂,凡为农村社员加工自用粮油为主的,经过协商,应有步骤地移交给公社经营;凡为城镇、工矿和外贸出口加工粮油为主的,仍由粮食部门经营。供销部门设在社队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亦要逐步移交给公社经营。确定移交的工厂,其固定资产及其它随厂物资要合理作价,由企业用每年提取的折旧费(除留下必要的维修费外)逐年偿还。企业所需的专用物资、零配件,仍按原供应渠道保证供应。随厂移交的职工,其户口、口粮、工资、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待遇等,一律按原规定不变。
有森林资源的社队,要按国家的材种计划组织生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社队可举办木材加工厂和木制品加工厂。国家计划收购的木材,应适当安排一部分给产区社队加工成材、成品或半成品上调;县留成的木材,应尽可能多留一些给社队企业加工;非规格材、枝丫材、林地剩余物可由社队企业加工。社队企业生产的木制品,出县(市)销售的,须经县(市)计委批准;出省销售的,须经省计委批准。
三、努力办好农用工业
社队要办好中小农具制造和农机修配业,有条件的,可以举办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等企业。
社队企业的中小农具生产,从一九八〇年起,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省中小农具生产和维修(除机制钢锹、十字镐和园艺工具外)所需的钢材、生铁、木材、煤炭等原材料、燃料,由省社队企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计划,经省计委平衡后,切块安排,再由省社队企业管理局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计委统一下达。各地、各部门要保证完成计划,专材专用,不得挪用。农机修理所需的零配件,由农机部门供应。国家拨给用于中小农具的边角余料,也由省社队企业局统一安排。回收的废钢铁,优先用于中小农具的生产,就地就近供应。计划内生产中小农具的政策性亏损,由各级财政部门补贴。中小农具的购销,计划内部分由供销社负责收购和销售;超计划部分,或供销社不收购的,可由社队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有水力资源条件的地方,还要在水电部门的统一规划下,釆取队与队、队与社、社与社、社与国家、平原与山区等各种联办形式,加快小水电的发展。同时要大办沼气和沼气发电。水电、农业和银行等部门要在资金、设备、物资、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积极扶持。
四、大力举办建筑材料工业
有资源的社队,要积极兴办砖、瓦、灰、沙、石、小水泥、大理石、花岗石、水磨石等建材工业。当地社队企业的产品能满足需要的,国营不要再新建同类企业;当地已有国营建材企业,产品能满足当地需要的,社队也不要新建同类企业。
社队建材企业生产的产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生产计划由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编造,报同级计委、建委平衡下达。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运输工具等,计委和物资等部门要纳入计划,积极解决。国家计划需要的产品和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要保证供应。社队建材企业产品的销售,除属统配和部管产品外,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或由企业自行销售。
各级建委、建材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技术指导,积极帮助社队培训工程技术队伍,供应专用设备。
五、积极发展采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
有资源的社队要大力发展采矿业。采矿要服从国家计划指导,严禁乱挖乱采,破坏国家资源。凡在国营矿山周围或在经国家勘探的、储量较大的矿藏开采的,必须经省计委和经委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采。
民营矿山属社队企业。社队企业开釆的矿产品的产供销,仍归口各主管部门管理。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矿产品及其民窿管理站,仍归口冶金部门负责管理,产品交售给冶金部门。其他矿产品,国家不收购的或计划外的产品,社队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收购和销售。社队的矿产品运销,经委、铁路、交通航运部门要给社队企业局开列运输户头,积极组织承运。冶金、石化、煤炭、建材等有关部门,要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并提供所需专用设备和地质资料。基建维修材料、技术改造材料、运输设备和其他物资,由省计委和物资部门平衡安排,切块戴帽下达。矿产品的奖售物资,要如数付给生产单位,不得层层克扣。从社队采矿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按取之于集体,用之于集体的原则,专款专用。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落实社队矿产品的生产收购政策,并检查督促社队加强管理。
沿海有盐卤资源的公社,要积极兴办小盐场和盐卤化工企业。
六、搞好城市工业产品的扩散
城市工业要结合工业调整,统筹兼顾,搞好城乡协作、厂社挂钩,有计划地把适宜向社队扩散的产品和零部件,交给社队企业加工。广州、中等城市和靠近农村的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把周围的社队工业带起来。适合社队企业利用的工业“三废”,应优先拨给使用,并在设备上、技术上予以支持。城乡协作和产品扩散组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来料加工;可以用补偿贸易办法,在社队建立车间,由国营企业提供设备、材料、资金、技术;也可以合资联办等。
七、大力发展外贸产品
社队要充分利用我省毗邻港澳,华侨众多的优越条件,在省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大力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引进先进设备和利用外资,以促进农业和社队企业的发展。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外贸部门,应积极帮助社队发展出口商品。社队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提供自己的产品出口,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工厂和地、市、县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可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的谈判,并附签合同。社队企业和外贸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报。企业应向外贸部门公开成本,外贸部门应向企业公开创汇额。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外贸出口商品基地。
八、积极发展建筑工程企业
社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举办建筑工程企业,也可以建立县(市)社联营的建筑工程公司。社队建筑工程企业,在建工部门统筹安排下,可承担城市、工矿建设任务,也可自行承揽一些其他修建任务。
凡社队建工企业,经建工部门安排,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建设银行应按计划及时拨款,社队建工企业要按合同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建筑工程费标准,原则上应与国营建工企业同质同价。各级建筑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社队建筑工程企业培训施工队伍,供应专用设备。
九、组织装卸运输队伍
根据需要和可能,经县的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批准,社队可以组织运输装卸队,承担当地装卸及短途运输任务。设在人民公社的搬运站(不包括公社级镇以上管理的港口)属社队企业,归公社管理。社队运输装卸队,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运输政策,业务上接受交通部门的指导。交通部门要统筹安排任务,积极扶持。
