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5期

1954年04月0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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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命令

(54)粤工字第九四號


  主送機關:本府工業廳        各行署、自治區、市、縣

  抄送機關:中南行政委員會華南分局      華南財委第一、二、五辦公室

  本府財政廳茲制定「廣東省地方工業企業管理試行辦法」隨令頒發,希自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遵照執行。


主 席      葉劍英

代主席       陶  鑄

一九五四年三月十六日


廣東省地方工業企業管理試行辦法


  爲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揮地方工業的積極性,加强領導,使地方工業逐步發展,輔助國營工業的不足,逐步滿足人民的需要,並監督生產使之有計劃的進行,爲國家工業化積累資金。根據中南企業財務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整頓地方工業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工業企業分佈的具體情况,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系統

  (一)本辦法所稱地方工業企業,僅指地方國營和公私合營兩種經濟類型的工業企業。地方國營工業爲社會主義的經濟,必須逐漸加强與建立計劃管理;公私合營工業爲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在國營經濟領導下,納入國家計劃軌道。地方工業企業須符合國家的統一計劃,統一領導,並與分級管理的三級財政體制相適應。

  (二)根據本省行政體制及市、縣企業主管部門的工作情况,省工業廳對市、縣企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方法,劃分爲:①雙重領導。指定汕頭、湛江、海口、江門、韶關、佛山六市在工業行政系統上受省工業廳和行署工業處之雙重領導;②單線領導。除上列六市外,其餘各市、縣在工業行政系統上均受行署工業處的直接領導。

  (3)根據地方工業企業的規模大小、產銷情况、人民需要等條件,劃分爲省級工業企業與市、縣級工業企業兩級管理。

  爲適應各級企業主管部門領導管理企業的工作情况,將省級工業企業分爲:①省工業廳直接管理的省級工業企業;②委託行署代管的省級工業企業;③委託市、縣代管的省級工業企業。

  全省地方工業除省級工業企業外,其餘均爲市、縣級工業企業,分別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公司爲企業的主管機構(均屬省級工業企業,其管理系統亦分省廳直接管理與委託市、縣代管兩種)公司承上級的指示,直接管理所屬基層企業。基層企業的計劃、報表和請示報吿文件原則上應由企業主管機構批覆、核轉和彙編。但遇有時間性、技術性以及另有特別規定的報吿文件,得主送省工業廳或企業代管門部,抄知企業主管機構。

  附:管理系統表

  二、企業財務收支與預算之關係

  (一)省級工業企業(包括省廳直屬、行署和市、縣代管)其預算繳款,撥款均應根據核定之財務收支計劃全部列入省總預算。預算繳款由基層企業逕直匯交省工業廳轉解省地方金庫,預算撥款由省工業廳逕直匯撥基層企業。

  (二)市、縣級工業企業均採取預算差額管理辦法,以企業主管部門或基層企業爲對象,將所屬企業全部收支相抵後之差額列入市、縣總預算。預算繳款、撥款以企業主管部門或基層企業直接向市、縣地方金庫解領。具體執行辦法,依省財政廳之規定。

  (3)公私合營工業企業的預算繳款、撥款僅以公股部分,按分級系統分別列入省、市、縣總預算。

  三、幹部管理

  地方工業企業的幹部管理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代管部門在當地黨委領導下負責處理。但省級工業企業的主要負責幹部、技術人員的人事變動應取得省工業廳的同意後,方得處理。

  四、生產、基建等項指標之掌握與分配

  省工業廳根據上級頒發的全省地方工業生產任務控制數字、勞動工資增長控制數字、基本建設投資控制數字、上繳任務控制數字等指標,給省廳直屬省級工業企業和各區地方工業分配任務;行署工業處在上級分配任務指標範圍內,統一分配給本區代管省級工業企業和各市、縣地方工業,各市、縣在上級分配任務指標範圍內,統一分配給本市、縣代管省級工業企業和直屬市、縣級工業企業。

  五、計劃的編製與審批

  (一)省級工業企業的工業生產計劃(包括勞動計劃)基本建設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由省工業廳直接佈置編製。各基層企業的上項計劃應按規定報送份數,分報省工業廳、行署或市縣企業代管部門。各企業代管部門對上項計劃的意見,應逕行上報省工業廳作審核參考,不另審核、批覆和彙編。省工業廳於奉上級批准計劃時可主送基層企業,抄知行署或市、縣企業代管部門。

