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頒佈生猪
派購派養及飼料供應决定的命令
(55)粤商字第253號
(不另行文)
現將本委員會所製訂的「關於生猪派購派養及飼料供應的决定」隨令公佈施行。此令。
省長 陶鑄
一九五五年九月七日
附:
關於生猪派購派養
及飼料供應的决定
爲發展農民副業生產,保證城市工礦區猪肉供應和完成國家生猪出口計劃,並照顧農村猪肉消費的需要,以支援國家工業化,供應肉食消費者需要,穩定肉類市場價格,决定在交通方便、生產有基礎以及外調與供應任務較大的地區,實行生猪派購派養。對生猪經營,今後採取「統一領導,統一計劃原則下,保證完成出口、外調任務和分級負責安排內銷供應」的方針。有計劃地養殖公猪、母猪是安排生猪生產與供應市場的重要環節,因此,在生猪派購的同時,進行公猪、母猪派養。茲規定生猪派購,公猪、母猪派養的辦法如下:
(一)生猪派購任務:根據內銷和出口的需要,規定一九五五年下半年派購生猪二四三、OOO頭(規格一二O市斤),其中粤東八萬頭、粤中七萬頭、粤西六萬頭、粤北二萬頭、海南一萬頭、廣州三千頭。派購任務按行政系統逐級下達,並派購到戶,以使派購對象心中有數,安排生產和生活,但不能層層加大或減縮。任務派定後,由食品公司與派購對象訂立合同,如中途有猪隻死亡,由鄕人民委員會及時予以補派。派購猪隻,應在春節前交貨,並須根據國家的每月需要安排上市。派購地區由各行署根據具體情况選擇重點縣進行,計粵東十三個縣、粵中十四個縣、粤西十個縣、粤北四個縣、海南二個縣,暫時非派購的地區,由食品公司委託供銷合作社通過自由市場收購,供銷合作社應保證外調任務的完成。
(二)生猪派購對象和條件:派購對象以國營農場、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養的猪,亦通過合作社作爲派購對象)、互助組爲主,單幹戶一般不予派購,根據能多養者多派,不能多養者少派,其條件有三:
1、交通方便的地區;
2、以現養猪隻每頭在五十市斤以上者;
3、該戶有養成肥猪之能力者。
(三)飼料供應與飼料生產:對派購戶的飼料供應,由糧食部門負責,派購一頭生猪供應統糠二百斤(規定統糠質量爲玉糠、大糠粉各佔二分之一),分次供應。原則上每月供應三十斤,由派購時起至交貨時止(約六個月),最後一兩個月可以多供應一-些,但總數以不超過二百斤爲限。由食品公司統一發給派購對象飼料供應證,派購對象以現款向糧食部門憑證按量購買飼料;到派購生猪交貨時,由該公司收購員向派購對象收回飼料供應證註銷。爲保證派購任務的實現,派購對象仍須將生猪飼料作物列入生產計劃,多採用代用飼料,以及利用廢地、休閒地、田地邊種植飼料作物,以增加飼料生產。
(四)做好宣傳工作:派購前必須分別地區開好會議,對幹部、羣衆進行宣傳敎育,反覆打通思想,提高農民的思想認識,使養猪戶認識到接受派購任務支援國家出口計劃、保證大中城市、工礦區的肉食供應,乃是支援國家工業化的一項具體表現,必須照數、按期、按質、按國家規定的收購牌價交貨,價格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地區,亦須及時進行調整,使農民消除各種思想顧慮,願意接受派購派養任務。同時必須防止敵人和壞分子造謠破壞。
(五)在派購地區應加强市場管理,以保證派購的肥猪全部由食品公司收購。對農村猪肉的供應,則在保證按質、按量、按期完成派購任務的前提下,由基層供銷合作社並組織私商根據農村需要進行調劑供應(有食品公司機構的地區由食品公司負責供應),允許已完成派購任務的派購戶將剩餘肥猪自由出售或自宰自食。
(六)在派購派養地區,應加强生猪病疫防治工作,以區爲單位,建立猪疫防治站,在鄕設立猪疫防治員,並加强羣衆性的防治宣傳敎育工作。
(七)公猪、母猪派養辦法與任務:各行署、專署、市根據生猪生產配種的需要,選擇適宜養公猪、母猪的地區,有計劃地安排公猪、母猪的飼養,國營農場、農業生產合作社和酒廠等應將飼養公猪、母猪列入生產任務之內。全省派養公猪、母猪共六OO、OOO頭,具體分配如下:
粤中區:母猪一四四、七OO頭,公猪二、八九O頭,
粤東區:母猪二O五、OOO頭,公猪四、O八O頭,
粤西區:母猪一O二、五OO頭,公猪二、O五O頭,
粤北區:母猪六六、三OO頭,公猪二、八九O頭,
海南區:母猪四八、二OO頭,公猪一、三二O頭,
欽州專區:公猪、母猪共二O、OOO頭;
廣州市郊區:公猪、母猪共二、OOO頭。
每頭公猪、母猪每年供應定額稻穀爲一百斤(折米七十斤),公猪分月分量供應,母猪按產期分量供應,公猪、母猪糧食供應由省逐級分配到區、鄕後,由各區、鄕人民委員會負責,將派養公猪、母猪戶名冊送交區糧食管理所上報糧食局,由糧食局統一印製供應證發給養猪戶,由養猪戶持供應證到國家糧站以現款買糧,並在區設配種站,由農業部門選擇優良豬種,進行推廣,且應貫徹豬花優種優價政策,以鼓勵養豬戶改良品種。
各級人民委員會必須組織有關部門並依靠羣眾,認為貫徹本决定,並保證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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