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东省人民委員会
關於公佈施行“傳染病管理办法
廣东省实施細則“的命令
(55)粤衞字第434號
“傳染病管理办法”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务院於一九五五年六月一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同年七月五日命令頒佈,茲結合本省具体情况制訂“傳染病管理办法廣东省实施細則”公佈,除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备案外,希轉知所屬貫徹执行。前各市、縣自行制定的傳染病管理条例或办法等与“傳染病管理办法廣东省实施細則”內容有抵觸的应卽廢止。
此令。
省長 陶鑄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傳染病管理办法廣东省实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認眞貫徹一九五五年六月一日國务院批准,同年七月五日衛生部公佈的“傳染病管理办法”,防止並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依照該办法原則精神及第十九条之規定,結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廣东省实施細則公佈施行。
第二条 依照衛生部頒佈“傳染病管理办法”所列暫定管理的傳染病甲、乙二類共十八种外,另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增列应報吿的傳染病丙類共四种,開列如后:
1.应報吿並应進行管理的傳染病:
甲類:(1)鼠疫 (2)霍乱 (3)天花
乙類:(4)流行性乙型腦炎 (5)白喉 (6)斑疹伤寒 (7)回歸熱 (8)痢疾(桿菌性痢疾与原虫性痢疾) (9)伤寒及副伤寒 (10)猩紅熱 (11)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12)麻疹 (13)脊髓前角灰白質炎 (14)百日咳 (15)炭疽病 (16)波狀熱 (17)森林腦炎 (18)狂犬病
2.暫列为应報吿的傳染病:
丙類:(19)恙虫病(20)鈎端螺旋体病(外耳氏病)(21)瘧疾(22)血吸虫病。
3.本省衛生廳認为如有其他傳染病發病率高,危害性大,需要報吿者,可增列为丙類傳染病規定報吿。如認为某种丙類傳染病在本省已可能或需要加以管理時,由省衛生廳報請衛生部核批后,列入乙類傳染病通知执行之。
4.个別市縣根据該管地區情况,拟增列应報吿的丙類傳染病時,应先報請省衛生廳批准。如管理条件具备,而拟执行管理衛生部原訂十八种以外的傳染病時,应報經省衛生廳轉報衛生部核准后通知执行之。
第三条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应当督促和指導所屬衛生行政机關,負責貫徹本实施細則的一切措施,当地文敎、公安、交通机關、部隊和羣众团体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報告
第四条 遇有第二条所列甲、乙、丙三類傳染病,或疑似这些病例時,診治病人的公私医务人員(包括有關的檢驗、檢疫人員),为法定報吿人。医务人員如屬於医院、診所、或其他机關团体附設的衛生、医療、保健机構時,应由其服务單位負責報吿(以下簡称应報吿單位)。季節性、臨時性(如工勤、救護等)巡迴医療隊(組)或防治隊(組)等,应由其隊(組)負責人彙總按發現病例區域行政系統上報。
第五条 下列人員如發現未經医务人員診治的病人,怀疑其屬於第二条所列傳染病時,有報吿的义务(以下簡称义务報吿人):
1.病人的家屬、同居的人、鄰居或衛生小組長。