  (二)市、縣級工業企業的生產計劃(包括勞動計劃),基本建設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由省工業廳按領導系統逐級佈置編製。各種計劃的報送程序和審批權限如下:

  (1)工業生產計劃(包括勞動計劃)以市、縣爲基層計劃單位。各市、縣工業生產計劃依規定報送份數分報省工業廳和行署工業處。行署對上項計劃的意見應逕行上報省工業廳作審核參考,不另批覆和彙報。省工業廳於奉上級批准計劃時再逐級下達或抄知市、縣級基層企業。

  (2)基本建設計劃除投資總額不滿一億元的零星基本建設單位,由市、縣審査報行署工業處批准幷報省工業廳備案外,各基本建設單位應依規定報送份數分報省工業廳、行署工業處和市、縣,由行署工業處審査報省工業廳批准。

  (3)財務收支計劃各基層企業依規定報送份數分報省工業廳、行署工業處和市、縣,幷由市、縣審核按財政系統逐級上報到省財政廳。具體執行辦法,按省財政廳之規定辦理。

  六、劳動工資與安全衛生

  (一)地方工業企業建立八級工資制或計件工資制,省工業廳直屬省級工業企業由省工業廳領導進行;代管省級工業企業或市、縣級工業企業,均由企業代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領導進行(遇有必要得報請省工業廳指導協助),幷將定案材料層報省工業廳備案。

  (二)地方工業企業生產管理人員工資等級,除科(股)長以下人員由基層企業評定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代管部門備案外,科(股)長級以上人員應按下列秩序評定:

  (1)省工業廳直屬省級工業企業經理、廠長、科(股)長、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等級由省工業廳評定。

  (2)行署、市、縣代管省級工業企業上項人員的工資等級,由企業代管部門評定,報省工業廳備案。

  (3)市、縣級工業企業上項人員的工資等級,由市、縣評定,報行署工業處備案。

  (三)地方工業企業建立有關生產獎勵制度,均應層報省工業廳批准後,方得施行。

  (四)勞動組織的建立與變動應照下列規定辦理:省工業廳直屬省級工業企業報由省工業廳審核批准;行署、市、縣代管省級工業企業報由企業代管部門審核批准,幷報省工業廳備業;市、縣級工業企業報由市、縣審核批准,幷報行署工業處備案。因勞動組織調整的剩餘勞動力的處理,由各該批准部門與當地有關部門協同解决,幷將處理結果層報省工業廳備査。

  (五)省工業廳直屬省級工業企業的安全衛生工作,由省工業廳督促檢査;行署、市、縣代管省級工業企業或市、縣級工業企業的安全衛生工作,由企業代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督促檢査。至定期舉行的全省性或臨時性安全衛生大檢査,由省工業廳與有關部門協同幷邀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代管部門協助進行。各級地方工業企業如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均應按照中央財委職工傷亡事故報吿辦法逐級上報。

  七、會計制度與會計報告

  (一)地方工業企業適用的會計制度,除華建蔴紡織廠、順德絲廠、廣東農具廠、富國煤礦、汕頭罐頭廠、汕頭電廠、利國糖廠、湛江電廠、韶關電廠九個單位財務工作基礎較好,指定採用中央頒訂的「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格式」外,其餘地方工業企業均應採用「廣東省地方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制度」。

  (二)省級工業企業應嚴格按照統一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吿,幷力求做到報表齊全,內容詳實,編製及時。依規定報送份數分報省工業廳、行署或市、縣企業代管部門。由省工業廳審核批覆基層企業,幷抄知行署或市、縣企業代管部門。行署或市、縣企業代管部門對會計報吿的意見應逕行上報省工業廳作審核参考,不另批覆和彙編。

  (三)市、縣級工業企業應按照統一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吿,幷力求做到報表齊全,內容詳實,編製及時。依規定報送份數分報省工業廳、行署工業處和市、縣,由市、縣審核批覆幷抄報行署工業處備査。

