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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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開展護林

防火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55)粤林字第362號


  廣東解放後幾年來,尤其是今春以來,森林仍繼續遭受破壞,山林火災和濫伐濫墾現象十分嚴重。從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五年上半年止,全省造林面積爲六百五十六萬多畝,但據不完全統計,同期山林火災共計發生一萬三千一百一十四次,燒燬山林面積達六百六十八萬畝;山火災害超過了造林面積,而造林的成活率又很低。由於木材生產部門的盲目收購和一些農村的片面度荒觀點,濫砍濫伐現象仍未得到應有的制止,致使交通方便地區,木材遭受過量砍伐,造成很大積壓和浪費。目前全省積壓木柴約一千萬担,足够全省城市正常消費一年之用。同時,各地因發展農業生產和種植經濟作物,向山上濫墾的情况也十分嚴重,大大地損害了水土保持,雖然眼前獲得微利,而遺禍長遠無窮。它不僅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直接影響了木材原料供應,松脂及其他林產品生產困難,傷害人畜安全;且由此造成巨大勞動量的浪費,嚴重地挫折了農民造林護林的積極性。而幾年來水旱災害日益嚴重的趨勢,直接影響農業生產和航運交通,都和森林遭受破壞有極其密切的關係。這一事實,尤應引起各地領導的嚴重注意。

  上述情况充分證明,山林遭受破壞,絕大部分是人爲的。基本原因是由於對山區領導工作的一般化,和缺乏全面的生產觀點和全面的羣衆觀點,只看到少數人的眼前利益而看不到大多數人的長遠利益;以領導平原生產的方法領導山區,重視農業而輕視林業;往往只爲增產少量糧食,解决羣衆眼前生活而採取一些輕而易舉的或技術性的辦法,缺乏基本建設性的措施。有些地方盲目提倡燒灰積肥,使山火百分之八十導源於此。甚至不少地區將護林工作、水土保持工作和農業生產對立起來,對猖獗的山火災害和嚴重的濫墾濫伐現象,採取了漠不關心的態度或盲目支持的態度。

  森林是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資源,水土保持是關係到農業生產、交通運輸和國土保安的重大問題。廣東的森林資源本不豊富,在不斷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况下,當前就有影響工農業建設的危險;而由於森林覆被面過小,且本省土壤多爲可溶酸性紅壤土,難以含蓄雨量,業已造成水土嚴重流失。因此,加强護林防火和水土保持工作,已成爲山區各級領導迫不及待的嚴重任務;而在國家已進入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建設的今天,盲目生產的情况更絕不容許存在。爲此,本委員會特發出如下指示:

  一、堅决停止山林火災,保護森林。據各地報吿,山林火災發生原因可分爲三類,卽生產性火源,非生產性火源和一些破壞分子、特務分子的縱火破壞。而生產性火源爲數最多、爲害最烈的是山上燒灰積肥。因此必須根據不同情况對不同火源加以控制或禁止,這是消滅山林火災的基本環節。各地應採取如下措施:

  嚴格禁止山上燒灰積肥。今後山區人民凡需用灰肥者,均須刈草在離山林較遠的地方燒,不得在山上燒灰積肥。燒田基草亦須盡可能刈草在田中間燒,以保安全。同時,應積極開闢肥源,推廣綠肥、漚肥、堆肥等以代替草木灰,求得旣停止山林火災,又保證農業增產。

  其他一時未能完全停止的生產性山火,如燒墾開荒、煉山造林等,必須嚴加控制,規定五不燒:不經批准不燒;颱風天氣不燒;開火路不寬不燒;沒人看守不燒;不帶打火工具不燒。一些非生產性的山火,如做飯、烤火、吸烟等,必須通過羣衆自我敎育、鄕村訂出公約等方式,逐步加以停止。燒山趕野獸、趕黃蜂、玩火等,則須完全加以禁止。嚴密防止破壞分子、特務分子、不法地主有意縱火破壞山林,如發現有上述情節,一經拿獲,應依法處以極刑。各級黨政機關、部隊、團體的工作人員及人民羣衆,均有護林防火責任,如有見火不救,任令蔓延成災,必須追查責任,分別情節輕重,給予應得處分。

  爲着保證上述規定的貫徹執行,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必須深入開展護林防火的宣傳敎育,經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决議,使各級幹部和各階層人民自覺遵守。同時,健全各級護林防火機構(省級責成林業廳加强對護林防火的領導,不另成立機構),密切結合農業生產,貫徹燒餐批准制和聯防制,實行鄕村分段包乾防火責任制,並嚴格執行護林防火暫行條例和護林防火獎懲暫行辦法,以期有效地把山林火災徹底停止下來。

