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棉布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實施方案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行棉布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及本省具體情况,爲了保證能够按照國家的計劃進行生產和分配,進一步取締市場投機,穩定物價,保證經濟建設的需要,特决定從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省(包括廣州市)範圍內,除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區及連南瑤族自治區暫緩實行外,所有棉布,不分花色、品種、質量,連同棉布用量較多的布複製品,無論城市與鄕村,均實行分區、定量、憑證計劃供應。實施辦法如下:
一、貨源的掌握
(一)從宣佈棉布實施計劃收購(簡稱統購)和計劃供應(簡稱統銷)之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包括廣州市)所有國營、合作社、公私合營和私營全部織染生產棉布,一律由國營花紗布公司廣東省公司統購、統銷,不得自行買賣和囤積居奇,尙未設置花紗布公司的地區,由花紗布公司委託國營百貨公司、貿易公司及供銷合作社辦理該區棉布統購統銷工作。
(二)機紗布及染布的生產計劃,不論城鄕均由花紗布公司統一安排。對已掌握的織染生產維持其現有的生產水平。
(三)對紡織手工業生產的商品土布,國營商業應有計劃地通過合作社統一收購,逐步納入統購統銷範圍,對產區分散的零星手紡紗織布,應逐步加强收購工作。實行棉布計劃供應後,允許農民購小量土紗自織自用和在本鄕範圍內生產者與消費者雙方直接作小量的互通有無,但取締私商轉手販運。對棉布製成品、針織品,國營商業應擴大加工定貨。
(四)織布廠及複製加工廠用紗,應辦理登記,納入國家計劃。實施計劃供應時對公私廠商存貨,應由當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納入國家供應計劃。
二、計劃供應範圍與辦法
(一)計劃供應範圍。所有消費用布及生產用布,連同用布較多的布複製品,不分花色、品種,質量,均屬於計劃供應範圍。用布較多的布複製品是包括下列數種:單幅床單、布製成的被套褥套、成衣、襯衣、內衣褲、及用布四市尺以上的成人底褲童裝、整套現成童裝等。
暫不實行計劃供應的包括:棉毛、棉蔴、棉絲交織品、蔴織品、絲織品、不能作被服用的粗帆布、針織品、整幅織製床單、毛巾布、蚊帳布、蚊帳頂用布、現成蚊帳、用布不到四市尺的整套現成童裝、桌椅套墊、背包、特製窗帘、特製檯布、鞋帽、枕頭、枕套、水布、布手帕、頭巾、腰帶、背帶,油布、漆布、雨衣、布傘、布製衛生用品、窗紗布、旗幟、少先隊紅領巾、布製兒童玩具、披肩、故衣等。此類不屬計劃供應範圍的布製品,如消費者需自購布料自行縫製時,仍作棉布統銷處理。
(二)各項用布供應辦法,按人民消費用布;各行業生產用布;機關團體公用布及其他用布,臨時需要用布等四類,分別採取不同的供應辦法:
第一、人民消費用布,是指城鄕居民日常穿着鋪蓋等用布及布複製品,屬於計劃供應範圍的棉布,一律採取定量憑證供應,布複製品則按其使用布料數量折合後憑棉布購買證配售,由國營商業、合作社及私營零售商負責供應。不屬於計劃供應範圍的棉布及布複製品可自由購買,不定量亦不用憑證。
第二、各行業生產用布,主要指工業用布、包裝用布、複製工業用布和船民漁民等生產用布,如服裝、鞋帽、橡膠、電工、消防器材、傢具、皮箱、皮包、背包、抽紗挑補(檯布、枕套等)、油布、布傘、旗幟、文娛用品(書包、球裏、玩具等)、國藥(藥膏)、船帆、船篷等業用布,染廠軸頭用布,國家未掌握的個別印染戶染製用布,必要的商品包裝用布等。供應辦法,一般應根據維持正常生產,防止盲目發展,並在節約的原則下,按照其生產計劃核實供應。
已接受國營單位及合作社加工或訂購任務者,其原料用布可由國營單位及合作社向花紗布公司購買配發。或開發證明,由供應點之工商行政部門(農村得由區政府)發給採購證,由花紗布公司(無花紗布公司機構地區由百貨公司)、合作社一次或分期供應。未接受加工訂貨任務者,由各用戶根據實際需要,按年、季提出分季、分月用布計劃,經該廠,店基層工會或廠、店內工人店員簽具意見(如無勞方的手工業戶或商店,則無須簽具意見)逕送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農村由區政府)審核批准,按戶發給採購證,憑證採購。
