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1期

1980年03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0年 > 第1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农副产品采购若干問題的規定

粤府〔198011

一九八〇年一月十日


农副产品釆购政策,是党在农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执行政策,加强农副产品釆购,是促进工农业生产,搞好社会商品流通,活跃城乡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把经济工作搞活,现对一九八〇年农副产品釆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农副产品分类管理范围。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和比较重要的一、二类产品,重新划定为四十七种。

第一类为统购产品。有粮食(包括稻谷、大米、玉米、大麦、小麦、黄豆、青豆、黑豆)、食用油及油料(包括花生、芝麻、茶油、菜油、豆油)、棉花三种。

第二类为派购和计划收购产品。派购产品有:生猪、糖蔗、普通鸡、鸡蛋,水海产品(海水鲜品、塘鱼、腌干制品、海珍品、海味品)五种;计划收购产品有:育肥鸡、名产鸡、活鹅、活鸭、残菜牛、牛皮、黄红麻、黄红烟、茶叶、蚕茧、木薯干片(粉)、蒲草(蒲包、草席)、水草、香茅油、松脂、桐油、毛竹、厘竹、竹篾、细土纸、桂皮、胡椒、柑桔橙、香大蕉、荔枝、菠萝、霍香、银花、砂仁、槟榔、益智、巴戟、草扣仁、海龙(马)、陈皮、佛手、青皮、君子、万京子三十九种。

为了确保工业生产原料、城市人民生活和国家出口的需要,上述统、派购和计划收购产品的购销计划、购留比例、购销价格和奖售政策,统一由省规定。国营农林牧场和农村社、队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政策、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交售任务。完成交售任务后的产品,可以自行处理。

第三类为统、派购和计划收购产品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这类产品生产单位和小人有权自行处理。国家收购这些产品采取三种政策:一是国家继续保留物资奖售的产品,按牌价收购;二是商品生产基地或集中产区由国家给予物资、资金扶持生产的,按牌价收购;三是由产购双方自由议价收购,但不给奖售。

二、继续执行收购、奖售政策。为了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基本不动,小别调整”的原则,决定:

统购的粮食、食用油,坚持征购基数一定几年不变,超购任务一年一定的政策。交售任务落实到队。

生猪:全省除梅县地区外,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养猪,一律实行“肉猪派购,购五留五”的政策。奖售办法不变。

海产品:纯渔业队的拖围作业购六留四,刺钓作业购五留五;半渔农业队购四留六。佛山地区的基地塘鱼,派购、奖售政策不变。

普通鸡、鸡蛋:坚持对社队集体和农户进行派购。收购合规格的普通鸡,每只奖售氮肥两斤;收购鸡蛋奖售粮食办法不变。

糖蔗、黄红麻、黄红烟、蚕茧、蒲草等产品,按照现行收购、奖售政策,落实交售任务。

商品生产基地,国家在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产品应卖给国家。

三、全面推行产购合同制。随着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社队发展多种经营和交售产品的积极性提高,加上农副产品统、派购范围的调整,三类产品增多,推行产购合同制,显得越来越重要。各收购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统购、派购、计划收购和议价收购的产品,实行同生产单位签订生产和收购合同。内外贸、工业商业部门也应互相签订供销合同。通过合同,指导生产,提高质量,落实政策,及时收购,使社队农副产品的大部分能直接或间接地纳入国家商业购销渠道。

四、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社员爱国家,爱集体,努力发展生产,执行国家各项政策,积极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商业、供销部门要把大力收购农副产品作为支农的一项主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十分注意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某些产品生产过多与销路不畅的矛盾;注意解决好按经济规律办事、扭亏增盈同扩大购销的矛盾。当前,总的来说,农副产品不是多而是不足,特别在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差额大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地喊多,要看远一些,想农业之所想,把应当收购的有用的农副产品及时地收购起来。随意停止、减少收购,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收购,都是错误的。收购起来的产品要及时加工,及时调运,积极扩大推销,坚决克服产地积压、销区脱销的现象。对销路一时有困难的产品,上级业务单位要支持基层积极收购,发挥蓄水池作用把商品储存起来,不要压在基层。

以上如国务院有新的规定,则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此件可发到大队并向群众宣传)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