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人民币統一市場禁止外币
在市場流通的通知
粤府〔1980〕15号
一九八O年二月十一日
为加强外汇和外币管理工作,去年十二月十日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广东分局《关于加强外汇和外币管理工作的报告》,各地正在贯彻落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维护人民币统一市场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的报告》(国发〔1980〕2号文,随文印发)精神,为了进一步清理、整顿货币市场,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原来直接收取外币的广州外贸中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肇庆、佛山地区和佛山市友谊商店(包括友谊餐厅),广州黄埔、汕头、湛江、海口外轮供应公司出售的商品,一律改以人民币标价,收取人民币。中国银行可在外贸中心、友谊商店等单位内设外币兑换点,外宾凭兑换的凭证(水单)购买商品。外汇分成可按店内兑换的外汇结算计提。
二、大力压缩外国烟、酒、饮料的寄售点。为照顾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生活习惯,除原指定的东方、流花、白云、广州、矿泉宾馆,人民大厦,华侨大厦,从化温泉宾馆,白云机场,汕头旅行社,深圳、珠海市各保留一小点,共十二小单位可以设专柜寄售收取外币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搞寄售业务。寄售所得外币应全部清交中国银行。
三、对一些合营和补偿贸易单位收外币补偿问题,可分别不同情况,釆用下述办法处理:(一)东方、流花宾馆向外商贷款改造房间,仍应按原批准的办法,采取划定房间、床位,由外商在香港售券,宾馆凭票开房,所得收入用以偿还贷款。在国内不准收取外币。(二)广州市服务局小汽车公司、交运局白云小汽车公司,深圳市新兴餐厅、水库酒家、小汽车合营公司,珠海市小汽车合营公司六个合资经营单位,因涉及外汇补偿问题,为保持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信誉,对外按原协议办理,收费办法改收人民币,外汇补偿用地方外汇支付。待人民币外汇券发行后再收人民币外汇券。(三)今后,对外合资经营或补偿贸易项目,凡涉及在国内收取外币的,不论金额多少,均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签约。
四、为方便和照顾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购票出境和在车船上就膳需要,广九直通列车,穗港、穗澳客轮,江门到澳门客轮(包括餐厅、餐车和接受烟、酒、饮料寄售)以及毗邻香港的沙头角综合商店,可按现行收费办法不变。其他单位对外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包括工商企业、交通运输、文艺体育、医疗卫生、园林系统等单位),一律禁止收取外币。今后凡是要收取外币的单位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外币者,应追究责任,并对主要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五、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必须对干部、职工、群众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法纪观念,持有外币者应向中国银行兑换人民币,严禁私人之间兑换外币和炒买炒卖外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银行、商业、外贸等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汇外币的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打击炒买炒卖外币、投机倒把活动。
以上通知,从文到之日起,立即贯彻执行。广州、深圳、珠海市革命委员会,各行署,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二月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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