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市场物价
大檢查整改工作的意见》
粤府〔1980〕25号
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二日
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我省一九七九年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煤炭出厂价格和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这是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效果是好的。但也带来一些新问题。由于农产品和原材料、燃料提价,有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生产和流通费用高;加上实行企业利润提成和恢复奖金制度,因而有一些企业随意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违反物价政策的现象比较突出。这同广大群众要求稳定物价,安定生活的愿望,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搞好四化的要求很不适应。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一九八〇年物价工作的方针,必须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继续开展物价检查整顿,切实加强物价管理。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市场物价大检查整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市场物价大檢查整改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粤革发〔1979〕117号《关于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严禁随意提高销价和变相涨价的紧急通知》和粤革发〔1979〕166号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市场物价大检查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精神,去年八月至十二月间,省、地、市、县都先后组织力量,上下结合,广泛开展了市场物价大检查。通过检查,广泛宣传了党的物价政策,揭露了市场物价和经营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初步纠正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以及经营上短秤欠量、以次充好、掺假掺杂、混级提价、包装作货等变相提价现象。对八种副食品和有关制品的销售价格,大都按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进行了调整。在检查中对执行物价政策较好的单位和小人进行了表扬和奖励,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了教育、通报批评或实行经济制裁,加强了物价纪律,基本刹住了随意提价和变相提价的歪风。
为了善始善终搞好物价检查工作,当前必须集中力量,认真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整改,以巩固物价检查的成果,达到稳定市场物价的目的。凡属地、市、县职权范围解决的问题,应由各地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各地提出意见,报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整改工作应以条条为主进行。现对几个主要问题的整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纠正省定不合理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一)猪肉销售价格。省规定的总肉销售价格,各地不得变动,其他分类肉(包括有、无皮猪肉品质差价)具体规格的价格,由各地根据当地群众消费习惯,在不变动总肉销价水平的前提下进行安排。对合作饮食业的原料供应作价办法,应与国营饮食业一视同仁。
(二)水产品销售价格。省规定国营渔业或集体渔业经过挑选整理,分等装箱、装筐,鲜度达到最高标准的鱼货,加价百分之五,冰鲜鱼加价百分之十,管理费百分之三点五,以致销价提幅过大。我们意见,挑选分等加价百分之五的规定应予取消,请省水产局重新审核,适当调低冰鲜鱼的销售价格。
(三)学生抄本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销价应维持不动。但是,省百货公司将省公司经营的十八个具体抄本价格与广州市的价格水平衔接,提高了销售价格,造成各地普遍提高销价,应立即纠正。
(四)医疗收费。各地普遍自行提髙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有的增收挂号费,有的住院收清洁费,打针收试针费,药袋加收费,诊断书也收费等等,加重病者负担。我们认为,各地医疗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需要合理解决,最近佛山地区拟订了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建议由省物价局、卫生局联合进行审查,与省批准的广州市郊县的收費标准衔接,然后以地区为单位,参照佛山地区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在未经批准调整前,原来收费标准一律不得变动。
(五)学杂费用。有些地方自行提高中小学的学杂费,增加学生家长负担。建议省教育局研究作出统一规定,颁发各地执行。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各地不得提高现行标准。
(六)房租。各地反映收费标准等级较乱,建议省建委研究拟定分级标准,颁发各地掌握。
(七)交通运输收费。各地反映,各级商业、外贸等部门的汽车普遍增收回空费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应检查纠正。
二、认真整顿经营作风,制止短秤欠量
这次物价大检查,揭露短秤欠量变相涨价的问题十分突出,群众敢怒不敢言。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属于经营作风问题;客观上度量衡器供应不足,又缺乏维修力量,以致度量衡器失灵无法修理或更换,也是一个问题。建议省计量部门加强组织衡器的生产和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准者,除没收外,应视情节给予一定罚款。商业、供销部门要认真整顿经营作风,广泛推广广州市光扬市场和禺山市场的经验,市场设立公秤,专人管理,对短秤者进行登记,月终公布,多次短秤者,经民主评议,给予降低奖金等级、不给参加评奖或给其他处罚。
三、加强物价管理,恢复和健全各级物价机构
(一)依靠群众监督物价。每小市、县都要迅速委派一定数量的市场物价检查员,由市、县政府发给证件,定期组织物价检查。
(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广州市二商局和供销社运用经济办法试行奖罚制度,效果很好,建议各地参照实行。使物价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三)迅速恢复和充实加强各级物价机构。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9〕70号文件和国务院去年十一月五日的通知精神,我们建议:迅速恢复各级物价局,其编制人数,除广州市外,地(市)级十至十五人,县一级考虑到工业产品不断增多,今后物价管理权限要适当下放,加上开展议购议销业务,物价管理任务较重,编制应有六至十人,由地、市、县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各部门和企业也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和配备必要的物价人员,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八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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