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棉布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條:爲保證棉布能够按照國家的計劃進行生產和分配,穩定棉布市場,進一步取締投機,加强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行棉布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定於本年九月十五日起,實施棉布計劃供應,統一棉布市場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棉布計劃供應的範圍,按本省棉布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實施方案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營花紗布公司及其委託之國營公司、合作社爲統一經營棉布的機構,所有私營棉布座商、攤販、行商等,除由國營花紗布公司委託經銷或代銷外,一律不准經營棉布加工、收購、出售、轉運業務。
第四條:所有私營棉布織造、漂染工廠及手工業戶,一律不准自購原料,自銷成品,在國家監督和管理下,國營花紗布公司得根據國家需要與可能委託其進行加工業務。
第五條:私營棉布加工複製廠、商及手工業戶,其生產用布的供應和製成品的銷售的辦法規定如下:
(一)凡所需用布料,一律不得私自購買,應按實際需要,分別造具屬於計劃供應商品及非計劃供應商品的生產用布計劃,經該廠、店基層工會或廠、店內工人店員簽具意見(如無勞方之手工業戶或商店,無須簽具意見),逕送所在地區工商行政部門(農村由區政府)審査批准後發給採購證,由國營花紗布公司或其委託的國營公司及合作社供應。
(二)屬於計劃供應範圍之棉布製成品,必須憑各地人民政府發給之購布證購買。加工複製廠商須按統一規定以寬度二市尺至二點八市尺的棉布爲標準(如實際用布寬度在一點五市尺以下可折半計算,寬度在四市尺以上,可加倍計算),向購買者收回購布證,憑購布證向國營花紗布公司進貨。
第六條:凡屬第二條規定範圍棉布製成品的販賣商(座商、攤販、行商),必須按照規定規格折合用布數量向購買者收回購布證,憑購布證向國營公司或私營複製廠、商縫紉店進貨。根據第二條規定不足四尺製成品不能收回購布證者,按實銷記載,提出計劃報國營公司審核批准進貨。
第七條:凡國家委託加工之私營棉布織造、漂染工廠、手工業戶、委託經銷之私營棉布商、販及棉布加工複製廠、商以及經營棉布製成品之商、販,必須切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要嚴格遵守政府法令,服從市場管理及國營經濟的領導。
(二)不得虛報棉布需要量或把生產用布移作別用,並嚴禁囤積倒賣。
(三)所有棉布織造、漂染、加工複製廠、商及手工業戶均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品種、規格、數量首先爲國營公司進行加工或複製,不得有藉故抗拒、偸工減料、倒賣原料、粗製濫造、降低質量等不法行爲。
(四)棉布經銷商、販必須嚴格履行經銷合約的規定,切實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價格,不得有囤積、套購、混亂品種、以次貨充好貨、短尺及其他損害國家與人民利益之違法行爲。
第八條:凡屬第二條規定之棉布及棉布製成品除憑證購買,持有國營或私營商店之發貨票者外,不得在全省各地流通轉運。
第九條:如有違反上列各項規定及對破壞棉布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投機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第十條:本辦法的修改、解釋權屬於廣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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