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行政委員會令
(54)會廳總字第〇三〇八號
主送機關:中南直屬各單位、各省市人民政府
抄送機關:
茲隨令頒發本會「關於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希市各遵行。
主 席 林 彪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
附:
關於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
的若干暫行規定
爲了密切政府與羣衆的聯繫,爲了發揚自下而上的批評,認眞負責的處理人民羣衆的來信來訪,是各級政府機關及企業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一九五一年卽頒佈了「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一九五二年又發出了「關於加强人民檢舉接待室工作的指示」,一九五三年年初中央指示各地開展反對官僚主義、反對命令主義、反對違法亂紀鬥爭,要從處理人民來信入手,這就更加引起了各地進一步的重視。各地人民來信來訪數量激增,我中南各級政府機關及企業部門,在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上已取得很大成積,但是這一工作仍存在着某些缺點,某些部門沒有把這一工作當成經常工作,一度重視以後又冷淡下來,某些部門則存在着積壓拖延和草率結案的現象,而且人民羣衆不了解政府各部門的性質及其職權範圍,又迫切要求解決問題,往往將申訴書複寫多份到處投遞,某些部門由於分工不明,在轉辦批覆上產生某種重複混亂以至互相推諉不負責任的現象,因而影響處理效果,招致羣衆不滿。一九五三年五月間,本會辦公廳,最高檢察署中南分署,中南人民監察委員會及中共中央中南局紀律檢査委員會曾邀集各有關部門共同製定了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暫行分工及聯繫方法,試行以來尙能適用。現爲加强此一工作起見,特吸收各地經驗,將原方案加以補充,作若干規定如下:
甲、人民來信來訪處理上的分工與聯繫的規定
凡原受理部門接到人民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應由本部門處理者,各該部門皆應負責處理。凡不屬原受理部門管轄範圍者,如來信來訪內容簡單,情節輕微,轉辦後不須報吿處理結果備案者,可直接轉交應辦理的部門自行處理;如案情較複雜,轉辦後可能仍須與來信來訪人聯繫,或須査詢其處理結果者,爲避免重複混亂,可移交同級主管部門或同級專業部門辦理,移辦的手績,一般的可原件照轉,力求迅速,緊急的應以電話通知,移辦後卽由該主管部門或專業部門與來信來訪人聯繫,並由其自辦或與其他部門會同辦理或轉交下級辦理,各該辦理機關辦理後不必向同級原受理機關報吿處理結果。但如原受理者爲政府主席或報社,需要知道處理結果者,則辦理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報吿政府辦公廳或報社備案。人民來信來訪在同級機關之間的移辦,大致作如下的分工:
1、凡不屬政府系統的案件,如中共黨員黨紀問題、工會、靑年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問題、軍事系統的問題、合作社系統的問題,受理後皆移轉各該系統自行處理之。但不脫離生產的軍事幹部問題可交由縣監委協同縣人民武裝部門處理之,合作社系統的重大問題移辦時可同時吿同級財委、監委。
2、凡人民來信來訪內容屬於詢問、請求、批評、建議等般的皆應移送同級主管部門處理,如問題很小可直接交下級應辦理單位處理,如內容帶有一般性,非某一部門所能處理者應移送同級政府辦公廳(或相當機構)處理之。
3、凡檢舉違犯國家法律的案件(包含國家工作人員及非國家工作人員)轉交檢察機關處理之。其中凡檢舉反革命及有關鎭反運動問題,轉公安機關處理之,而一般的刑事訴訟、民事糾紛、合同糾紛、催促判決以及不服判決(包含三反、五反運動中人民法庭的判決)交由法院處理,司法幹部違法失職的案件應仍分別移檢察、監察機關處理之(其中如司法公安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敲詐勒索、非法拘捕、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爲皆由檢察署處理之)。
4、凡檢舉政府機關企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貪汚浪費、官僚主義、命令主義、違法亂紀等問題的案件以及政府幹部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一般的可直接交應辦理單位處理,重大的應移送同級監委,由其自辦或轉交下級處理之。單純檢舉幹部違法者由檢察署處理之,如檢舉幹部違法同時涉及行政紀律問題或違法的情節輕微依法不至受刑事處分者,視其內容可交監察或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之。
5、凡有關政府幹部任用、提拔、調動、轉業、退職以及工薪、福利等問題,一般的移送其主管部門自行處理之,如問題較大可同時吿人事部門或移人事部門處理之。
