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东省人民委員会
關於公佈施行廣东省执行航、公路
貨物运輸計划試行規則的命令
(55)粤交辦字第457號
为統一全省公路、內河(非珠江水系)运輸計划制度,提高运輸工作質量,使城鄕物資交流暢通,运輸工作能更好地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服务,特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廣东省执行航、公路貨物运輸計划試行規則。並决定从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实施。凡現行的一切运輸計划办法、規定与此規則相抵觸者,自实行日起一律無效。現將該兩規則公佈,希廣州市人民委員会,各行署,專署,自治州、市、縣人民委員会卽轉發所屬單位知照。
此令
省長 陶鑄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一:
廣东省执行航运貨物运輸計划試行規則
一、總則
第一条 为使廣东地方內河及沿海小港(不包括珠江水系和海运)切实地有計划、有組織的進行合理运輸,以提高运輸效率,保証工農業生產發展,滿足經济建設和國防建設的要求,暢通城鄕物資交流,適应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日益增長的需要,結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条 凡國家机關、企業、廠礦、合作社、学校、人民团体以及公私合营企業等單位,需經本省內河及沿海小港船舶运輸貨物,每次數量在五噸,每月數量在十五噸以上者(以上所指的數量均以重量噸或体積噸計算),必須按照本規則規定預先編報月度航运貨物运輸計划,經批准后始得裝运。
第三条 月度航运貨物运輸計划和計划外运輪由廣东省交通廳航运局及所屬管理处(以下簡称航管处)批准。
第四条 軍运物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航务軍事运輸計划規則”执行,不受本規則限制。
第五条 國营、公私合营貨物不得交私营运輸行代提託运計划,任何託运單位均不得擅自僱用私营船舶运輸(包括輪駁船和木帆船)。机關企業自貨自运均經審核批准后始得运輸。
第六条 由於行、專署或縣人民委員会对其境內緊急物資运輸有特別指示者,承託运双方均应执行。
第七条 航运貨物运輸計划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及旬日(或五日)等四种,以月度和旬日計划为执行标准。
第八条 本規則在少數民族地區暫不执行,但运往少數民族地區之貨物仍按照本規則規定执行。
二、年度、季度、月度运輸計划
第九条 年度运輸計划(附表一甲)須於年度開始前四十天,季度运輸計划(附表一乙)須於季度開始前二十天,以一份主送航管处抄報行政公署,省級物資單位的运輸計划主送交通廳航运局抄報省人民委員会。
凡不報送年度、季度运輸計划只報月度运輸計划者,航运局、航管处得按实际情况有权不予批准或核減其月度計划。
第十条 月度运輸計划(附表二)由託运方塡寫一式三份:詳細註明貨物名称、件數、重量、体積、起运港和到達港等,並加盖公章及單位負責人簽署,於月度開始十五天前送達航管处或於十七天前送達港务所,由港务所轉報。
第十一条 航管处应於月度開始七天前審批完畢,並退達原提計划單位一份,以一份發給直屬执行部門,自存一份。並隨卽編制航路貨物运輸計划綜合平衡表(附表三)報送省航运局和行、專署核备,由省航运局彙報省人民委員会核备。不批准的計划抽存一份外,余批註理由退还原託运單位。
航运局、航管处在審批月度計划如遇貨多船少時,得按物資性質,依主、次、緩、急等原則予以調整或核減數量,並報省人民委員会或行、專署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由於承运單位責任不能完成的月度計划,应於当月月終前五天以書面通知託运單位,如託运單位確定該批貨物須在下月續运者,应於接到通知后兩天內補報月度运輸計划,承运單位应按“計划內”运輸办理,但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旬日裝船計划
