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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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

組織荒野茶採摘收購工作的指示

—九五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55)粤財辨字第375號


  根據中央外貿部對組織收購荒野茶的指示,飭知我省認眞組織荒野茶的採摘收購工作,省農業廳本年五月卅一日曾以(55)農技李字第一五八八號函知各地行署,指出我省山區尙有不少荒蕪茶園及野生茶樹均未充分利用,如廣寧、四會、德慶、懷集、淸遠、高要等縣林區、山區估計尙有不少荒蕪茶園未加墾復,仁化、樂昌、曲江、從化、英德、羅定、雲浮、德慶山區以及海南各縣野生茶樹亦多(多爲大葉種茶樹,農民稱「山茶、大山茶、野茶、白毛茶、大葉茶」),且品質良好,如加以合理的加工調製,可作爲高級茶葉,廣東省茶業公司已經按總公司指示向各代購單位合作社及駐社該司收購人員作了具體佈置,其後並兩次進行檢查。據反映一般尙未引起重視。荒野茶採摘收購工作分散零星,且牽涉及勞動力調配,製茶技術指導採摘等問題,除縣農業科及合作社、茶業公司應盡力負責外,產區地方黨政應結合當前中心工作領導支持。並適當解决以上問題,才能切實推動此項工作,茲將具體做法指示如下:

  一、由縣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縣內現有的荒蕪茶園及野生茶樹,山野偏僻地方不易調查者,可採用「報礦」的辦法動員羣衆「報茶」,對於報吿荒茶、野茶有突出成績的農民,當地縣政府應給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的獎勵,以鼓勵羣衆大力進行。廣東省茶業公司駐各縣收購人員[仍應協助縣農業科和合作社做好這一工作。

  二、凡有主的荒茶園,應責成戶主負責墾復或採摘,如戶主無力進行,則在與戶主協商同意下,由地方調配勞動力協同採摘,並酌給戶主一定收益,公有荒茶園須妥善組織羣衆採摘,並注意防止羣衆因爭採而引起糾紛,所有荒茶園、茶樹,均應禁止砍伐摧毁。

  三、羣衆採摘茶葉如不會製茶,可由地方黨政主持轉給會製茶的互助組或單幹茶農,製成成品之後給採摘者一定報酬。對不會製茶的互助組採摘茶葉,縣農業科應幫助指導,或找會製茶的茶農敎製,由互助組酌給工資,如有茶販會製茶,亦可組織爲加工組代製,採製工資雙方協商確定。

  四、勞動力缺乏地區,可發動半勞動力(如老年幼童等)採製。

  五、各地荒野茶,凡設有國營茶業公司機構並有力量進行收購的地區,由茶業公司負責收購,如無國營茶業公司機構的地區可委托當地合作社組織收購,並就地供應,如供應有多餘,可經過協商轉撥茶業公司。

  六、荒野茶樹分散零星,採摘費時,爲照顧農民採摘工本,在投售時,除由代購單位對照正茶收購標準樣價按貨給價外,另按投售總値,補助10%的工本費,但必須取得該鄕政府證明,由代購單位據此給付,向茶業公司實報實銷,非國營收購區由合作社根據具體情况,自行規定辦理。

  七、國營部門及合作社在收購工作上應儘量便利茶農出售荒野茶,並根據當地情况適當設站收購或流動收購,如組織流動收購組定期、定點、巡迴收購,同時,還可利用組織當地小商販代購。

  八、荒野茶必須是眞茶,不是假茶和雜茶,並防止茶類的枝葉摻入,或故意把葉片打碎,使眞僞難辨,在發動羣衆採製時均應反覆宣傳交代說明,並鼓勵羣衆互相監督。

  九、各地進行荒野茶調查、採製、收購等情况,規定於十月中旬以前分別報知省農業廳,並抄送省外貿局、省茶業公司,以便全面了解各縣進行情况。

  以上各點,希卽硏究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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