第三、機關團體及其他用布,是指非屬個人使用的消費用布及生產工具用布,如機關、團體、企業、醫院公用事業之公用布:如窗帘、檯布、畫像、標語、球隊運動衣用布、醫院病員被服用布、工礦交通醫院等部門發給職工的工作服用布、牲口鞍子墊布等;服裝業用布如:戲院劇團幕布戲服用布、旅舘床單被套檯布用布、飯館檯布用布、理髮室理髮布用布、澡塘蓋臥用布等,畫像裝飾標語廣吿用布如:私營廠店宣傳裝飾用布及裝飾廣吿業營業用布等。供應辦法:一般應根據實際需要在節約用布的原則下,提出申請核實由花紗布公司或合作社供應。
第四、各種臨時需要用布:包括生育、嫁娶、死亡、災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須用布部分,新歸國華僑、留學生加配、軍人增配、隨軍眷屬購用部分,及其他各種不能預計的特殊消費需要部分。各項臨時用布,經街辦事處或鄕人民政府審査證明,發證機關核准增發棉布購買證。生育、嫁娶等用布可事先一次申請增配。由經營有關商品的公私營及合作社零售機構憑證供應。各種臨時需要增配量;最高控制數,由廣州市及各行署財委根據節約用布原則及各地過去消費情况與風俗習慣作出具體規定。購料縫製蚊帳之帳頂用布,得於一個月內憑蚊帳布發票向花紗布公司零售部門或百貨公司、合作社購買,不用憑證供應。爲照顧軍人添製內衣,按每人每年平均不超過十五市尺的數量,發給棉布購買證,隨軍流動眷屬不在一般居民戶口者,可按居民同量發給棉布購買證,地方部隊、公安人員、經濟警察與軍人待遭同者,按軍人待遇辦理,外國駐我國使領舘人員,在臨時用布項內滿足供應,其他外僑的供應辦法,與當地居民相同。其他各種不能預計的特殊消費用布。須經一定手續由發證機關根據節約用布原則審核增發棉布購買證。
三、供應計劃控制數與人民消費用布定量旳規定
(一)供應計劃控制數的分配:按人民消費用布、各行業生產用布、機關團體及其他用布與各種臨時需要用布等四類,由廣州市及各縣市財委根據國家計劃和各地歷年消費情况,加以核算,分別提出數量,由省審核平衡後分配至廣州市及各行政區,再由各行署財委分配至各縣市,人民消費用布及臨時需要用布兩項控制數則逐級分配到鄕,各行業生產用布,機關團體及其他用布兩項控制數逐級分配到區。
由省核定廣州與各行署區人民消費用布定量,各行署財委得根據具體情况在全區總控制數範圍內作縣市間的調整,確定各縣市各類別居民的定量,分發執行。實行棉布計劃供應之縣市應將行署最後核定的人民消費用布分類定量向居民公佈。
(二)人民消費用布定量的規定:根據深入縝密調査硏究全省歷年棉布消費情况,棉布的資源與不同地區不同的購買力水平,人民消費用布可分作各種不同的類別,分區分類定量,大中城市可分作二至三個類別分別不同定量。第一類:工人、機關工作人員及學校敎職員。第二類:一般市民。第三類:郊區農民。同一行署區或一個縣範圍內,縣與農村,可分別爲二至三類不同定量。第一類:商品糧集中產區,經濟作物區,出口土特產區,僑匯區,漁鹽區。第二類:一般糧產區。第三類:丘陵地帶或山區。鄕、區以上脫離生產幹部、敎職員及廠礦職工均按所在區當地城市第一類定量。
四、棉布購買證使用辦法
(一)棉布購買證分十市尺、五市尺、一市尺、五市寸等四種。
(二)棉布購買證以廣州市及縣市人民政府爲發證單位。於使用期前按戶分發給居民,城市由街辦事處負責分發,農村由鄕政府負責分發,工人、幹部及學校敎職員分配部分,必要時可由其服務單位分發。
各項臨時用布之增配,經申請由街辦事處或鄕政府審核發證,發證機關應在證上加蓋「特」字戳記。
軍人、整批換防回國之志願軍及隨軍流動眷屬之棉布購買證,由行署花紗布公司統一交行署區內最高軍事管理機關自行分發並一次發給,個別因公回國之志願軍之棉布購買證,由國內接洽機關發給,如該接洽機關非發證單位,可書面證明向發證機關換證。地方部隊等之棉布購買證,由管理機關統一向所在地政府請領分發。
(三)購布證使用辦法:憑證按面額購買同量棉布或屬於計劃供應範圍的布製品,將證繳交出售者。爲照顧使用方便起見,不滿三寸之零數,可不收證,三寸至不滿八寸之零數收五寸證,八寸以上至不滿一尺的零數收一尺證。棉布面寬以二市尺至二點八市尺爲標準,如購買寬度在一點五市尺以下的棉布,折半計算收證,購買寬度在四市尺以上的棉布加倍計算收證。零頭布除應首先供應各生產行業及服務業外,其餘在出售時不論長短均憑證供應。殘次品在不影響使用價値的情况下,可按次貨次價原則,憑證供應。
