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4辑期

1956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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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东省人民委員会關於

保証完成一九五六、一九五七年

畜牧業生產任务的指示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耕牛在目前和將來相当長的一个時期以內,仍然是農業生產的主要動力。大量增產生猪对於促進農業生產(提供肥料),增加農民收入,供应城鄕人民肉食,發展出口貿易,支援國家工業化,都有重大的作用。然而,我省一九五五年牛、猪生產都沒有完成原定的計划任务。一九五五年的牛只數僅較一九五四年淨增2.3%(原計划淨增10%),生猪比一九五四年減產7.5%。这种情况,顯然是不能讓它繼續存在下去的。

  我省在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要求耕牛發展到五百三十四万头(一九五五年是四百五十八万头),生猪發展到一千二百七十二万头(一九五五年是七百二十七万头)。其中一九五六年耕牛要求發展到四百九十一万头,生猪要求發展到一千万头。由於一九五五年牛、猪增產計划都沒有完成,就加重了今后兩年的生產任务。同時,牲畜的繁殖,由配种到出生、長大,需要一段相当長的時間。所以一九五六年是决定我省能否完成第一个五年計划中畜牧生產任务的最重要的一年。各級人民委員会必須認眞加强对畜牧業的具体領導,保証完成一九五六、一九五七年的畜牧業生產任务。为此,省人民委員会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保護小牛、弱牛、牛犢和母牛,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目前耕牛繁殖的情况極不正常,生的少,死的多。全省大約有一百七十五万头母牛,一九五五年空怀卽不受孕的母牛達百分之六十二以上;一九五五年因餓、因冷致死或讓老虎咬死的耕牛,達七万头之多。耕牛上市量大(主要是黃牛、小牛、弱牛、牛犢),成交量小;菜牛(包括老殘牛)价大,耕牛价小;大牛、壯牛虽未跌价,有些地方略有上升,但弱牛、小牛和牛犢跌价很多(如有些地方一歲口的小黃牛只値兩三元)。造成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由於目前農業生產合作社和農民在耕畜問題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而我們对这些新情况缺乏分析,也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集体經营,改变了过去个体農民在小塊土地上使用小牛、弱牛耕种的情况,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大牛、壯牛比用小牛、弱牛合算,大牛、壯牛不但耕作效率高,而且犂田犂得深,因此,几乎所有合作社都急於賣出小牛、弱牛,而想換回大牛、壯牛來。另一部分有牛的農民,又由於看見不少合作社在处理耕牛入社問題時,对小牛、弱牛和母牛不加照顧,或是把价錢压得过低,因此,也覚得餵养小牛、母牛、弱牛沒有利益,不如把它賣了合算。再加上市場牛肉、牛皮、牛骨的价格偏高,殺一头牛,它的肉、皮、骨所賣的錢比賣活牛可以獲得更多的錢,就更增加了这一問題的嚴重性。目前我省耕牛的情况是量少質弱,黃牛佔大多數。假如說今年夏收以前的一万五千多个社还能用小牛、弱牛換到一批大牛、壯牛,那麼,現在全省合作社已經發展到了十一万多个,如果大家都想換回大牛、壯牛,那末可以肯定地說是沒有那样多的大牛、壯牛了。为此:

  1、所有農業生產合作社,应当立卽对所有的耕牛,包括公有、私有的大牛、小牛、壯牛、弱牛和牛犢進行統一規划,定出使用和繁殖的計划。只要確实为今天農業生產所需要,卽使是弱牛、小牛,那怕是一头牛只能耕七、八畝田,都得保護下來;母牛更要保護。对於弱牛、小牛、牛犢和母牛要改善飼养管理方法,增加养料,提高体力。同時,要合理地使用各种耕牛,如大牛、壯牛可以多做重活,小牛、弱牛多做輕活等等。

