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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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關於建立種籽管理機構的實施辦法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55)粤農辨字第346號函發出


(一)總則

  爲了推廣良種,有計劃地提高品種質量,貯備早熟備荒種籽,貯備爲擴大冬耕所需種籽,以保證各種種籽的供應,特决定省、行署與專署、若干重點縣各級糧食部門應設立種籽管理機構。

  二、全部糧食包括雜糧在內的種籽收購、儲存、供應等,均由種籽部門統一管理。這種機構設立之後,卽可改變過去因計劃、檢驗和收購、儲存,供應工作分割,而致影響種籽工作順利進行的狀况。

  三、種籽供應站,是隸屬於糧食部門的事業機構,但收購種籽和供應種籽計劃的擬定仍應由農業部門負責。

(二)組織機構

  四、省設種籽管理處,行署與專署設種籽管理科,縣設種籽管理股和種籽倉庫。目前尙不可能縣縣設立機構,只能在各行署、各專署各選擇二、三個重要的良種產地縣份先行建立。此外,全省再選擇二十至三十個一般縣建立種籽小組,以便在全省有一半以上縣份能够建立種籽管理工作。

  五、省種籽管理處配備廿人,行署與專署種籽管理科配備七至十人,縣種籽管理股配備六至八人(直接管理種籽倉庫,如有兩個倉庫以上則可增設若干人管理之)。省種籽處配備處級幹部二名,行署、專署種籽科各配備縣級幹部一名,縣種籽股配備區級幹部一名,所需行政幹部統由各該級黨委配備,技術幹部統由省農業廳配備。

  六、種籽部門的具體業務組織,由糧食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决定之。

  七、各級種籽部門的行政費與行政幹部的工資薪金由糧食廳負責。各級種籽部門的技術幹部的工資薪金由農業廳負責。

(三)收購與資金

  八、農業部門必須於新糧上市前一、二個月,作出種籽收購計劃(詳列品種、數量、產地),經省人民委員會核准後,送種籽部門執行。

  九、非糧食部門經營的其他種籽,仍由供銷合作社和有關商業部門經營,如收購某些種籽,需用大米與之兌換者,可會商糧食部門解决。

  十、收購與經營種籽的資金與虧損由糧食部門負責;但因計劃不週所引起的虧損,則由農業部門負責。

(四)倉庫

  十一、種籽倉庫,由糧食部門將其現有糧倉劃撥解决,並負責根據保管種籽之需要,作必要的修繕。

  十二、設倉地點應根據種籽收購數量多少、倉庫容量、設備條件理和交通條件,由糧食部門自行决定,經確定之後卽由種籽部門專責管署理,如果不是專倉而只是劃出一部分倉位爲種籽倉庫的亦應如此。

(五)調運

  十三、經農業部門擬定種籽調配計劃(指定種籽調配數量、地點、時間)後,交種籽部門調撥;要往外省解决者,由糧食部門辦理。

  十四、種籽調撥之運費,由糧食部門負責。

(六)領導關係

  十五、各級種籽部門,受同級糧食部門領導並歸其建制。上級所定種籽計劃任務與同級糧食部門所定種籽計劃任務不一致時,應先執行上級所定計劃任務,並將不同意見報吿上級糧食部門解决。

  十六、農業部門與種籽部門應密切配合;農業部門與糧食部門如有爭執不能解决者,報請同級人民委員會或其派出機關硏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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