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8期

1954年07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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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革命殘廢軍人學校

畢業學員工作分配的指示

政政習字第十九號


  自一九五二年七月本院頒發「關於加强革命殘廢軍人學校正規敎育的决定」以後,各省人民政府根據這一决定的精神,對革命殘廢軍人學校採取了積極的措施,普遍進行了整頓,加强了敎育工作,提高了學員的文化水平與就業智能。因而不少的畢業的革命殘廢軍人先後參加了國家的各項建設工作,且在工作中一般獲得了好評,並有不少已成爲模範工作者。這說明他們是可以工作,也應該給以工作的。但還有些機關或國家企業部門的幹部,往往忽視這些同志在政治上的優越條件和培養的可能,對他們過分的挑剔,不願吸收甚至拒絕他們參加工作。這種情况,如果不加以糾正,不僅影響前方部隊的士氣和在校學員的學習情緖,而且有失國家培養他們的重要意義,同時對國家的建設事業也是不利的。爲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革命殘廢軍人學校學員畢業後的工作分配,應首先在省的範圍內,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責成省民政廳於每年年初將革命殘廢軍人學校的畢業學員人數和學員的履歷、鑑定,送交省人事廳列入年度幹部調配計劃之內,統一分配調用,並檢査計劃執行情况及時督導,學員數量較多的省,如在本省範圍內難於全部分配工作者,則應報請大區行政委員會,在該大區範圍內調配解决。

  二、各省、市人民政府應根據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卹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責成各機關及國營、地方國營企業部門認眞吸收革命殘廢軍人參加工作。在定員定額編制內,適當規定革命殘廢軍人應佔的比例,切實保證他們就業優先權的貫徹。

  三、革命殘廢軍人學校畢業學員一般適宜於企業、廠礦、銀行、糧食、合作、交通、貿易、稅務、農林、水利、建築工程等部門的工作或農村的經濟建設與文化敎育等工作。文化較低的可分配作上列部門的事務工作。各級領導部門應把吸收革命殘廢軍人參加工作當作一項政治任務。在分配工作時,應以適應他們的特長和身體條件,使之力能勝任爲原則。

  四、爲使革命殘廢軍人學校學員有升學深造或學習技術的機會。各地工農速成中學,各種中等技術學校,各事業單位舉辦的短期業務訓練班,應有適當的名額,經考試後吸收他們參加學習,以便使他們更好地爲國家建設事業服務。

  五、對因特殊困難難於分配工作或一時無適當工作可分配者,民政部門應有計劃地將他們組成臨時工作組,派往縣、區幫助工作,以便在實習中獲得一定工作經驗後再正式分配工作,其實習期間的生活費用,可由原在的革命殘廢軍人學校負責供給,或根據當地實際需要與可能,商同有關部門聯合舉辦短期的專門業務訓練班,訓練期間的經費開支也由原在的革命殘廢軍人學校負責,所需敎師由有關業務部門臨時指派,結業後由業務部門分配工作。

  以上希各省市人民政府切實貫徹進行。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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