  2、凡採取耕牛折价入社和採取耕牛私有公养公用办法的合作社,在吸收耕牛入社時,应該把母牛、牛犢同時吸收入社。牛犢成長之后,由合作社和畜主按照当地習慣,共同协商,合理分益。对社員願意留下私养的牛犢和採取私有私养公用办法的合作社,社要帮助有牲畜的社員解决飼料困难,使他們养好小牛、弱牛、牛犢和母牛。

  3、凡靠近山區和山區的合作社,由於飼料容易解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該收買一批牛犢、母牛,以發展合作社的公有畜牧業;或者由合作社組織托牛站,進行飼养。为了帮助合作社發展公有畜牧業和組織托牛站,决定在一九五六年撥出二百五十万元的專門貸款,此筆貸款將由省農業銀行分發各地。

  4、为了獎勵農業生產合作社和社外農民繁殖牛犢,在粮食統購統銷工作中和繳交農業稅時,必須按照國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關於保護幼畜的指示,卽在粮食統購統銷中,牛犢可以按照一般耕畜的留粮标准留粮;孕畜应該比当地一般耕畜多留五分之一。在繳交農業稅時,每头二歲以下的幼牛和种公牛,減征稅額二十市斤。

  5、为了糾正菜牛比耕牛价高的現象,以防止濫殺耕牛,現决定將各地收購菜牛(包括老、殘牛在內)的价格降低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六點二(具体方案將由省商業廳另行通知);牛皮、牛骨价格亦適当降低。同時,从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取銷屠宰牛業的自由市場,一律由國营食品公司和供銷合作社統購統銷。各地供銷合作部門和商業部門应該根据本地區耕畜余缺情况,做好耕牛的調剂工作和老殘牛的淘汰工作。

  6、所有農業生產合作社公有的耕牛,如果確实有多余,需要出賣,必須經过当地區公所批准后才能出賣;社員私有公用的耕牛,如確有必要出賣,必須經过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会的同意才能出賣;对於由於自私自利而無故出賣了耕牛然后入社的農民,应該由農業生產合作社作出規定,要他們把出賣耕牛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投入社內,作为股份基金或者投資,否則,不接收他們入社。

  7、各鄕人民委員会必須於一九五六年春節前后举行一次評选种公牛的会議,选出种公牛,由原農業生產合作社飼养,進行配种,並按規定收費。所有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母牛,应該爭取全部配种受胎,尽可能減少以至完全消滅母牛空怀的現象。

  (二)培养猪源,繁殖生猪。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帶头养猪,一般農業生產合作社(如三十戶左右的社),要求每一个社在一九五六年比一九五五年增养肉猪二十头(包括社的集体养猪和社員个人家庭副業养猪),母猪、公猪按合理比例飼养。所有國营農場、牧場,都要訂出具体的养猪計划,保証实現。为了發展母猪和公猪,特規定:凡养母猪者,每头母猪每年由國家配售統糠一百斤,配售稻谷四十斤,豆餅十五斤;凡养公猪者,每头每年由國家配售統糠二百斤,配售稻谷、豆餅和母猪同。

  (三)大力開辟飼料來源,推廣种植水浮蓮。發展畜牧業的先决条件是要保証有足够的飼料生產和供应。在生產規划中要注意保留一定的牧地,防止盲目開荒。应該總結和推廣羣众中多用靑飼料、粗料,而少用精料、粮食餵猪的經驗,努力作到旣能節約精料、粮食,而又能把猪养好。要發動羣众大量收集野生飼料(例如珠江三角洲的扁头茜就是一种养份很好而又高產的野生飼料作物)。各种農業副產品如花生蔓、薯藤、豆蔓、殘菜叶等,应該先餵猪后積肥下田。大力推廣飼料發酵和靑貯办法,以提高飼料利用效率。应該特別重視推廣种植水浮蓮,以解决养猪的靑飼料。水浮蓮是我們偉大祖國的“國宝”之一,它不但养份好(和蕃薯藤差不多),而且產量非常之高,一般每畝塘一年七个月可以收穫十万斤,最高有三十四万斤的。同時,它又粗生,技術要求不高,也不需要多花勞動力。現在,全省已有近一千个合作社种植了水浮蓮,所有种植水浮蓮的地區,廣大農民莫不同声称讚,他們說:“有了水浮蓮,养猪就賺錢”。为了在一九五六年在全省普遍推廣种植水浮蓮,省人民委員会特規定:1、全省所有國营示范農場和國营机械農場,都应該建立水浮蓮示范繁殖塘(沒有水塘的要挖水塘),並保証供应農業生產合作社和羣众所需之水浮蓮种苗;

