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無人管理的華侨房
地產的暫行处理办法
廣東省人民委員会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日以(55)粤政办字第462号通知公佈試行
本省華侨產業很多,其中部分侨產所有权人尙未査明;或虽已査明,但產权人沒有委託在國內親友代理;或虽已委託親友代理,而代理人不能或不肯繼續代理。此類侨產,有些由於無人管理或租戶長期居住不加修繕,以致房屋因年久失修,逐漸損坏倒塌;甚至有个別違法分子私將侨產分租、轉租从中牟利或侵呑盜賣。为处理此項無人管理的華侨房地產,特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的規定,作出如下几項暫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產权人沒有委託國內親友管理者,当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应会同当地侨务部門或華侨团体設法通过其親友函詢產权人对產業的处理意見,請其委託代理人管理,如一時無法獲得產权人意見或產权人來信要求政府管理者,当地侨务部門应会同華侨团体委託房地產信託公司暫为管理或代为管理(当地無房地產信託公司者,由当地房地產管理机關負責,下同)
第二条 產权人已委託親友管理,但代理人不能或不肯繼續管理者,当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应着原代理人直接函詢產权人对產業的处理意見;若原代理人不能或不肯直接通知時,可按本办法第一条規定处理。
第三条 对產权人姓名、籍貫、侨居地尙未完全査明,而又無人管理的華侨房地產,当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应会同当地侨务部門設法調査,以取得產权人对其產業的处理意見,在未査明前,当地侨务部門应会同当地華侨团体轉託房地產信託公司暫为管理,並報省華侨事务委員会备査。
第四条 凡要求政府代为管理的侨產發生產权糾紛時,侨务部門应先会同華侨团体、房地產管理部門协助人民法院進行調査,待判决確定屬侨產后,再委託房地產信託公司代为管理。
第五条 經査明產权人已死亡,在國內外均無法定繼承人繼承其產業又無遺囑贈与者,应報省華侨事务委員会審査同意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限期公吿代管,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应作为絕戶財產,報請省人民委員会批准后,收为公有。
第六条 凡政府代为管理的華侨房地產,如產权人要求交囘自理或轉交其親友代理時,原管理單位应按手續妥善移交。
第七条 凡政府代为管理的侨產所訂立的租約,旣应保障華侨权益,又須照顧承租人利益,在双方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訂定租金,承租人应依約交租,管理單位代收租金除繳納房地產稅及扣除修繕費、管理費等外,余款应按期專戶存入当地銀行或轉交產权人指定的國內親友,以保障產权人应得的权益。代为管理在農村的華侨房產,如屬借給缺屋人住用者,不收管理費,如系出租的房屋,可酌收管理費。
第八条 凡机關、部隊、学校、人民团体及其他部門等使用華侨房屋,均应向代为管理單位办理租約手續,並按約繳租。
第九条 代为管理單位应做好房屋保养工作,如有損坏,按下列办法修理:
1.由管理單位負責与租用戶洽商修理,修理費在房租中按期扣除;
2.由管理單位修理,修理費在每月代收租金中扣除;
3.由產权人修理。
凡經產权人同意借住的房屋,借用者应負責保养修繕,並由管理單位負責檢査監督。
第十条 对暗中將華侨房屋分租,轉租从中牟利的行为,应予取締,对冒領、盜賣侨產等違法犯罪分子,应送人民法院按情節輕重分別处理。
第十一条 管理單位每年年終应將管理情况綜合向省華侨事务委員会及民政廳報吿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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