第十三条 为了保証月度計划的均衡完成,託运單位必須根据已批准的月度計划提送旬日裝船計划(附表四)一式三份於每个旬度開始四天前(卽每月六日、十六日、廿六日,二月下旬为廿四日)直接送達起运地的承运部門。
第十四条 旬日裝船計划由港务所批准,並彙報航管处备案。批准的旬日裝船計划应於每月九日、十九日、廿九日(二月下旬为廿七日)前將一份退囘原提計划單位,双方保証执行。
第十五条 凡經批准的計划外运輸,託运單位須按第十三条規定時間、程序提送旬日裝船計划,承运方有剩余运力時可得配运。
第十六条 凡大批貨物原則上須按全月批准計划數每旬以三份之一平衡交运;如受潮水期限制的港口,应按照每月潮水期次數分次平衡交运。
在上旬或中旬未交运,或每旬交运數不足全月計划數三分之一,而集中在下旬交运時,承运方只負責完成該旬內应承运數量(全月計划總數三分之一);其余超出部分未完成者,由託运單位負責。但月度託运量在同一起訖地點不足四百噸或在月度開始三天前由双方协議同意全月交运次數者,按协議办理,不受上項限制。
第十七条 託运單位按規定提送的旬日裝船計划,如承运方認为需要調整承运日期時,应服从主要物資运輸,不得將主要物資遷就次要物資和船舶的运行,否則產生一切后果由承运方負責。
第十八条 月度託运計划虽經批准,但託运單位不提送旬日裝船計划,而要求臨時交运者,承运方得拒絕裝运,其后果由託运單位負責。
第十九条 执行旬日裝船計划細則,由廣东省交通廳航运局拟訂,交通廳審查,報省人民委員会批准后实施。
四、变更計划
第二十条 經批准之月度託运計划,承託运双方均应保証准確完成,任何一方均不能隨便变更或減少。如託运方確因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時,須塡寫“航运变更計划”(附表五)一式三份,詳述理由,並附足可以証明的文件,直接送達原批准計划之航管处,經批准后方得变更。但变更品名可送達起运地之承运部門同意卽可。
变更計划時間限至当月十五日截止,逾期送達者一律不予受理。
承运單位如有特殊原因影响計划的完成時,須專案報吿省人民委員会或行、專署核批。
第廿一条 变更計划范圍規定:
一、品名变更限於同一品類貨物。
二、起运港或到達港的变更的規定:
1.沿海只限於同一个行、專署轄管范圍內之港口。
2.內河只限於同一个港务所轄管范圍內地區。
3.起运港与到達港不得同時变更。內河、沿海运输不得互相变更。
三、計划外及旬日裝船計划一律不得变更;數量不得增減;已变了一次的不得再变更。
第廿二条 因行署、專署对其轄管地區內或縣人民委員会对其縣境內运輸有特殊指示,可以变更不同一品類貨物,起运港和到達港的同時变更。
五、計划外运輸
第廿三条 未提送月度运輸計划的物資,要求在当月运輸,均屬計划外运輸,承託运双方对計划外貨物,須按下列手續办理:
一、特殊緊急物資,如防洪、防汛、防風、抗旱、防疫、搶救事故和緊急需要之國防建設器材等,如因時間緊迫,不及提出計划批准時,持有第六条規定的机關証明文件,經起运地的承运部門審閱屬实后,及時先予裝运,並須保証完成。
二、除本条第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臨時需要运送的貨物,託运方应先塡報“計划外航运要船申請表”(附表六)一式三份,詳述理由,並需附相当証明文件。
三、由於託运方責任未能完成的月度計划,須在下月續运者,仍有託运方提出計划外申請。
四、以上第㊁㊂項之計划外申請,由託运方逕送航管处或送港务所轉報。
第廿四条 每月五日、十日和十五日为計划外核批日期,其余時間一律不予核批。但第廿三条第㊀項物資或行、專署,縣人民委員会对其轄管境內忘輸有特別指示者例外。
第廿五条 第廿三条㊁㊂兩項計划外的物資,承运方不保証完成。但承运方在保証完成月度計划的原則下尙有运力裕余時,可予配运。
第廿三条第㊀項物資承运后得免除罰款;第㊁㊂項的物資如經承运,其數量不超过月度計划完成实績10%時,不予罰款。如超过10%時,託运方对超过部分貨物除向承运方繳付运費外,並应繳付运費2%的罰款。
六、相互責任及罰款
第廿六条 不論在月度內或上、中、下旬內,跨旬或跨月的运輸任务,均以該批物資裝完時为計算标准,承託双方应將逐批完成情况進行登記,互相核对完成与未完成責任,作为月度、旬日終了后審查执行計划分析責任的依据。