十、举办服务、旅游性行业
根据需要,社队可在城镇和交通要道举办缝纫、修理、旅店、饮食、理发、洗衣、照相和其他服务行业。商业、供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业务上积极指导。
对外开放的旅游点,所在公社可在文物管理部门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举办一些为旅游服务的项目。
十一、迅速妥善解决“划归”企业的遗留问题
凡按国务院国发〔1977〕66号文和粤革发〔1977〕87号文的有关规定,已划归人民公社经营的农村手工业企业,不得重新划回去;仍未划归的,要抓紧在一九八〇年内划出;确实不符合规定、错划了的,应划回去。
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农村手工业企业,原职工的工资、粮食供应、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待遇,以及福利统筹金的划分,一律按粤革发〔1977〕87号文规定执行。
十二、加强社队企业产供销的计划工作
各级计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队企业的计划指导,对社队企业重要产品的产供销和基本建设,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纳入各级计委和主管部门的计划。没有纳入计划而社会需要的产品,由社队企业供销公司安排生产,或由社队企业自订计划生产。凡直接纳入各级计划所必需的物资,由各级计委和安排生产部门按计划分配;专用设备,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供应。间接纳入计划的,社队企业完成合同任务所必需的物资,由订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供应。社队企业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所需的国家分配物资,以及自备的运输工具,各级计委要列上户头,统筹安排。
纳入各级计划的社队企业产品,由有关部门统一收购;超额完成国家任务后多余的产品,以及国家不收购的产品,由社队企业及其管理部门组织销售,可以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销,可以在集市上以及在城市销售,也可以到外省销售。出省销售的产品(除国家专卖品、统购包销产品及木制品外),均由县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交通部门要纳入运输计划。
十三、切实解决社队企业的资金问题
发展社队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帮助为辅的原则。所需资金,主要依靠社队本身的积累,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国家支援穷队的投资,用于扶持社队办企业的,应不少于投资款的一半。各级政府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扶持穷社穷队发展社队企业。农业银行要根据当地社队企业发展的需要,从农业贷款中安排专项贷款指标,扶持社队企业发展(包括社队的供销企业)。各地对国家分配扶持社队企业的资金,不得挪用,并应及时发放。银行、信用社要给社队企业开立结算户头,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十四、减轻社队企业负担
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的低税、免税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
社队企业(除农业企业外)上交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按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一提取。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社队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建工队、运输装卸队索取管理费。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的管理体制暂不变动。有不合理的管理收费办法,经过调查研究,再进行改进。有关部门为社队企业代销产品,提取的手续费,一般为百分之三左右,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五、解决好社队企业劳动保护物品供应和待遇问题
凡社队工业、交通企业生产人员与国营企业和二轻集体企业从事同一工种的,其劳动保护物品供应和布票补助待遇相同。工种粮和副食补助方面,属城镇居民户口,由国家有关的发放部门发放;属农村户口的,由社队自筹补助,或用适当补贴差价办法解决。
劳动部门要协助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搞好社队企业劳动保护和防护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十六、搞好企业调整和发展规划
根据国务院《十八条》规定精神,要求全省社队企业总收入,一九八〇年比一九七九年增长百分之十二,一九八五年社队企业的总收入达到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或高于百分之五十。各地、市、县要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社队企业发展的当年计划和长期规划,并落实到公社、大队和生产队。
在制定发展规划中,首先要贯彻执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尽快把社队企业调整好。要努力增加原材料、燃料、动力的生产,增加国内市场、外贸出口急需产品的生产。对于生产能力过剩的、技术不过关和供销没有办法解决的企业,要调整生产方向。当地已有国营加工工业的,为避免同老企业争原材料,社队新办同类企业时,要经过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保证有计划地布点和发展,避免盲目性。在调整的过程中,对现有企业要认真进行整顿,要充实和健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持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建立和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按劳分配政策,扩大企业自主权,讲求经济效果。要积极开展以优质、高产、多品种、低消耗为主要内容的增产节约运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千方百计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十七、加强对社队企业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队企业的领导,把社队企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鉴于社队企业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省、地、市、县要建立和健全社队企业管理局,公社要建立社队企业办公室。各级社队企业局的干部,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足的要充实,不适应工作的要调整,属行政编制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开支。省、地、市、县社队企业局要建立供销公司和其他专业公司,其经费开支,在收取的手续费中解决。所需流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和银行贷款解决。
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社队企业有关工作。
过去省革委会和省直主管部门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十八条》规定和本补充规定的,今后应按国务院《十八条》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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