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6期

1954年04月2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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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答覆「關於勞改農場租用區、鄕政府機動田可否免納租穀等問題」的函

中南行政委員會一九五四年三月八日(54)會廳公財字第〇四八四號


  據本會公安局二月八日公(54)勞字第八三號報吿,請示關於勞改農場租用區、鄕政府機動田可否免納租穀等問題,茲函覆如下:

  一、勞改農場雖屬國營性質,但其租種區、鄕政府之機動田,自應按規定向各該政府繳納租穀,此乃二個不同的問題,並非因繳納租穀而改變其國營性質。至於某地勞改農場基礎較弱,有的還要依靠國家供給,如若繳租,不僅影響勞改罪犯的自給自足,而且增加了國家負擔,可否免交租穀之問題,可報請各該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免予繳納;但各勞改農場仍應努力生產,以作到自給自足。

  二、湖南邵陽專署公安處所屬武崗勞改農場,租種當地政府機動田,如其繳納租穀,實有困難,同意免繳此項租穀。

  三、査各區,鄕政府之機動田,係政府保留待分配之土地,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並非爲農民所有。此項機動田係政府備作日後 在外鄕未分得土地之人員,回鄕時分配之用。因此,這類土地可否劃歸勞改農場所有的問題,亦可報各該省人民政府根據各該地具體情况考慮决定,而暫不統一規定劃給勞改農場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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