第廿七条 承託运双方对於未完成的貨物运輸計划,互相間均应按規定执行罰款:
一、任何一方未完成旬日裝船計划時,須向对方繳付未完成部分貨物全程运費5%的罰款。但託运方能在原定裝运日期四天前通知承运方說明不能交运者,上項罰款可以減罰三分之一,承运方能在原定裝运日期四天前通知託运方不能依計划派船者,亦可以減罰三分之一;
二、任何一方在上一旬未完成之計划能在下一旬補足运出,但上一旬已結算之罰款仍不予退还或減除;
三、月終結算,任何一方未完成月度計划時,須向对方繳付未完成部分貨物全程5%的罰款。但各旬已受罰之款应予扣除,月度不再重罰。
第廿八条 託运方交运貨物如包裝不固或标誌不明,而又未能根据承运人書面建議修理包裝及标誌,以致被拒絕承运時,該項貨物应按未提交論。
承运方調派不適当船舶致不能运用時,經承託运双方簽字后卽作为未調派船舶論。
双方如有爭議,应由航行監督部門或当地行、專署、縣人民委員会解决。
第廿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並提供証明者,得免除託运方罰款:
一、由於火災、暴風雨、洪水或嚴重災害以及企業發生事故生產停頓二日以上致影响裝运者;
二、由於大風、大雨不能裝貨;
三、由於省人民委員会、省計划委員会或行、專署的决定禁止,限制或延期交运。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並提供証明者,得免除承运方罰款:
一、由於火災、暴風雨、大霧等影响航行或由於水位变動船舶無法通航;
二、由於大雨,大風不能裝卸貨物;
三、由於省人民委員会,省計划委員会,行、專署决定禁止,限制或延期承运;
四、由於軍事运輸的影响或由於第二十三条(一)項規定的物資运輸所影响。
第卅一条 履行运輸合同与計划罰款發生爭执,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無效時,由双方報請上級領導机關处理,仍無效時任何一方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卅二条 对於嚴重違反國家运輸計划制度,致使國家經济或政治上受到損失,領導机關必須对經办單位和經办人員進行处理。
第卅三条 各航管处須在月度終了后十天內將上月完成計划情况報省航运局抄報行、專署;省航运局須在月終了后十五天內彙報省人民委員会核备。
七、附則
条卅四条 本規則自公佈日起試行。前華南財委所頒發之有關航路运輸計划制度,一律無效,应以本办法为执行依据。
第卅五条 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釋权屬於廣东省人民委員会。
附:各种表格式样(畧)。
附二:
廣东省执行公路貨物运輸
計划試行規則
一、總則
第一条 为使廣东地區公路有計划的、有組織的切实進行合理运輸,以提高車輛运輸效率,保証工農業生產發展、滿足經济建設和國防建設的要求,暢通城鄕物資交流,適应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日益增長的需要,結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規則。第二条 凡國家机關、企業、廠礦、合作社、学校、人民团体以及公私合营企業等,其需經廣东地區公路运輸的整車貨物,必須按本規則規定,預先編報公路运輸計划,經批准后始得裝运。
1.凡同一运輸起訖地點每次託运量在三公噸以上或輕泡貨物在十二立方公尺以上者;
2.每月运量在九公噸以上者或輕泡貨物在体積噸三十六立方公尺以上者;
3.軍隊貨物运輸其每次託运量在六公噸以上,全月运量在廿公噸以上者。
第三条 “公路月度运輸計划”“計划外运輸申請”“变更計划”均由廣东省交通廳运輸局(以下簡称省运輸局)及其所屬运輸總站批准,但应按期將所核批數彙總報廣东省人民委員会或行政公署、專員公署(下簡称行署、專署)核备。
第四条 凡國家机關、企業、廠礦、人民团体等的自备車輛,以“自貨自运"为原則,其每月自运貨物,应按本規則第九条規定,向运輸總站提送“自貨自运申請表”(附表一)一式二份,批准后始得裝运;否則,公路管理机關不予放行。
持有行署、專署或自治州、省人民委員会証明不受上述所限。