6、凡有關勞動爭議、勞動就業,勞動保護等問題,一般的皆移送勞動部門處理之。
7、凡有關社會救濟,轉業建設、優撫工作等,移送民政部門處理之。凡有關土改問題,可按性質交縣人民政府或民政、司法部門處理之。
8、凡涉及幾個部門的案件,按性質以一個部門爲主,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之,或由各級政府秘書長(或相當人員)邀集有關部門協商處理之。此類案件應交下級辦理者,亦可由同級政府辦公廳交下級政府辦公廳處理之。
乙、交下級單位辦理之手續,辦理時間與請示報告的規定
1、各部門處理人民來信來訪須轉交其下屬部門處理者,一般的可直接寄交應辦理單位,問題較複雜者可同時抄吿其上級機關,重大者應層層轉辦,如係檢舉政府機關企業部門及其負責人的案件則應交被檢舉單位上一級處理。如情節重大,牽涉其上一級負責人者,則應交上兩級處理。如檢舉內容涉及兩個地區者,則應交其上一級處理,或由兩個地方會同處理之。檢舉鄕幹部的案件應交縣一級主管部門處理,交辦單位應負督促檢査之責,交辦單位必要時應於轉辦案件的同時抄吿有關政策法令,或作帶原則性建議,但不應作具體肯定的指示。
2、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應認眞負責,除無必要者外,處理過程中應與來信來訪人聯繫,處理後應向來信來訪人交代。對匿名者必要時應公開交代,如來信來訪人不服處理,並向上申訴則處理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報上級核定之。辦理機關處理人民來信來訪須請示批准者統按政府系統請示批准手續行之。有關幹部處分,法律判決,統按幹部處分批准程序及法院審判程序行之,不須越級請示。交辦單位如指定須將辦理結果報其備案者,下級辦理單位應作報吿,交辦單位如對處理有不同意見,應指示其直接下級,不應越級指示。
3、交辦機關須迅速轉寄,重大案件應以電報或電話通知其下級,特殊原因轉辦時間超過一週以上須經該部門首長批准,辦理單位須迅速處理,如處理時間超過一月以上者,應向來信人及交辦單位申述理由。
丙、人民檢舉接待室問事處及意見箱
1、中南及省市各行政及企業部門,凡有必要者皆得設立人民檢舉接待室,某些部門亦可設立人民問事處,專縣政府可由其秘書機構及其所屬檢察、監察機關,聯合設立人民檢舉接待室。專員、縣長定期接待人民羣衆的辦法可以試行。人民羣衆要求與各部門首長接談者,應約期接談,或指派代表接談。
2.凡設置人民檢舉接待室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假期應有値日人員,對來訪者應盡可能做到隨到隨談,談話應有筆錄,必要時由來訪者簽名或劃押,問題如能立卽解決者,由承辦人員經一定請示手續,立卽解決之,不能立卽解決者,按人民來信處理。
3、對來訪者,應態度和藹、熱情招待。對遠道來訪者必要時應招待食宿、發給川資,或轉請救濟機關遣送回籍。
4、各人民接待室應擬定接待規約,凡人民羣衆的請求申訴應交代政策,並根據事實經一定批准手續作合情合理的處理,如不服處理應儘力採取說服方法,並允許其向上級機關申訴,如其不遵守規約,破壞機關之工作秩序者,應予勸止,必要時經同級政府之批准,可作適當處理。
5、爲避免重複混亂,除各級人民政府檢察、監察機關外,皆不得在街道及鄕村設置意見箱。各行政企業機關、人民團體得在其所在地內部其門口及其附近設置意見箱,並註明意見箱受理意見的範圍。專縣以下政府亦可由其秘書機構、檢察、監察機關聯合設置之。凡設置意見箱者,應定期開啓,按人民來信處理。
丁、對來信來訪的表揚、奨勵、保護,對誣告者的處理
1、凡檢舉反革命、檢舉貪汚浪費、檢舉不法奸商的五毒行爲,有重大價値的建議,以及其他對國家人民有益的檢舉及建議,應根據情節,由各主管部門予以表揚或給予物資獎勵。
2、凡檢舉人不願公開姓名者,應代爲保密,如對檢舉人進行報復打擊,應根據中央指示嚴肅處理。
3、凡檢舉人挾嫌誣吿企圖陷害者,如情節嚴重惡劣應使誣吿者受法律處分,如情節輕微可令其承認錯誤或予以批評,但如檢舉內容確有事實根據,而所反映事實不完全確實或雖有事實根據而其觀點不正確者,不得視爲誣吿,可予說服敎育但不應追究責任。
戊、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機構及其領導
1、各部門凡人民來信來訪數量很多者,應根據需要,在其秘書機構內設置專職人員。人民來信來訪數量不多者,亦應指定專人兼管。専署以下政府所設置的專職人員並可與檢察、監察機關聯合辦公,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
2、各級人民政府的秘書長(或相當的人員)應負領導此項工作的責任,應定期召集會議,檢査所屬各部門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情况,並總結經驗,應該將工作情况定期向主席(專員、縣長)報吿,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吿,對重要來信來訪應親自批閱,並呈報主席(專員、縣長)批閱,各級監察機關對人民來信來訪工作應負監督之責,各部門向同級政府或秘書長關於這一工作的報吿應抄吿同級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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