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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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關於做好秋荒救濟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七日

(55)粵民字第309號


  我省今春以來,各地連續發生旱災、蟲災和水災等自然災害,部分地區因受災深重,秋荒已開始顯露。爲對困難災民和社會貧困戶進行必要的救濟和扶助,省人民委員會在六月至七月間曾撥出救濟款二百九十一萬元用以解决夏荒和水災困難,近又决定撥出中央撥給本省的救濟專款四百二十萬元,已先滙出一百七十五萬元作爲秋荒救濟。此外,政府還撥出大批農貸款、土特產收購款和救濟衣服等支援災區農民生產度荒。國家對災區人民十分關懷,並且投下了鉅大的物質力量)這些力量如能好好運用)災區今年的秋荒是應該可以保證安穩地度過的。

  救濟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做好了救濟工作)就能安定災民情緖,密切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如果相反,那就會造成各種不良的影響。生產救災工作,主要依靠發動羣衆生產自救,但同時也需要政府的必要支持。因而對救濟款的使用、發放,就不能有絲毫疏忽大意,必須貫徹「發放救濟款的過程便是組織生產的過程」的做法,才能發揮救濟款支持生產的最大效能,以達到最後戰勝災荒的目的。

  今年各地,特別是粤西等重災地區,在發放、使用救濟款上,由於不斷注意改進,已取得一些好的經驗。但存在的缺點和問題還很多,主要是對救濟款使用方針不明確,發放得混亂,每於災荒發展時,就靠救濟款去遏阻,造成單純用救濟款解决災荒問題的偏向。而其結果也就必然降低和削弱了救濟款的作用,浪費國家資財,助長了羣衆單純依賴政府救濟思想,還容易發生幹部貪汚和徇私,造成該救濟不救濟、不應救濟而救濟的現象,導致一些不良的後果。在糾正上述偏向時,由於偏重於對鄕村幹部的批評和處分,而不注意硏究改進的辦法,故收效也不顯著;這些敎訓是應該加以接受的。今年秋荒救濟工作任務繁重,救濟工作做得不好,不僅使大部災民困難得不到解决,使明年春荒發生更大困難,同時也會影響到整個國家生產計劃的完成以及社會治安秩序的鞏固。爲保證做好救濟款使用發放工作,扶助災民徹底戰勝秋荒,特作如下指示:

  一、災區各級領導必須深刻認識做好救濟款發放工作的重大意義,認眞檢查總結上半年或前一階段救濟糧款使用、發放情况和經驗敎訓,在切實掌握災情,摸淸、核實秋荒底子的基礎上,作出救濟款使用、發放的計劃方案(包括發放對象、標準、範圍、時間、方法等項)。在擬訂計劃時,必須注意防止「包下來」的思想,或平均主義地發放以致不能有效地解决災民實際困難的偏向。

  二、救濟款必須由縣好好掌握。縣對區在撥付救濟款時,應根據各區實際情况,先分配控制指標,由區作出使用計劃報縣核定後,再行撥款。區對鄕也應根據各鄕的不同情况,適當確定控制指標。鄕主要負責評議。發放時必須堅决貫徹領導掌握與羣衆評議相結合的方針,一般都要在發放前,由鄕村幹部做好調查摸底工作,進行羣衆評議,經過鄕人民代表大會或鄕人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然後送區審查批准,公開發放,張榜公佈並報縣備查。重災鄕救濟面較大的要經縣批准。區在進行審查時要根據各鄕被救濟戶的成份、人數、款額等材料和摸底、評議作法,仔細分析硏究,考慮其是否符合政策和有無平均主義或過份集中現象。臨時急需救濟的,可採先救後評辦法。

  三、救濟款必須與預購款、貸款、優撫款等配合使用,使災民生產和生活困難能同時獲得解决。發放時一般是先預購(按中央和省規定的預購品種進行)、再貸款,最後不能解决的才給予救濟。發放救濟款時,又必須貫徹國務院的指示:「不要平均分配,要用在扶助災民生產上,要用在最困難的時候和地區;首先應幫助最困難的災民,特別是無勞動力的烈、軍、工屬與鳏、寡、孤、獨及無法進行生產自救的人。」

  四,在救濟款發放方法中,必須採取一次評議,按月發放的辦法,以便利災民旣能够較長期地安排自己的生產和生活,也防止災區游資過多與某些災民的浪費現象。又發放救濟款要儘量注意到與各關工作的具體結合。如:(1)救濟款和貸款由區銀行配合區有關人員成立付款小組,定期到鄕付款,其中如有需要統一代購物資的,可將款項直接撥交區供銷合作社,由被補助戶憑證領取實物;(2)救濟款由區直接撥交鄕信用合作社,被救濟戶憑鄕證明向社領款,鄕只管賬不管錢;(3)區將救濟款撥交糧站或區供銷合作社,救濟戶憑「領糧證」到糧站領取糧食(同時仍應交回同等數量的糧票)。以上這些辦法,旣可便利羣衆,同時也可有效地防止貪汚,挪用、積壓等各種弊端的發生。各地可根據不同情况參考採用。

  五、發放救濟款的過程,同時也必須是組織生產和敎育提高幹部和羣衆的過程,因而在發放救濟款的過程中必須逐級武裝幹部思想,開好幹部會議、羣衆評議會及災民會議等有關會議,反覆交代救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深入思想發動,特別注意表揚那些生產自救、節約度荒搞得好的事例,揭露幹部貪汚、徇私、舞弊行爲,批判那些大吃大喝、浪費救濟款和不事生產等不良現象。通過羣衆力量把二流子、懶漢敎育改造過來。對貪汚、挪用、積壓救濟款等錯誤行爲,都要追查淸楚。犯錯誤者如能自動坦白,决心改正,可分別情况從寬或免予處分,但對他們都要進行批評敎育,端正其思想作風。

  六、水災地區在搶救階段,多屬臨時急賑,來不及評議便行發放救濟款。現搶救搶插吿一段落,應進一步摸淸情况,核實災情,本先救後評原則,補辦評議工作,使救濟款能確實用到困難較多的災戶身上。又山洪災害嚴重地區,房屋倒塌很多,不能一下子都修復起來,只能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修復。目前幫助災區羣衆解决住房問題,主要應盡量採取互助辦法,由羣衆自行解决。必須由政府扶助的貧困戶,則主要由銀行貸款解决。確實無力自行修復而又有迫切需要的,才在救濟款內酌予補助。補助標準平均每間以不超過十五元爲限,特殊情况經縣領導批准後可酌量提高。

  根據上述指示精神,各縣、市可結合當地的具體情况和實際需要,由有關部門組織一定力量,先進行一個重點區或幾個重點鄕的典型試辦,吸取經驗,然後再全面進行。上級領導機關則應加强督促檢查和具體指導,幫助區,鄕幹部做好救濟款的評議發放和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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