第五条 本規則少數民族地區暫不实施,但运往少數民族地區的貨物,仍按本規則执行。
第六条 臨時特殊緊急貨物运輸,承託双方应遵照縣級以上之人民委員会指示执行。
第七条 公路运輸計划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及五日等四种。以月度、五日为执行标准。
二、年度、季度运輸計划
第八条 “年度公路运輸計划”(附表二)須於年度開始前四十天,“季度公路运輸計划”(附表三)須於季度開始前二十天,以一份主送承运單位一份抄送行署(專署)或省人民委員会核备。
凡不報年度、季度运輸計划,只報月度运輸計划者,运輸總站則按实际情况不予批准。
年、季度运輸計划報送后及执行中如有增減,应及時上報修正。
三、月度运輸計划
第九条 “月度公路运輸計划”(附表四)应編報一式三份,加盖机關印章及首長簽署,於月度開始前十五天,按下列程序報送,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一、起运點在廣州市及惠陽、博罗、海丰、紫金、新丰、从化、花縣、龍門、宝安、增城等縣所在地各物資單位的运輸計划(包括年、季度运輸計划),直接送達所在地运輸站(廣州市直接送廣州總站)轉送廣州總站;廣州總站彙總后,卽根据运力情况編制“月度彙總綜合平衡表”於月度開始前十天送達省人民委員会核备。
二、各行署(專署)轄區內之物資單位运輸計划,按各行署(專署)所在地运輸總站所轄范圍,直接送達所在地的运輸站,由运輸站轉送直屬运輸總站;各运輸總站彙總后,卽根据运力情况,編制“月度彙總綜合平衡表”於月度開始前十天送達行署(專署)核备。
三、跨省貨物运輸,託运單位直接向起运站報送运輸計划,由起运站轉送直屬运輸總站核办。
第十条 省运輸局及运輸總站審批月度計划如遇到貨多車少時,应按物資运輸性質,依主、次、緩、急等原則,予以調整或核減,報行署(專署)或省人民委員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运輸局及各运輸總站,应於月度開始前八天,將原运輸計划表批退原提計划單位一份,自存二份。不批准者除抽存一份外,余退还原單位。
第十二条 由於承运單位責任,不能完成月度計划,应於当月月終五天前書面通知託运單位。如該批貨物須於下月續运者,託运單位应於接到通知后二天內補送运輸計划,承运單位应按“計划內”运輸办理,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託运單位与承运單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簽訂合同,規定完成运輸計划的方法;但不得減輕或免除本規則所定之責任。
四、五日裝車計划
第十四条 为保証月度計划均衡完成,託运單位应根据已批准的月度計划,提送“五日裝車計划”一式三份,於每个“五日裝車計划”開始前三天上午十二時送達起运站;轉送运輸總站,經簽認后,於每个“五日裝車計划”開始前一天,以一份退交託运單位执行。逾期送達者,按未提計划处理。
第十五条 託运單位持有經批准的月度計划,但不按照規定提送“五日裝車計划”而臨時交运時,承运單位有权拒絕裝运,其后果由託运單位負責。
第十六条 凡經批准之“計划外”运輸,託运單位須按規定時間、程序提送“五日裝車計划”,在承运單位有剩余运力時,可以配运,但不保証完成。
第十七条 託运單位所提送之每个“五日裝車計划”託运量不得超过或少於經批准的月度計划为原則,如超过而事前又未征得承运單位同意致不能完成時,承运單位只負責該“五日裝車計划”应配之运力,余者槪由託运單位負責。
第十八条 託运單位如不能按照六期平衡交运時,在征得承运單位同意后,可分次或一次裝运。
月度託运量同一起託地點,不足三十噸時,承运單位可根据运力情况予以分次或一次裝运。
第十九条 託运單位已按規定提出“五日裝車計划”,承运單位不得拒絕簽認,如認为必須調整承运日期時,应以主要物資为主,不得將主要貨物遷就次要貨物或車輛运行,否則,一切后果由承运單位負責。
第二十条 执行“五日裝車計划”实行細則,由省运輸局拟訂,省交通廳審查后,報省人民委員会批准后公佈实施。
五、变更計划
