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6期

1954年04月23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4年 > 第6期
【打印】 【字体:

中南行政委員會辦公廳函

廳民(二)字第〇二一九號


  事由:覆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中的幾個問題

  附件:抄送機關附武漢市所提三種方式

  主送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抄送機關:六省一市人民政府、財委第四辦公室、中南民政局

  元月二日(54)府地房字第二號報吿悉。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的幾點意見,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三月十二日內地(54)字第十四號函覆稱:

  政務院交下你會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二日(54)會民字第O一二九號報吿及附件均悉。所提對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中的幾個問題,經我們硏究,作如下答覆:

  (一)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如土地改革法中第十五、十八、十九、廿五、廿六等條所規定的土地及依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第三、四、五條規定,沒收徵收的土地是。至於依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規定保留的小量土地及第二十三條按農村習慣留作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卽本辦法所稱的公有土地。報吿所列宗敎團體、工商聯、善堂、會舘、廟宇等及其他公益事業所有的土地,是包括在公有土地之內。再,農業生產合作社,本係從私有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其土地不能視爲公有,如因建設需要徵用其土地時,仍應予補償。

  (二)特殊土地的類型,土地改革法第四章曾有此規定,但由於各地情况不同,不可能作出全面性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况,在擬訂實施辦法中加以具體規定。報吿所列菓園、稻場、花園、茶樹園、坆山、荒地等,應視爲特殊土地。

  (三)徵用私有荒山坆地,除給予遷葬費外,對於墳地本身,應視爲特殊土地處理,得根據具體情况酌情給予補償。徵用少數民族坆山時,尤應照顧民族政策愼重處理。

  (四)本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空地」係指旣未建築,又未作農業生產或其他用途之土地而言。報吿所稱「棚戶」使用之土地不能因其建築簡陋而視爲空地。屋壳所佔基地,應視爲房基地,不能視爲空地。

  (五)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對被拆遷之棚戶,如須在其他地點建屋居住者,其所需地基感到困難時,政府可協助徵用土地單位解决。

  (六)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凡徵用之土地,產權均屬於國家,用地單位不需用時,應交還國家,不得轉讓。因此,凡使用徵用之土地,不論其投資與否,產權皆屬國有,如使用終止,應無償交還國家。此後如有其他單位需要使用此項收回之土地時,可以按武漢市府所提三種方式辦理。」

  特函轉査照。


附:武漢市人民政府所提三種方式


  一、對國家行政機關、部隊、學校、黨團、工會,婦聯等採撥用方式。

  二、對公私合營企業,國家企業,則作爲國家投資,其價値評估標準,市區土地按標準地價估算;郊區土地則比照毗隣郊區之市區土地的標準地價估算。

  三、對私營經濟企業,或私營文化事業則由房地機關發租。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