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燃料油供应价格以补貼經营
上調小窑煤亏損的通知
粤府〔1980〕41号
一九八〇年三月十一日
小窑煤在全省煤炭产量中占相当比重。由于小窑煤生产远离销区,运输条件差、费用高,经营单位亏损大,用户负担重,因为销售困难,积压严重。为了充分利用本省煤炭资源,补充我省燃料供应不足,决定从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将燃料油(包括重油、原油)的供应价,在原来的基础上每吨提高三十元,提价增加的收入用来补贴经营上调小窑煤的单位。今年一月一日以来用户已经发生了的费用,一律按提高后的供应价补办差价。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经营小窑煤的补贴问题
(一)凡经营纳入省计划上调分配小窑煤的单位,在经营中发生合理亏损的,由省燃料公司根据小窑煤的运输条件、中转环节进行核实。
(二)为了提高小窑煤的质量,要求上调的小窑煤,灰份必须在百分之四十五以内,发热量必须在每公斤三千八百大卡以上。达不到这个质量标准的,不予收购,不纳入上调计划,不给经营单位补贴。
(三)经过核实补贴的单位,由省燃料公司按季结算,年终算总账。
二、燃料油提价的处理问题
(一)全省燃料油由省燃料公司系统统一经营。省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承付货款,用油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延付。
(二)燃料油提价部分的收入,除用以补贴经营上调小窑煤亏损外,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应上缴省财政局。
(三)省燃料公司应在茂名石油工业公司、广州石油化工厂设工作组,执行省的燃料油分配计划,给用油单位开单发油。
(四)燃料油的供应,除茂名电厂、黄埔电厂、广州市、广州氮肥厂仍按原来的供应渠道,由省燃料公司按数量每吨加收三十元提价外,其余用油单位均由省燃料公司统一中转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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