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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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關於頒佈「廣東省食油、油料市場

管理暫行辨法」的命令

(55)粤商字第256號

(不另行文)


  茲將「廣東省食油、油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公佈施行。此辦法不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仰各遵照。


省長 陶鑄

一九五五年七月十日


附:


廣東省食油、油料市場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麟家對食油、油料的統購統銷政策,爲統一掌握和管理本省食油及油料市場,取締投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油,係指花生油、蔴油、豆油、茶油、菜油,油料係指花生、芝蔴、黃豆、茶籽、菜籽等。

  第三條 食油、油料統一由國營油脂公司或油脂公司委託供銷合作社實行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所有私營商販一律不得向農民或市場收購,但得在國家的嚴格監督與管理下,按國家的計劃及所規定的價格接受經銷或代銷。

  第四條 所有食油加工廠(包括機榨、土榨及臨時小作坊)應向政府登記,不得自購原料,自銷成品,只准在國家監督和管理下,由國家根據需要,按規定的辦法接受加工,不得抗拒。

  經政府核定之農民自用油料,可在國家管理下之加工廠代理加工或以油料向油脂公司或供銷合作社換油,禁止自榨。

  第五條 受國家委託經銷、代銷之私商和所有接受加工的廠、坊,必須嚴格遵守政府法令,不准有摻雜、摻假、抬價、短秤、降低品質及進行黑市交易等非法行爲。

  第六條  凡使用食油、 油料的食品複製業,不得自由向市場購買,可按過去使用食油習慣,根據實際需要,分月造具需用量的計劃,報經當地商業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由油脂公司或供銷合作社予以供應,但不得虛報需用量,囤積轉賣。

  第七條 爲擴大油源,減少不必要的零星食耗,對一向以炒賣花生爲活的小販,應盡量設法改營其他行業,如暫時確無法找到生活出路者,須經當地人民委員會嚴格審查批准,始得經營;並須按月造具計劃經當地商業行政部門核轉油脂公司或供銷合作社按計劃配售,不得向市場購入。未經當地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商販,一律不准經營。

  第八條 農民所產之油料,除留種及定量(按當地規定供應一般人民食油定量加25%折成油料計算)自用部分外,應一律賣給國家,不應自行生賣或熟製銷售,以免浪費。經政府核定的自用油料,可以在統購任務結束後,在國家設立的糧食市場或其他有管理的集中市場按規定的價格進行交換或買賣,以調劑有無。但買方須取得鄕人民委員會之證明,一律禁止商販及城鎭居民進場交易。

  第九條 農民隨身携帶自產油料出境贈送親友者,不論生熟,不得超過五市斤,超過者由國家統購單位按牌價收購。

  第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或懲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公佈前各縣(市)制訂之各項有關食油油料市場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有牴觸者,應以本辦法爲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修正權及解釋權屬本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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