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广东法令汇编第3辑期

195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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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沿海颱風警報站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以(55)粵秘一字第200號通知發出


  (一)爲減免颱風大風侵襲所造成的自然災害,保障漁業、航運、農林、鹽務等生產事業及沿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在沿海各重要港口設立颱風警報站;並根據此精神製定本辦法。

  (二)颱風警報站的設立、調整、撤銷由行署水產處按照水產管理局指示决定。颱風警報站受縣人民委員會、區公所領導,業務上受各級水產行政部門、省氣象局及各有關氣象台、人民廣播電台等技術部門具體指導。

  (三)颱風警報站設專職管理員一人,由縣人民委員會派任(經費由水產管理局撥給)並將其簡歷報行署水產處、省水產管理局備查。管理員一般不應調動,如遇特殊情况必要調動時,須經縣人民委員會批准並報行署水產處、省水產管理局備查。

  在颱風季節期間,工作特別繁重而一人不能勝任工作時,經縣人民委員會同意,可由當地區公所臨時抽調(或僱用)助理員一人協助工作(可酌情補助生活費,由站內經費撥給)。

  管理員請假應得當地區公所同意,並派員代理。

  (四)颱風警報站應參加當地防風機構(如防風指揮部、防風小組等)的組織:執行地方人民委員會和各級防風指揮機構關於防風工作的决是、指示和命令。

  (五)颱風警報站應根據各項危險天氣發佈和傳遞辦法的規定,注意按時抄收廣播及接受電報、電話等通知;並按照通知指示,懸掛、更換或降落各種訊號。同時將消息內容用最迅速的辦法通知當地防風指揮機構、區公所等,並向鄰近地區傳達;其傳達地區範圍由縣防風指揮機構或縣人民委員會劃定。

  (六)颱風警報站應在當地黨、政統一領導下,通過各種形式,迅速廣泛地向羣衆傳達颱風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動員羣衆進行各種緊急防禦工作,並注意收集、總結羣眾與自然災害鬥爭的經驗。

  (七)颱風警報站在每次颱風、大風警報解除後三天內塡寫「颱風侵襲情况表」報縣人民委員會、行署水產處、省水產管理局。凡本地遭受九級以上大風侵襲或遭受嚴重損失時,應立卽用電話或其它最迅速辦法向縣人民委員會彙報,並在五天內作贵書面總結報縣人民委員會,抄報行署水產處、省水產管理局。

  (八)颱風警報站應每日記錄工作日誌(格式內容另定)並經常通過各種形式對羣衆進行關於颱風、大風常識的宣傳敎育工作。每月向縣人民委員會水產科、區公所報吿工作一次。

  縣人民委員會水產科每月將颱風警報工作總結報行署水產處、抄送省水產管理局、省氣象局、省人民廣播電台。

  颱風警報站、縣人民委員會水產科、行署水產處每年年終應將颱風警報工作,總結上報上述省有關單位。

  (九)行署水產處和縣人民委員會水產科應指定專人負責領導颱風警報工作,經常指導檢查和督促颱風警報站的工作。對站內管理人員,如在工作上一貫積極負責,成績顯著並爲羣衆公認者,可報上級獎勵;如作風惡劣,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的應予以批評、處分。對嚴重的責任事故應交當地監察部門處理、颱風警報站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上級决定辦理。

  (十)每年颱風季節前(四月左右),各行署或縣應召開一次颱風警報工作會議。由警報站及各級防風機構派員參加,十二月左右也可酌情召開一次總結會議。

  (十一)颱風警報站的基本設備包括信號桿,日夜間信號、收音機、蓄電池、氣象儀器和電話、單車等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故障影響工作,同時不得轉借站外使用,如發生人爲的或器材的障礙影響工作時,要追究責任並應迅速向上級報吿。

  (十二)颱風警報站新設立所需之基本設備器材統由省水產管理局撥給,設立後需要補充、增置、修理的各種器材由縣人民委員會水產科和行署水產處協助辦理,需大批購用而必須省解决者,可報省水產管理局綜合辦理(但收音機發生故障時可交由縣的廣播收音站或行署修理站修理)。

  (十三)颱風警報站應注意保守國家機密,站內一切內部檔案文件、記錄資料及工作報吿等均應嚴守秘密,並隨時提高警惕,防止敵人破壞活動。

  (十四)颱風警或站經費每年由省水產管理局核定撥交各縣人民委員會掌握。颱風警報站根據省水產管理局核定年度預算標準按具體情况編具年度預算報縣人民委員會核准開支,並按月編具支出結算送縣核銷。並將每季度支出决算表和年度决算表抄送行署水產處、省水產管理局備案。

  (十五)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前頒之「颱風警報工作人員守則」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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