(四)使用範圍:本省(包括廣州市)所發的棉布購買證,可在本省(包括廣州市)境內通用。因事前往他省時間在一個月以上者,經臨時居往地戶藉機關證明可在異地換證購買其臨時需要部分。遷移他省者,原住地戶籍機關在開發戶口遷出證明時應證明其棉布購買證是否已發,以便新居地發證機關補發或換發。
軍人及隨軍流動眷屬流動性大,其棉布購買證上統一加印「軍用」字樣,不固定地區,全國通用。
棉布購買證可在親友間餽贈借用或調劑,但不得買賣投機。
(五)有關補扣之規定:棉布購買證遺失,經街辦事處、鄕人民政府證明屬實時,得由發證機關酌量補發,發證後遷往省內其他縣市者,兩地配量差額不扣不補。發證後出生之嬰孩,應予補發。發證後死亡之居民不予迫繳。
(六)使用期限:一九五四年九月至一九五五年八月爲第一個發證年度,分兩期發證,第一期由九月至一九五五年二月,第二期由明年三月至八月。爲了照顧人民冬季用布,第一期供應量較多,第二期較少,第一期購布證第二期也可通用,但第二期的購布證不能提前使用。
五、棉布商業及加工複製業憑證補貨辦法
實行計劃供應地區,消費者及機關團體購買棉布及屬於計劃供應範圍的布複製品時,供應單位應按供應數量向其收回棉布購買證或收取其書面購布證明,除留下一小部分小面額棉布購買證以備找零之用外,其餘應加蓋「註銷」戳記,按面額大小分別紮封備繳。
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棉布零售商販向花紗布公司或負責批發之百貨公司、合作社補貨時,應將收回的棉布購買證繳送審核。
經業布製品產銷之行業經營那些屬於計劃供應範圍的布製品,向百貨公司、合作社補貨時,應付繳收回的棉布購買證及書面購布證明,銷售單位向自營的布製品生產者補貨時,應先將收回的證及書面證明向負責當地棉布批發業務的花紗布公司或百貨公司、合作社換取證明,再向生產者進貨(如係向外地進貨者並須加取原地工商行政部門的證明),生產者憑該證明向發證單位補進原料用布。不屬於計劃供應範圍的布製品之補貨辦法:銷售單位得逕向百貨公司、合作社或自營生產者補貨,自營生產者補進原料用布時,經營不足四尺的棉布複製品不能收回購布證者,按實銷記載,提出計劃報國營公司審核批准進貨,供應機關應隨時檢査其產銷情况。
花紗布公司、百貨公司、地方貿易公司、合作社收回的棉布購買證及書面購布證明,應紮封蓋印,妥爲保管,月終後造具淸單彙送其縣級單位,經檢核無誤後,報請當地政府派員監燬。
私營棉布零售商販及各生產行業補貨時除按上述辦法辦理外,並須繳驗採購證,由供應機關檢査其有無超出核定計劃後,予以供應,並在其採購證上塡註其購買數量。
百貨公司、地方貿易公司及合作社補貨時,按核准計劃供應。
六、私商安排
私營棉布批發商,不得繼續經營棉布的批發、販運業務,其從業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輔導轉業,無法轉業者,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中國花紗布公司與供銷合作社分別安置。
對棉布零售商販,由中國花紗布公司供應棉布,並管理其出售價格和商品品質,通過經銷或代銷方式,改造成爲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零售商業,並指導其繼續改善經營管理,進一步爲消費者服務。
七、價格問題
(一)棉布計劃供應的價格,在同一市場或同一地點,無論國營零售商店、合作社、零售店和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零售商店或攤販,均應按照商業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零售價格出售。
(二)機關團體公用布及其他用布均按零售價格供應。
(三)百貨公司、國營棉布批發商業對國營零售商店或合作社、零售商店和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零售商店、商販,一律按批發價格供應。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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