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9期

1954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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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有力武器

人民日報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社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着我國六萬萬人民的意志,於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莊嚴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個憲法是中國人民一百多年來革命鬥爭勝利的產物,是中國人民從一九四九年建國以來的新勝利和新發展的產物。這個憲法確定了我國過渡時期的社會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保證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一定能够達到完全的勝利。

  毛澤東同志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開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是標誌着我國人民從一九四九年建國以來的新勝利和新發展的里程碑。這次會議所制定的憲法將大大地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有了這個憲法,我國人民就有了一個有力的武器,將更加充滿信心地爲建設社會主義社會而奮鬥,將要以更大的規模去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

  中國人民渴望要有這樣的憲法,今天終於有了。這樣的憲法在我們的國家剛剛成立的時候不可能產生,只有在建國五年的今天才能够產生。按照中國社會歷史發展的規律,中國共產黨早已指出經過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是中國革命的必然的道路。這個憲法就是這條道路的具體標誌。

  共同綱領在過去五年間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但是在共同綱領中還沒有把建設社會主義社會這一個目標規定下來。五年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共同綱領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成立,人民革命戰爭還在大片的國土上繼續進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廣大的新解放區還沒有進行,革命的社會秩序還沒有完全鞏固,爲戰爭所破壞的國民經濟還沒有恢復,國營經濟卽社會主義經濟還不强大,它的領導地位和領導作用還沒有鞏固和發展起來。那時候,從我國歷史發展的階段上說,已經由新民主主義卽人民民主主義革命的階段進入了社會主義革命卽社會主義改造的階段。但是,當時我國人民民主革命的任務還有許多沒有完成,我們還必須在廣大的農村中解决封建主義和民主主義卽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矛盾,還不能着手解决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矛盾;當時我們也還必須在城市和工商企業中進行民主改革,廣大人民對於社會主義的認識和覺悟程度還很不够,我們領導國家建設事業的經驗也還十分缺乏。因此,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共同綱領沒有把建設社會主義這個目標用明文規定下來,這是符合於當時的歷史情况的。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成立五年了,我國大陸上的反革命殘餘勢力已經肅淸,土地制度的改革已經基本完成,革命的社會秩序已經鞏固起來,國民經濟已經恢復和發展了,强大的國營經濟卽社會主義經濟已經建立起來,並且確立了自己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在國營經濟領導下,個體的農業和手工業經濟已經逐步走上合作化的道路,資本主義工商業已經逐步走上國家資本主義的道路,合作社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都已經有了相當的發展。這就是說,我們的國家在過去幾年中,已經在實際上開始逐步地進行了社會主義的改造,開始逐步地按照社會主義的方向改變了社會經濟的面貌。廣大的人民羣衆通過幾年來的切身經驗,逐漸認識了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大大提高了覺悟程度,他們已經不再滿足於土地改革和一般民主改革所帶給他們的利益,而要求以大規模的社會主義經濟來爲他們創造像蘇聯人民那樣的幸福生活,要求逐步建立沒有階級剝削的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的目標已經成爲我國人民所公認和努力追求的目標,已經成爲我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了。過渡時期中仍然存在的資產階級,也因爲工人階級和國營經濟的領導地位的確立,承認社會主義是大勢所趨;並且由於在思想上和生活上有了許多進步和改變,他們也已經能够接受社會主義改造的方針。在這種新的社會情况和由此所產生的新的社會要求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在用明文規定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偉大目標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完全切合我國的國家生活發展的需要;在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中已經充分證明,它是爲全國廣大人民所擁護的。劉少奇同志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吿中說:「這個憲法旣然是表達了人民羣衆的親身經驗和長期心願,它就一定能够在我國的國家生活中起巨大的積極的作用,一定會鼓舞人民羣衆爲保衛和發展我們的勝利成果而鬥爭,爲粉碎一切企圖破壞我國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敵人而鬥爭,爲促進我國建設事業的健全發展和加速我國建設的進度而鬥爭。」

  中華入民共和國憲法把實現國家在過渡時期總任務的具體步驟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來,這就爲我們國家擺好了走到社會主義社會的前進軌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我們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這就是旣便利於發揚人民羣衆的社會主義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又便利於國家實行高度統一和集中領導來克服社會主義道路上一切障礙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們國家的這種政治制度將有力地保證我國順利地從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我們的憲法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並且明確地規定,在我們國家裏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生產力的提高,目的都是「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憲法中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充分表明了人民在國家中的主人地位。我們用憲法這樣的國家根本法的形式把這一切事實固定了下來,毫無疑問,這就一定能够進一步地不斷地提高廣大人民爲建成社會主義社會而鬥爭的積極性。

  馬克思列寧主義敎導我們:社會的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所產生;但它在產生以後,就會反過來爲自己的經濟基礎服務,推動這一基礎向前發展。國家的憲法是一種重要的上層建築,它將積極保護和發展已經建立了的經濟基礎。因此,我國的憲法今後將成爲我國人民爲建設社會主義而鬥爭、爲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而鬥爭的最有力的武器,這也是毫無疑問的。

  爲了實現偉大的建設社會主義的目標,我國人民應該正確地掌握和充分地運用憲法這個有力的武器,努力遵守和維護憲法,如同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和幸福前途一樣。每一個公民都應該按照憲法來檢査自己的思想行爲,正確地行使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積極參加國家的管理和建設工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進行嚴肅的批評,對一切應興應革的事情提出積極的建議。同時,人人都應該自覺地嚴格遵守和履行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公民義務。積極履行義務,就是充分享受旣得權利和不斷地擴充這些權利的保證,也是建成社會主義社會、使自己享受更大幸福的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不可分的。沒有權利的義務是不可想像的;同樣,不盡義務的權利也是不可想像的。公民的權利固然是人人都願意享受的,而公民的義務也是每一個以主人的態度對待國家的公民所樂盡的責任。如果有人希望只享權利而不盡義務,或者少盡義務而多享權利,那末,他就不是好的公民。那些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的思想行爲是剝削階級的可鄙的劣根性,我們必須用敎育和自我敎育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去克服它。

  爲了實現偉大的建設社會主義的目標,我國人民還應該運用憲法這個有力的武器去和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作鬥爭,和利用私有財產來破壞國家經濟秩序、阻撓社會主義改造的行爲作鬥爭,和一切犯罪行爲作鬥爭。我國的憲法絲毫不容許一切反革命的破壞和一切犯罪的行爲。一切國家機關和每一個公民都應該按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積極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檢舉和懲治各式各樣的反革命的破壞行爲和犯罪行爲。

  爲了使這個憲法能够爲全體人民所熟悉,遵守和掌握,我們必須在過去全民討論憲法草案的基礎上,把系統的經常的關於憲法的敎育,當作今後的公民敎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使憲法的各項規定深入人心,家喩戶曉。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人民一定要切實遵守憲法中的各項規定,用我們的努力工作,來使我國的憲法在國家生活的各方面,顯示出無可比擬的巨大力量,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的偉大建設事業不斷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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