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佈告
粤工字第二七六號
本省礦產資源蘊藏豐富,種類繁多,特別是鎢、錫、煤、鐵、石油、鉛、鋅、銅等礦產,都是國防工業與重工業的原料。這些礦源分佈甚廣,新的礦源陸績發現,但目前我們對全省礦藏情况的掌握,還不夠全面,不夠深入。為了鼓勵人民羣衆積極找礦報礦,協助政府了解礦藏情况,以利於開發富源,為國家大規模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更多的物質力量,並從而增加人民收益,改善人民生活,特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獎勵人民報礦辦法」,結合本省的具體情況,製訂「廣東省人民政府獎勵人民找礦報礦暫行辦法」隨文公佈施行,希各遵照。
主 席 葉劍荚
代主席 陶 鑄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五日
附:廣東省人民政府獎勵人民找礦報礦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獎勵廣大人民羣衆積極發現祖國蘊藏礦產資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非金屬等),以適應國家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報礦手續:
一、報礦人發現新礦苗後,採取礦苗標本(重量約半公斤),向縣、區、鄕人民政府及有色金屬場、站報吿並介紹如下報礦內容:
(一)報礦人姓名、性別,職業和現在通訊地址。
(二)礦苗標本名稱,發現地點(詳細註明縣、區、縣、村、山別)和發現日期。
(三)礦苗分佈情况、礦苗厚度、露頭延長、條數、大小形狀。
(四)所發現礦苗是否已開採過,礦苗發現地附近交通情况如何。
二、各縣、區、鄕人民政府及有色金屬各場站,根據報礦人報吿資料,提出意見,連同新發現礦苗標本寄到工業廳、各行署工業處、縣工業科(或工商科),有色金屬管理局或該局各管理處、辦事處、管理站、礦場,以便作出鑑定,通知原報礦人。
第三條:報來礦苗樣本,經化驗或經實地勘査確有開採價値者,根據具體情况和該礦價値大小,給予報礦人名譽或物質獎勵,以示鼓勵。
第四條:獎勵辦法:
一、獎勵條件:
(一)實地勘査確屬新礦苗,未曾開採和有開採價値者;
(二)原開採過的礦場附近又發現新苗(或追苗)有一定生產價値者;
(三)一貫報礦積極,熱心宣傳而引起羣衆重視者。
二、獎勵種類:
(一)名譽獎(包括有表揚、通報表揚或發給獎狀);
(二)獎金。
三、具體獎勵標準;
(一)有機械化開採價値者,給予獎金五百萬元,並發給獎狀。
(二)有土法開採價値者,按如下情况分別給予獎勵:
1.可容三百民工開採三年以上者,給予獎金三百萬元,並發給獎狀;
2.可容二百民工開採二年以上者,給予獎金二百萬元;
3.可容一百民工開採一年以上者,給予獎金五十萬元。
(三)在原開採礦場附近,發現新苗或追苗者,按實地情况,適當給予不超過五十萬元的獎金。
(四)一貫對報礦積極,熱心宣傳,使羣衆重視,有一定貢獻者,酌情給予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或獎金。
四、所報礦產品,屬有色金屬者,由廣東省有色金屬工業管理局頒獎,屬其他金屬及非金屬礦產者,由省工業廳頒獎。
第五條:凡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礦業機構從事地質調査與礦業工作人員,不在本辦法獎勵範圍之內。
第六條: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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