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場价管理的通告
粤府〔1980〕26号
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现将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认真贯彻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非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商品和修理服务项目,均应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混杂掺假等变相提价。
三、商店、门市部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饮食业除公开标价外,还应标明原辅料重量。理发、照相、服装加工、修理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要公开悬挂统一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表。农副产品收购单位要把价格、等级标准和实物公布于众。
四、出售商品必须做到秤够、提满、尺码足,不准短斤少尺或以包皮充货。对不准的衡器应及时校正或没收。市场要设立标准秤(尺),指定专人管理。
五、议价商品的作价,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以平抑集市价格。不准将牌价商品作议价销售,或将议价商品搭配牌价商品调拨。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供销社,应坚决维护国家计划,保护正当交易,打击利用价格变动进行贪污和投机倒把活动。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用提价的办法扭亏增盈,不得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办法来增发奖金。
八、所有商店、门市部都要设物价管理员。各县、市、街道、居民点,应建立群众性的物价管理监督组织,或委派物价检查员,开展经常性的物价检查。对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模范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以上,望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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