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无綫电台站管理使用暫行
规定》、《关于流动漁民设置使用无綫
电話机、雷达的暫行规定》
粤府〔1980〕5号
一九八〇年一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广东省无线电台站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关于流动渔民设置使用无线电话机、雷达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加强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使用,是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防止各种无线电设备之间的干扰,加强无线电通讯保密,充分发挥各种无线电设备的工作效能,加速社会主义四小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请有关部门认真抓紧落实,进一步搞好我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广东省无綫电台站管理使用暫行规定
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即国发〔1978〕122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下,对本省内各类无线电台站(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行使省人民政府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审批权。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按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划分的频段,核配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统筹安排各种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审定台站具体位置;指导无线电通信保密;组织划分大、中城市收发信区,制定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提出消除工业无线电干扰的建议;监督与检查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使用。
二、地(省辖市、自治州)、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无线电台站对上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各单位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进行审核,并按本规定第五条权限审批。
三、无线电台站较多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我省的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所属各单位业务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四、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的要严格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小人私自设置无线电台站。
五、凡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事先书面申请,填写无线电设备核定表,逐级上报。省直各单位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地(省辖市、自治州)所属单位设十五瓦(不含)以上的电台,经地(省辖市、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地(省辖市、自治州)和省直属局派驻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的单位(党政关系归地、市、州领导的)设十五瓦(含)以下的电台,由地(省辖市、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设置输出功率两瓦(含)以下小型短波、超短波无线电话机,省属单位由各局批准,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呼号、频率和使用证书;地(省辖市、自治州)所属单位报地(省辖市、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在我省范围内与外国公司合作设立的无线电台站,应由设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设台单位还应向有关地区、市、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外国驻我省的领事馆、外交使团和我省驻外机构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应通过外交部门办理。
外国和港澳在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展览会(交流会展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由主办单位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需要进行实效展出时,应按设台批准权限报批。
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在我省设置各种无线电台站,凡经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应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省属各单位及其直属单位设在地(省辖市、自治州)的各种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应向地(省辖市、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凡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权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应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省批准设在各地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台单位向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设置小功率(五十瓦以下)广播、电视转播台,由设台单位书面向省广播事业局办理广播电视频道申请手续(申请内容:地点、频道、功率、天线高度、发射方向、转播节目等),然后持广播事业局核准的文件,逐级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设台手续。
固定微波通信台站的设置,由设台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八、凡按国家标准建造规范配备电台的机车、船舶,不再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但要按设台管理规定申领电台执照。
机帆船和从事远海作业的大型木帆船,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者,应以生产队或出海编队为单位设置一座或数座电台,发射功率不得超过十五瓦。
船舶进入港口(小型渔港除外)除船舶导航雷达、港口无线电话以外,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港监部门批准,不准使用。
九、流动渔民设置各类无线电(话)台,按广东省《关于流动渔民设置使用无线电话机、雷达的暂行规定》办理。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渔政机构、公安派出所、公安巡逻艇有权对流动渔民无线电话机、雷达的设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严重违反设台规定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渔政机构查封或没收其设备;凡没收的无线电设备应逐级上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严禁任何单位和小人私自挪用和转售。
十、凡研制、生产各种无线电设备进行发射试验,由试验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报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并要采取屏蔽措施,进行实效试验时报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一、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严格遵守通信保密规则,严禁用明码拍发机密内容的电报,严禁与核定以外的联络对象工作,严禁担负核定以外的通信任务。各设台单位必须建立无线电台的值机、安全保密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日记,并切实贯彻执行。
十二、挑选无线电工作人员应做到先审后用,由县级单位党委按“无线电工作人员政治条件暂行规定”审查批准。
十三、无线电台的设置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和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的规定。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要变更台址、扩大发射功率、加高天线和扩大天线场地时,应重新逐级上报,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能使用。
十四、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内容(设备、通信对象、调制和传输方式以及呼号、频率)不得任意变动更改。要更换设备应重新申报;变动呼号、频率,应向原核配呼号、频率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重新申请;台站撤销和临时台站使用期满,其执照应及时向原核发单位缴销。
十五、凡生产布使用电磁波辐射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压塑机、高频加热机、高频炼钢炉、高频电石炉、高频电焊、热处理炉等)的单位和部门,使用前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并釆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后方准使用。已经在使用上述设备的单位,应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釆取屏蔽措施,并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六、凡批准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不论其工作性质、频率范围、功率大小和时间长短,均在启用前半个月(特殊情况可随批随报)由批准单位向陕西省眉县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七三一三部队报送备案资料。
十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监测台,负责对省内无线电台站技术规定,实行无线电监测,纠察和测定干扰源。设台较多、有条件的单位也应设立纠察台,对所属台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纠察。所有无线电台站应接受监测台和纠察台的检查,发现电台有违反规定者,设台单位应进行教育,及时改正。
十八、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失泄密的单位或各人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严肃处理。
对利用无线电进行违法活动者,应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流动漁民设置使用
无綫电话机、雷达的暫行规定
为加强在我省深圳、珠海市入户的流动渔民无线电话机、雷达的使用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无线电通信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深圳、珠海市入户的流动渔民,因生产、安全的需要,可在渔船上设置使用一至二部无线电话机,输出功率不得超过十瓦;在中、深海作业的拖网渔船(不含机虾艇)、勾网艇可设置射程四十浬(含)以上的雷达。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话机、雷达必须由使用人员向入户派出所申请,渔港渔场管理小组签署意见,经深圳、珠海市公安局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广东省流动渔民无线电话机(雷达)使用证书”后,方准使用。
三、无线电话机只限于在海上通报渔业生产情况、渔需品供应、遇险呼叫、救助的通信,严禁进行非上述内容的通信。
渔船停泊我省港区和人员上陆地时,无线电话机、雷达应停止使用,渔船驶出港口后方准恢复使用。
四、“广东省流动渔民无线电话机(雷达)使用证书”由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制,其内容包括:单位、姓名、设台船名、设备型号、输出功率、频率、设备数量、批准单位等。证书分别由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核发。
五、沿海各渔政机构、公安派出所、公安巡逻艇负责对流动渔民无线电话机、雷达的设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情节严重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渔政机构查封或没收其设备。
对利用无线电话机、雷达进行违法活动者,应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没收的无线电话机、雷达和其他无线电设备。应上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挪用和转售。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住的规定凡与此不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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