  2、以區为單位,每區都要挑选和委托兩个至三个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水浮蓮示范繁殖塘,以供应該區合作社和社外羣众所需之水浮蓮种苗(供应种苗的社可以合理收取一定的代价)。以上兩項請卽做好准备工作,以便明年二、三月以后便可种植。种植水浮蓮可以解决每年四月至十月卽七个月的养猪靑飼料;至於在十一月至下一年的三月卽冬春季的靑飼料,則应利用冬閒土地,多种飼料作物,如番薯、猪乸菜、冬莧菜、冬南瓜、大芥菜、椰菜等等加以解决。此外,应該尽可能利用隙地、開荒地、屋边地來种植木瓜以及其他飼料作物。在海南,应該大力推廣种植大西番蓮(農民叫日本瓜)那样著名的高產飼料作物。所有國营粮食加工廠供应的統糠,从一九五六年開始,只准出售一号統糠(卽玉糠和大糠各佔百分之五十),不得降低規格;凡國营粮食加工廠私自降低統糠規格者,以違法論处。城市郊區農民应該尽量收集市內泔水及食品工業副產品來养猪。

  (四)加强对家畜疫病的防治工作,要求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二年卽七年之內,在全省范圍內消滅猪丹毒、猪瘟、猪肺疫和牛炭疽、牛气腫疽、牛瘟等疫病。为此,必須採取以下的措施:

  1、各地必須硏究、掌握牛、猪疫病發生的季節(如猪瘟常發生在桃花開的時候)和重點地區,在疫病發生之前,作好一切必要的准备工作,進行防治(如做好預防注射和环境衛生工作等等)。

  2、所有農業生產合作社都要为牛、猪飮水挖掘專用的水井,不要吃河水和塘水,以免病菌的傳染。

  3、所有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本就地取材和節約的原則,逐步給牛、豬解决住房問題。

  4、推廣自繁自养制度。所有國营農場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小豬、幼牛,要逐步做到自己繁殖供应。这不但是推廣良种的好办法,而且也是預防疫病的好办法。

  5、每个鄕村都要在偏僻之处,利用破庙空地或其他適当地方設立畜屍处理站。凡病死牲畜,必須抬到畜屍处理站來处理,經獸医檢疫員認为对人無害,在站內煑熟后,方得出賣。嚴禁在村內或河流上屠殺病畜,以免傳播病疫。

  6、全省以區为單位,設立牲畜檢疫員,具体办法由省農業廳另行通知。

  7、必須重視和發揮中獸医的作用。全省大約有一万五千名中獸医人員,現在組織起來的僅八千人,应該在一九五六年把他們全部都組織起來。要定期召開中獸医代表会議,提高他們的社会地位,總結交流經驗。

  8、必須大力訓練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飼养員,提高他們的飼养管理水平。在一九五六年全省要訓練十二万名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飼养員;各縣每年召開兩次飼养員代表会議,借以交流經驗。

  (五)最后,各級人民委員会,必須加强对畜牧業生產的領導,从縣、區、鄕到農業生產合作社,都得指定一定的人員兼職或專職領導这一工作。各地所有做畜牧業生產工作的幹部,从一九五六年起,决不能再調做別的臨時中心工作,而必須“务正業”。各級農業、商業、粮食部門和供銷合作部門,应該密切支持、配合、認眞硏究和及時解决有關畜牧業的生產、收購、和飼料供应等問題。各縣人民委員会应該於一九五六年春節之前召開一次專業会議,根据本指示精神,結合当地具体情况,討論和制定各區、鄕、社一九五六年發展畜牧業的具体計划,予以貫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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