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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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關於頒佈「廣東省一九五五年受災

農戶農業稅減免照顧辦法」的命令

(55)粵財字第267號


  爲了鼓勵農民努力抗災,積極生產,並照顧受災農戶的生活與生產,特將本省一九五五年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照顧辦法隨令頒佈,希各地向農民展開宣傳,並切實貫徹執行。


省長 陶鑄

一九五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


東省一九五五年

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照顧辦法


  一、凡因打井、開渠興修水利佔用耕地面積較大者,得報請縣(市)人民委員會核定批准,扣除該佔用面積之常年應產量負担之農業稅。

  二、對因受旱災不能插秧,而改種雜糧或經濟作物的田地,按下列規定計算負担和徵收。

  1、凡因受旱災不能插秧,而改種雜糧或經濟作物的田地,應按改種雜糧或經濟作物的實際收穫量,依當地習慣折合稻穀數(折合率由縣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再以七折計算,作爲受災後產量數。

  2、凡因受旱災不能插秧,而改種雜糧或經濟作物的田地,得依實際情况繳交豆、粟、玉米等類實物或折交代金。

  三、凡因旱災,旣不能插秧又不能改種雜糧,而只能在下造插秧前種些蔬菜的田地,准按夏造全部失收計算災情,所種蔬菜,不計負担(以種植蔬菜爲營利目的者不在此限)。

  四、對夏季受災農戶農業稅負担,應根據各農戶受災程度及實際負担能力,評定緩徵其夏季農業稅的一部或全部,待秋徵時統一計算減免。

  五、凡農作物因旱災或水、風、雹、蟲、獸及其他災害而致歉收的受災農戶,依該戶全年全部農作物歉收成數計算減免。

  1、減免比例:

  全年受災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徵全部應交稅額。

  全年受災歉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七成。

  全年受災歉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五成。

  全年受災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三成。

  全年受災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三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二成。

  全年受災歉收成以上不足二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一成。

  全年受災歉收不到一成者不予減免。

  2、凡連續受災兩年以上的地區,除依上列規定進行減免外,得視當地具體情况,經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提高其減徵稅額的百分第之二十以至全免。

  3、同等土地,同類作物,遭受同樣和同等程度的災害,應按同一歉收成數計算,其因積極抗災而減輕受災程度者,仍按同一歉收成數計算,不降低其減徵成數;如因怠於抗災而致災情加重者,亦照同一歉收成數計算,不提高其減徵成數。

  4、農業生產合作社之災歉減免依上列第一項規定按戶計算,但減免稅額歸社統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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