2.工礦、企業、机關、团体、部隊、学校、農業生產合作社等的負責人。
3.車、船、飛机等交逋工具,或車站、碼头、飛机場等的負責人。
4.旅店、公共場所及戲院等文化娛樂場所的負責人。
第六条 遇有第二条所列甲、乙、丙三類傳染病,或疑似这些病例時,法定報吿人、应報吿單位、义务報吿人等,均应向有關方面作傳染病報吿。其報吿手續、時限、方式等各規定如后:
一、手續
(甲)法定報吿人及应報吿單位,按下列衛生机構設置情况進行報吿:
1.向該區域(地段)的衛生机構(指區衛生防疫站,或未設站的區衛生所,衛生分院,人民医院)報吿。(以下所称區域(地段)衛生机構同。)
2.未設區域(地段)任何衛生机構的地區,區域內的法定報吿人及应報吿單位,除应向該管人民委員会報吿外,並逕向市縣衛生防疫站報吿。在未設衛生防疫站的市縣,並应逕向該市縣衛生局、科報吿,或向該局、科指定的市縣一級衛生机構(衛生院、人民医院、市衛生所)報吿。
(乙)义务報吿人按下列手續進行報吿:
1.發現未經医务人員診治的甲類傳染病,或疑似甲類傳染病人時,应卽向距离病家最近的公私医务人員(法定報吿人)報吿。医务人員得到報吿后,有迅速調查处理上報等責任。
2.發現未經医务人員診治的乙、丙類傳染病,或疑似这些傳染病人時,义务報吿人应向該區或(地段)該管的衛生机構報吿。
3.未設區域(地段)任何衛生机構的地區,可向該管人民委員会報吿。
二、時限
(甲)甲類傳染病:
1.当地有衛生机構者,發現后应在六小時內立卽報吿。
2.当地沒有衛生机構,而區域(地段)設有該管衛生机構者,報吿時限不应超过十二小時。
3.區域(地段)未設衛生机構者,应向該管人民委員会報吿,報吿時限不得超过廿四小時外,並应逕向市縣一級衛生机構報吿,其報吿時限不得超过次日。
4.如途程距离報吿單位太远,交通不便者,可先用电話報吿,再派專人送去書面報吿及檢材。
5.私業医务人員送驗檢材的交通旅程費用可先垫支,再由市縣衛生部門核实在地方衛生費項下歸垫。
(乙)乙、丙類傳染病:
1.当地已設立衛生防疫站者,市站的市區及縣站的縣城區,發現病例应不遲於四十八小時內報吿,(各未設站的市縣,应逐步加强对市區及縣城區的法定報吿人,及应報吿單位的責任感,逐步按本条時限提出要求:並使用个案卡片報吿。)市區縣城區以外仍参照下項办理。
2.其余市縣墟鎭農村,均暫定每旬彙報一次,於每旬終了后次日綜合上旬病例患死數字列報之。
3.如發現乙、丙類某种傳染病,有流行趨势或已流行時,市縣衛生行政机關,得臨時通知規定縮短某一种傳染病的報吿時限,以便利迅速及時掌握疫情進行控制,疫情扑滅后,再通知恢復按旬彙報之。
三、方式
(甲)当地已設衛生防疫站者(指市站的市區及縣站的縣城區),要求当地的法定報吿,人及应報吿單位使用“傳染病个案報吿卡片”報吿(格式附后),旣可便利接受報吿單位迅速及時調查处理,更可將外地來診患者區分,於上報時將本地及外地來診患者,按籍貫分別列明轉報。
(乙)未設衛生防疫站的市縣,及已設衞生防疫站市縣的市區縣城區以外的城市墟鎭農村,法定報吿人及应報吿單位,如發現:
1.甲類傳染病或疑似甲類傳染病的初發病例,应用書面專案報吿,內容包括病例數,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發病日期,地點,臨床主要症狀,实驗診断結果,初步处理情况,患者安危情况,傳染來源等。
2.乙、丙類傳染病或疑似这些病例,应用“傳染病旬報表”及“傳染病初診病例原始登記表”報吿(格式附后),其已專案報吿在前,及專案報吿后繼續發現的甲類傳染病例數,仍应補列在“傳染病旬報表”中,並在“备註”中說明之。
(丙)甲類傳染病的書面專案報吿和应送檢材,規定必須專人送遞。“傳染病个案報吿卡片”可不加封投寄或專(便)人送遞。“傳染病旬報表”及“傳染病初診病例原始登記表”可用專(便)人送遞,亦可用平邮投寄(不得作印刷品開口寄)。
(丁)本实施細則第五条所列的义务報吿人,其發現病例旣未經医务人員診治,因此,其報吿不規定形式。
第七条 各級衞生机構,收集各類傳染病發病疫情資料的彙計轉報
