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適當處理
未收容入院、村的麻風病人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二日
(55)粵衞字第298號
衛生廳(55)衛創慢字第三十號報吿:各地麻風病人流入城市的問題日益嚴重,居民意見甚多,處理甚爲困難。並指出原因是:有些區、鄕不但沒有執行「就地隔離、就地管理」的指示很好地處理麻風病人,反而用歧視、驅逐或指使麻風病人流浪他處等不正確方法處理麻風病人。有個別地區甚至將麻風病人活埋或燒死。有些鄕人民委員會或農會,不經過縣人民委員會卽自行批准介紹麻風病人到麻風院去要求收容,或介紹麻風病人進入城市乞食;個別縣公安局竟發戶籍遷移證給麻風病人到麻風院去。收容麻風病人是有—定手續和一定容量的,目前本省各麻風院均已收容滿額,一般的麻風病人已無法收容入院。但有的地方政府事先不通過有關機構卽自行介紹麻風病人去麻風院,往往使麻風病人因不能入院而流浪異地,生活無着,影響政府威信。
我省麻風病人衆多,但限於國家財力,收容量有限,機構一時難以發展,還不可能將所有麻風病人全部收容隔離。爲此,對於未能收容入院、村的麻風病人,决定暫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安份守己的麻風病人,應維護其生命財產的安全,遇有歧視或損害人權者應及時進行敎育制止,必要時按法律處理。
(二)認眞執行「就地隔離、就地管理」的辦法,不論是城市、農村,非經縣市人民委員會與省衛生廳同意,均不能介紹或逼誘麻風病人離境流入別地。
(三)如有私自逃出的麻風病人,應由所在地區的衛生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進行說服敎育,使其自動返回原籍自行隔離,必要時可由民政部門給予旅費及途中膳費;如仍耍賴堅持不走,應卽由當地政府會同公安部門將其送回原籍,交其原籍政府加以約束安置。
(四)「就地隔離、就地管理」可分別情况進行,如家庭隔離,村外隔離等,宜靈活運用。這樣隔離的麻風病人均不脫離生產,故隔離地點不宜太遠,以便其家庭對其生活的照顧。
(五)各地麻風病人在經濟條件方面有力量自行治病的,應由當地政府督促其自行治療,區衛生所儘可能給以適當指導,以防止病情的發展,而減輕其痛苦。
至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麻風病人,應會同當地民政部門協商解决,不能置諸不理。
(六)麻風病人較多的地方,並有建立麻風村的條件者(主要是地點選擇與田地撥配等),可進行調查登記全縣麻風病人人數,報吿省衞生廳,以備發展收容機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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