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
防止濫伐木柴保護農林水利的指示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55)粵商字第348號
(不另行文)
本省柴炭生產,由於今年春季旱情嚴重,荒期延長,在結合救災的收購過程中,國營商業與合作社收購部門,不分對象,盲目收購;加以收購價格過高,在各地黨政領導機關號召大力生產度荒與柴價過高的刺激下,而森林又缺乏必要的管理,以致形成濫伐現象,造成木柴盲目生產。由於盲目生產,便造成如下兩方面很壞的結果:
一、由於濫伐森林,水土流失過度,不能保持農林水利,極不利於農業生產。同時由於勞動力集中砍伐木柴,農民很少採割松香或進行其他副業生產,影響松香生產計劃沒有完成,對工業原料的供應帶來很大的困離。
二、國家大量積壓木柴,發生嚴重虧損。全省已積存木柴一千萬市担,足够全省城市正常消費一年。由於積壓而增加了保管費用,加大了損耗,積壓了國家大量資金,且保管時間太久,將會腐爛蟲蛀,必將造成巨大損失。
根據以上情况,對今後木柴的砍伐與收購,應分別各種不同情况,採取如下的措施:
一、凡即砍伐木柴而導致破壞森林水土的保持,不利於農業生產的地區,應卽停止木柴砍伐與收購,組織農民進行其他副業生產。林業部門應分別情况實行封山育林,防止濫伐。在此類地區,公私商業部門不得盲目進行收購。
二、當地居民確無其他副業生產,爲了補助生活必須砍伐一部分木柴的地區,應根據交通條件和市場需要情况,由林業部門劃定範圍,有計劃、有限度地砍伐一部分。不能毫無節制地大量砍伐,造成木柴盲目生產,破壞森林水土的保持。
三、受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受災戶爲了維持生活,恢復生產,又無其他副業生產可以經營者,經過嚴格審查,由林業部門指定地點,在一定時期內,可以有計劃、有限度地砍伐一部分。國營商業與合作社收購部門,也須分淸對象,進行收購。災情緩和下來時,卽應及時停止。
四、各地木柴收購價格過高,應堅决降低。城市銷售價格亦應相應降低。由商業廳按照物價制度中規定的分工權限,依合理流轉方向,保持相應的地區差價、季節差價,訂出各地具體收購價格及城市銷售價格,並迅速下達。各地必須堅决貫徹執行。
五、目前各地積存的木柴,如全部集中城市保管有很大的困難,且浪費很大。基本上應實行原地保管辦法,各地未得通知前,不得隨意調來廣州或中等城市。但易爲山洪冲散的地區,可先調運。至於入冬後水源枯涸地區,可於運完易爲山洪冲散地區的柴炭後再硏究調運,因此,國營商業、合作社部門必須及時做好就地保管工作,以防木柴腐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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