手續、時限、方式等各規定如后:
第三章 处理
第八条 凡發現傳染病人的公私医务人員,如果發現屬於第二条所列傳染病,除按照第六条規定手續、時限、方式報吿外,对甲類傳染病人(包括疑似病人),应立卽向其家屬,或住所負責人說明該病的危害性及隔离預防的重要性,就地設法先行隔离並卽消毒治療。对乙類傳染病,应根据病家經济情况,病的輕重傳染情况,安危程度,分別介紹住院,或在家里隔离(必要時說服限制和別人接觸)。应作護理、消毒等預防方法的宣傳示范敎育。
第九条1.已設區域(地段)衛生机構的,或未設此級机構的市縣一級衛生机構,当接受甲類傳染病報吿后,应立卽派員赶赴現場,作緊急調查处理。
2.已設市、縣、區衛生防疫站者,在市區和縣內重點城鎭,要对乙類傳染病及時作適当的防治处理。但对流行性乙型腦炎、白喉、痢疾、伤寒及副伤寒,脊髓前角灰白質炎,应加强防治处理工作。对麻疹、狂犬病,要作应有的調查、宣敎、及犬類管理等的預防工作。
3.已設區域(地段)衛生机構,或未設區域(地段)衛生机構的市縣一級衛生机構,应針对本地區發病率較高,危害性較大的傳染病,着重提岀若干具体適当的防治措施。如發現某种傳染病報吿診断存有疑問時,应重點派員進行調查診断,訂正報吿。
第十条 对甲類傳染病人或疑似的病人,以及与病人接觸后可能携帶病原傳播給別人的健康人,衛生机構应經过說服敎育后,嚴加隔离。为了防止發生不良反响,各級衛生机構平時应注意做好宣傳教育,使居民熟知傳染病之危害性及預防隔离的重要性。为了防止疫情蔓延,隔离工作必要時可報請市縣人民委員会批准后执行之。甲類傳染病例在隔离期中,医藥生活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担,規定由市縣人民委員会核实垫支后,層報上級撥还。
对乙類傳染病人,当地衛生机構权衡流行情况、人力物力条件,認为必要時亦得执行隔离。对接觸病人后,可能携帶病原傳播給別人的健康人,应視需要与可能進行檢診,並对疫區進行宣傳敎育,改良环境衛生等的預防措施。
第十一条 遇有傳染病流行,当地衛生行政机關認为必要時,可以動員公私医务衛生人員参加防疫治療工作,並可商借公私医療机構,作隔离收治病人用。
第十二条 为了診断的需要,当地衛生机構可以从病人的身体或屍体採取檢驗材料。如必須剖驗屍体時,除取得死者家屬的同意外,並应取得当地人民委員会的核准。
第十三条 对甲類傳染病屍体的处理,該管衛生机構应当指導消毒,並規定埋葬深度和方法。
第十四条 对甲類或乙類傳染病的帶菌人,如因職業關系而有傳染他人的危險時,当地衛生机構可以通过有關單位,劝令其在帶菌期間暫停其工作,或適当調整其担任不影响他人健康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市縣以上地方人民委員会,在傳染病流行時,可以根据必要的情况,配合有關机關、执行下列各項一部、或全部緊急或必要的措施。
1.限制或禁止集会遊藝和其他集体活動。
2.限制或禁止运輸可能散佈傳染病的貨物、行李和動物。
3.限制或禁止販賣可能傳佈病菌的飮食物,必要時可以銷毁。
其開始及終止执行的時間,及限制禁止內容,均应迅速報請上級机關备查。
第十六条 鼠疫、霍乱流行時,省人民委員会可决定命令地方人民委員会划定地區执行疫區的封鎖,控制平息后命令解除之。当封鎖疫區時,禁止防疫工作以外的人員出入,並对封鎖區內的居民施行檢疫。此項封鎖和解除,由省急報衛生部,如果必須封鎖車站時,並同時急報鉄道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条 各市、縣得根据本实施細則的精神原則,結合各該管地區的具体情况,制訂执行办法,報省衛生廳批准后执行之。
第十八条 本实施細則由廣东省人民委員会公佈施行,並報衛生部备案。其修改時同。
附:各种表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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