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航運管理局關於農村鄕渡、
橫水渡及小艇聯合監督暫行辦法(草案)
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一九五五年七月十九日以(55)粵秘一字第189號通報發出
一、爲加强各地政府及航運部門對農村鄕渡、橫水渡及小艇的監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持航道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鄕渡、橫水渡及小艇,係指已設有航運機構的內河港口以外,根據航運法規現不予檢丈登記,但爲維持農村交通,須在農村與城鎭,或農村之間短程定期儎運客貨的自划渡船;在河流兩岸固定渡口每日定時儎客橫渡小艇;或在農村儎運瓜菜魚鮮等農產品來城鎭的小艇,俱按本辦法進行監督。
在內河各港口,如已訂有港口管理章程或對該項渡艇的管理規則,則可按各該章程或規則進行監督;如尙未訂有管理章程或規則,各該港口地方政府及航運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訂定具體規則進行監督。
三、農村鄕渡、橫水渡及小艇在其原籍或所在地由各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區公所或鄕政府,以下同)負責管理及監督,各地航運部門負責協同監督;該項渡艇在航道中行駛及到達內河各港口,均應遵照內河航行管理規章,並由各地航運部門直接監督。
各該地農村鄕渡、橫水渡及小艇的管理辦法或規則,由各地政府訂定,於報經其上級核准後施行。
四、農村鄕渡、橫水渡及小艇(如不在航道往來的小艇可另行處理)均須在其原籍或所在地政府申請登記,由各地政府發給統一規定格式的登記證明書,以後即須隨船携帶,以備檢查。在該項登記證明書上必須塡寫「渡艇所有人姓名及住址」、「負責捎工姓名」、「船名(橫水渡及小艇可不必塡寫)」、「儎貨重量」、「儎客人數(小艇不惟傲客)」、「航行地點」、「航行燈數目」及「救生器具數目(橫水渡及小艇可不塡寫)」。凡無證明書的鄕渡、橫水渡及小艇,一律不准在航道上行駛。
五、農村鄕渡及橫水渡的儎客人數及儎貨重量定額,由各地政府根據航程長短,航道險灘,船艙位置及船體的結構强度等實際安全狀况嚴格核定,必要時,並可與航運部門協商,由航運部門在技術上協助加以鑑定。
航運部門檢查鄕渡及橫水渡,如發覺儎客人數及儎貨重量定額不符合法規或安全要求時,可向原核定單位提出修改,各地政府在接到此項通知時,應卽硏究及加以修改。
六、農村鄕渡及橫水渡除由其原籍或所在地政府嚴加監督檢查注意防止超額儎客儎貨,並於當地有羣衆集體活動(如大會、墟日)時,特別派專人或民兵加强對渡口的檢查之外;各地航運部門亦應在其工作可能範圍之內,隨時派人協助監督及檢查。各地航運部門應主動與各地政府加强聯系,並隨時向各政府提出及反映情况以改善工作。
七、航運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水面上一切活動的安全監督;對農村鄕渡、橫水渡及小艇違反航行安全規定時,可直接提出糾正,對渡艇的負責人進行敎育,及按航章規定進行處理。航運部門在執行上述職權時,各地政府應給予協助。
八、各地政府負責對農村鄕渡、橫水渡及小艇安全敎育,嚴禁超儎或在航道正中行駛;並應特別敎育鄕渡、橫水渡及小艇於夜間在航道上行駛時,必須依照航行章程燃點光亮的白燈一盞,並注意檢查,未設燈的鄕渡、橫水渡及小艇,一律禁止在夜間行駛。
各地航運部門發現有不依章燃燈行駛的渡艇,除給予敎育及處理外,並通知其原籍或所在地政府注意給予敎育,防止再有類似事件發生,以避免碰撞危險。
九、各地政府應規定農村鄕渡及橫水渡在船上明顯地方釘上小木牌一塊,上面寫明規定載客人數;鄕渡並須懸掛寫有其「某某鄕渡」的船名旗幟一面,使乘客明瞭乘儎定額,以便於共同監督,並便於檢查。
十、各地政府應與航運部門聯系,並負責製定鄕渡及橫水渡乘搭規則,規定應注意的安全秩序事項,張貼在鄕渡內,或於重要渡口設立木牌,使來往乘客警惕及遵守,以共同維護乘搭秩序及安全。
十一、農村鄕渡、橫水渡及小艇如發生事故,應卽報當地政府,由當地政府處理,必要時當地政府可通知航運部門協助。航運部門在知悉當地渡艇發生事故時,應即協同調查,凡與水上安全有關的重大案件,即不在當地發生的,也應進行調查,以便採取適當補救及預防措施。
如鄕渡、橫水渡及小艇與其他航運船舶共同發生事故,則由航運部門依照海事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十二、航運部門對航運船舶船員進行安全敎育或進行安全宣傳時,應盡可能動員當地及附近鄕渡及橫水渡捎工參加;有關航行安全的文件,亦應盡可能供應各地政府及鄕渡、橫水渡硏究參考。
十三、各地政府負責將當地鄕渡及橫水渡的船名渡口地點裝儎人、貨數等情况,列表通知各該地或附近航運部門,以便於聯系,及協助進行監督。
十四、本辦法經廣東省及廣西省人民委員會核准後,發交各地政府及航運部門遵照執行。
各地政府可與當地航運部門聯系,根據本辦法及結合地方實際情况,訂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經上級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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