  二、嚴格控制木材(包括木柴)生產,以保護農林水利,保持水土。地方黨政必須統一森林工業、貿易、合作等木材生產部門的領導,掌握「護林與採伐兼顧」原則和克服生產的無政府狀態。首先,山區各級人民委員會及林業部門應結合山區生產規劃,以縣爲單位分別調查森林資源情况,在此基礎上劃分不同類型的林區,並掌握多林多伐,少林少伐的原則進行生產。其次,應進行全面規劃,統一安排森林工業、木柴和松脂的生產地區,克服過去生產上存在的盲目性,改變集中交通方便地區濫伐和爭購現象。

  今後數年內森林工業生產應保持現在的水平,不再突破,並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開發邊遠林區,嚴格控制交通方便的林區生產,克服採伐不平衡狀態。做好訂約收購工作,敎育農民執行旣定合同,按數量、品種、規格、時間交貨,以避免木材浪費。木柴生產應適當降低收購價格,並採取「本產本銷」原則進行收購。收購時亦應分別不同地區和羣衆生產生活情况:凡因砍伐木柴而導致破壞森林和水土保持的地區,應卽停止木柴砍伐與收購,組織農民進行其他副業生產。當地居民確無其他副業生產,爲了補助生活,必須砍伐一部分木柴的地區,應根據森林多寡和交通條件,市場需要情况,由林業部門劃定範圍,有計劃、有限度地砍伐一部分。受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受災戶爲了維持生活,恢復生產,又無其他副業生產者,經過嚴格審查,由林業部門指定地點,在一定時期內,有計劃、有限度地砍伐一部分;災情緩和下來時,卽應及時停止砍伐。

  三、廣東各地有在山上墾荒種植山禾、木薯、菠蘿的生產習慣,但由於缺乏組織領導,形成濫墾。濫墾最有害於水土保持。特別在山頂或傾斜度大或土壤疏鬆、水土冲刷大的地區開荒,更易促使地面表土日益瘠薄,水土冲刷日益嚴重,崩山泥砂冲積山下農田,耕地縮小,產量日減,淤積河道,妨礙交通。這些地區的農民已深受了得不償失的惡果。因此,領導上必須接受這一敎訓,在水土冲刷嚴重地區,應發動羣衆廣泛造林,並應因地制宜興修各種水利工程(如谷坊等)。二十五度以上陡坡一律停止墾荒,並有計劃地發動羣衆在山上造林種草。在水土冲刷情况不甚嚴重的地區,應敎育羣衆有計劃地停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開墾。逐步使山田歸地,停墾還林。並應指導羣衆開展副業生產,解决停墾以後的生產和生活困難。二十五度以下緩坡,應廣泛提倡修梯田,並於山上打橫溝、築山塘等蓄水攔沙。

  鄕村附近的國有荒山,如國家尙無力經營,可批准當地羣衆申請承領造林,但以二至三年完成造林爲限。

  四、加强封山育林和對森林的管理撫育工作。封山育林是保持水土、迅速消滅荒山的簡易有效的辦法,應積極貫徹執行。糾正過去盲目訂計劃,到處亂封山或放任自流完全不管的偏向。根據「人多山少的地方少封,人少山多的地方多封,遠山可以全封,近山不封或輪封」的原則,和草多地方可以輪封,草少地方可以全封,有母樹地區可輪封,光山裸露地區則全封,或山腰以上全封,山腰以下半封的辦法,適當照顧樵採放牧需要,劃定封山育林地區。封山周圍應豎立木牌標記,以引起注意。

  加强森林的管理撫育工作,促進林木生長,以達迅速蔭蔽地面表土、保持水土及擴大森林再生產的目的。在崩山冲刷、水源地區、水庫附近,凡影響水土保持的森林,應劃定範圍,在此範圍內不論公有或私有林,嚴禁採伐,當地政府應設法調劑解决羣衆薪炭燃料缺乏問題。淸查國有林,宣佈國有林未經批准者一律嚴禁採伐,並分別採取設置經營所、護林員或委託鄕村、合作社代管辦法,加强護林育林工作。結合山區生產規劃,解决林權糾紛,迅速確定林權,克服過去森林無主或多主致引起亂伐現象。各林區應根據現有森林生長情况和不同樹種,劃分不同林型,發動羣衆加强撫育管理。

  兄弟民族地區,亦應加强這一工作的領導,敎育羣衆,逐步改變刀耕火種的耕作方法,以期減少森林火災及濫墾、盜伐現象的發生。

  本指示公佈以後,各級人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迅速着手佈置這一工作,並隨時將執行情况層報省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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