第廿一条 經批准后之月度計划,承託运双方均应保証准確完成。託运單位確因特殊情况,非变更不可時,应編報“公路变更計划表”(附表五)一式三份,詳述理由,並附足可以証明之文件,送達原計划批准的运輸總站核办,同意后始得变更。变更計划時間,限於当月十五日截止,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承运單位確因特殊原因致不能按計划完成時,应專案報行署(專署)或省人民委員会審核。
第廿二条 变更計划范圍限於:到站变更須在同一綫路,並不远於原到站为限;發站变更限在同一地區范圍內;但發站与到站不得同時提出变更。品名变更僅限於同一品類之貨物。一个計划不論批准变更部分或全部均不得再做第二次变更。
發貨人、託运數量、品類、“計划外”运輸以及經双方簽認的“五日裝車計划”,一律不得申請变更。
六、計划外运輸
第廿三条 凡不能按期報送月度計划的特殊緊急貨物(指搶險、防風、抗旱、防汛、救災、防疫以及國防建設急需之緊急物資等)如因時間緊迫,不及等候批准時,省运輸局及运輸總站或起运站負責人查閱証件屬实后,应及時裝运,並保証完成。
第廿四条 託运單位未提送或不按規定內容、日期提送月度計划,因而未列入月度計划的貨物,而又須於当月运出者,应編報“公路計划外运輸申請”(附表六)一式三份,按本規則第九条規定程序報送,經批准后按“計划外”运輸办理。
第廿五条 由於託运單位責任,不能完成月度計划而又須於下月續运者,仍由託运單位提送“計划外”申請,經批准后始得裝运。
第廿六条 每月五日、十日、十五日为“計划外”核批日期,其余時間—律不予核批。持有行署(專署)或省人民委員会特別指示例外。
第廿七条 “計划外”貨物运輸不予保証完成,承运單位在保証完成月度計划原則下尙有运力時,可給予配运。
七、运輸責任、罰款
第廿八条 託运單位应按業經双方簽認之“五日裝車計划”所列日期、地點、數量提交貨物。託运單位不交运或交运量少於每个“五日裝車計划”“月度运輸計划”時,应向承运單位繳付不交或少交运貨物全程費5%的罰款。如能於裝車前二天通知承运單位不能交运時,可減罰三分之一的罰款。
第廿九条 承运單位不按經双方簽認之“五日裝車計划”或“月度运輸計划”派足运力裝貨時,应向託运單位繳付未运或少运貨物全程运費5%的罰款。如能於裝車前二天通知託运單位,不能裝运時,可減罰三分之一的罰款。
第三十条 “計划外”申請一經批准,並經运出,託运單位应向承运單位繳付每車人民幣五元之罰款。(不足一車時也按一車計)
此項罰款在承运貨物時,以运費、什費收据核收。(第廿三条不受此限)
第卅一条 凡未完成“五日裝車計划”“月度运輸計划”的罰款,承託运双方均应按每个五日和月終結算。未完成月度計划的罰款須扣除每个五日未完成的罰款。託运單位在第六个五日補足月度計划時;其在第一、二、三、四、五日所已繳或应繳的罰款,則不予退还或減免。
第卅二条 承託运双方未完成运輸計划原因屬於下列情况之一經提供証明者得免第廿八、廿九条的罰款:
一、根据行署(專署)或省人民委員会决議停止或延期裝車時;
二、由於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致行車中断而停止或延期裝車時;
三、因自然災害(火災、水災、風災等)或企業中發生重大事故停止生產超过24小時時;
四、由於裝运經師一級以上軍事机關証明之計划外緊急軍事运輸影响。
第卅三条 履行运輸計划与合同罰款發生爭执時,由双方報其上級領導机關处理,無効時,任何一方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卅四条 各行署(專署)以及省运輸局应按月將执行运輸計划情况總結上報省人民委員会备查。各运输總站,应於每月月終十天內將执行运輸計划情况總結上報行署(專署)备查。
第卅五条 对於嚴重違犯國家运輸計划制度致使國家經济、政治上遭受損失者,領導机關必須对經办部門、人員進行处理。
八、附則
第卅六条 本規則自頒佈之日起实施,前華南財委(交)領發之“廣东省执行公路貨物运輸計划暫行補充办法”草案,及有關公路运輸計划办法,指示、制度等与本規則相抵觸者自同日起作廢。
第卅七条 本規則修改权、解釋权屬於廣东省人民委員会。
附:各种表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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