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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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開展

護林防火工作嚴格控制火源的佈吿

(55)粤林字篤360號


  森林爲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資源。爲着適應國家建設需要,發展山區經濟,人民政府正積極發展森林事業,並已收到一定成績。但幾年來林業的建設竟遠落後於山林的遭受破壞。我省山林火災歷來嚴重,今年入春以來,更續有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僅今年頭三個月,全省發生山林火災四千四百九十五宗,燒燬山林二百餘萬畝,相當於今年全省的造林面積;而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動員救火勞動力的浪費,更無法估計。

  造成山林火災的原因主要有三:生產性的山火、非生產性的山火和少數反革命分子的縱火破壞。而爲數最多、爲害最烈的是山上燒灰積肥。由於發展農業生產,農民羣衆無計劃的燒灰積肥,遂使燒肥越多,山火亦越多。據統計,山火由燒灰積肥而引起的達百分之八十。這種破壞的惡果,不但使千萬人辛苦造林的勞績燬於一旦,使現有森林日減,供應國家用材日少,影響山區經濟建設;更嚴重的是影響水土保持,增加農業生產的困難,直接妨礙國家建設計劃的完成。

  目前山火季節已到,爲了保證國家建設用材的長期供應和保證農業增產,有效地停止山林破壞,促進山區建設,必須從全面生產觀點和長遠利益出發,採取堅决措施,嚴格控制和禁止各種火源,徹底停止山林火災的惡性破壞。爲此,本委員會特公佈如下規定:

  一、嚴格禁止山上燒灰積肥。今後山區人民凡需用灰肥者,均須刈草至離山較遠的地方燒,不得在山上燒灰積肥。燒田基草亦須刈草在田中間燒,以保安全。同時應積極開闢肥源,推廣綠肥、堆肥等代替草木灰,求得旣停止山林火災,又保證農業增產。

  二、其他一時未能完全禁止的生產性山火,如燒墾開荒,煉山造林、燒牧地等,必須嚴加控制,規定五不燒:不經批准不燒;颱風天氣不燒;開火路不寬不燒;沒人看守不燒;不帶打火工具不燒。

  三、一些非生產性的山火,如做飯、烤火、吸烟等,必須通過羣衆自我敎育、互相監督、鄕村訂出公約等方式,逐步加以停止。燒山趕野獸、趕黃蜂、玩火等,則須加以完全禁止。

  四、嚴密防止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有意縱火破壞山林,如發現有上述情節,一經拿獲,决依法處以極刑。

  五、各級黨政機關、部隊、團體的工作人員及人民羣衆,均有護林防火責任,如見火不救,任令蔓延成災,必須追查責任,分別情節輕重,給予應得處分。

  爲保證上述五項規定貫徹執行,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必須深入開展護林防火的宣傳敎育;各階層人民必須自覺遵守;同時,建立和健全各級護林防火機構,貫徹燒墾批准制和聯防制,實行鄕村分段包乾防火責任制,並嚴格執行護林防火獎懲暫行辦法,以期有效地把山火徹底停止下來,保護生產,保護國家社會主義建設。


省長 陶鑄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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