  八、統計工作

  (一)行署工業處和市、縣工業系統的統計工作,在業務上承省工業廳領導及同級國家統計機構之指導,負責督促轄區內地方工業企業的統計工作。幷就近解答一般編報技術上的問題(綜合報表編報程序另行規定)。

  (二)省級工業企業的統計報表,由省工業廳直接佈置編報。基層企業的統計報表,應按規定分送受表機關。行署、市、縣企業代管部門對上項報表編製技術上的意見,應逕行上報省工業廳作審核參考,不另批覆基層企業。省工業廳的審核意見,可主送基層企業抄知企業代管部門。

  (三)市、縣級工業企業的統計報表,由省工業廳遂級佈置編製。基層企業的統計報表,應按規定分送受表機關。市、縣對上項報表編製技術上的意見,應逕行上報行署工業處作審核參考,不另批覆基層企業。行署工業處的審核意見,可主送市、縣抄知基層企業。

  (四)凡編製基本建設計劃的省、市、縣級工業企業建設單位,一律應依照規定塡報基本建設定期統計報表,分送受表機關。基本建設統計報表一律由省工業廳審核,幷將審核意見主送基層企業抄知企業代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

  九、生產與技術的檢查與指導

  (一)省工業廳直屬省級工業企業生產檢査,質量改進,技術硏究指導等工作,由省工業廳直接檢査和指導。

  (二)代管省級工業企業和市、縣級工業企業生產檢査,質量改進,技術硏究指導等工作,由行署工業處或市、縣經常進行檢査,發現問題,指導解决。如不能自行解决者,層報上級指導解决。

  (三)資源勘測,專業技術硏究等工作,由省工業廳領導,行署工業處或市、縣協助進行。

  十、檢查報告

  (一)省工業廳對直屬省級工業企業應經常進行檢査。對代管省級工業企業生產、基建、業務方面進行檢査時,應會同企業代管部門進行,必要時亦可逕到省級基層企業進行檢査。檢査報吿應送一份給企業代管部門。

  (二)省工業廳或行署工業處遇有必要對市、縣級工業企業生產、基建、業務方面進行檢査時,應通知市、縣,並將檢査情况和檢査報吿,向市、縣會報或送一份給市、縣。

  (三)行署工業處和市、縣,對代管省級工業企業或直屬市、縣級工業企業生產、基建、業務方面應經常進行檢査。檢査報吿應分送行署工業處和省工業廳備査。

  十一、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的申請

  (一)省級工業企業(包括省廳直屬和行署、市八縣代管)其因生產及基建所需的統一分配物資,應編具計劃(季度和年度)巡報省工業廳核轉省財委申請分配。

  (二)市級工業企業(指省財委已批准者)其因生產及基建所需的統一分配物資,應編具計劃逕報當地市財委核轉省財委申請分配。

  (三)縣級工業企業,依規定不得申請統一分配物資。

  十二、請示報告文件的報批程序

  地方工業企業業務方面的請示報告文件,應按分級系統辦理,程序如下:

  (1)省工業廳直屬省級工業企業業務方面的請示報吿文件,送由工業廳批覆。

  (2)代管省級工業企業業務方面的請示報吿文件,應送由行署或市、縣企業代管部門批覆,如遇須轉報上級請示解决者,層轉上級。批覆時可主送企業代管部門抄知基層企業。省工業廳批覆市、縣代管省級工業企業時,並應抄知行署工業處。

  (3)市、縣級工業企業業務方面的請示報吿文件,送由市、縣批覆;如遇須轉報上級請示解决者層轉上級。批覆時可主送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抄知基層企業。

  (4)省工業廳或行署工業處發出有關全面性的調査統計、資料收集以及帶普遍性的業務技術指導文件,須通知全省或全區地方工業企業依時造報或辦理者,省工業廳或行署工業處可主送省級基層企業和市、縣級基層企業,抄知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代管部門。各基層企業於遞送上項資料時,亦得主送省工業廳或行署工業處,抄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代管部門。

  十三、附 則

  (一)本辦法內各項業務的具體實施辦法,除有規定者外,另由省工業廳根據現行法令分別制定。

  (二)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工業廳。

  (三)本辦法頒發後,如與中央、中南頒發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有抵觸時,由省工業廳通知修正。

  (四)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於一九五四年起試行。試行期間如有意見,得報由省工業廳研究後,轉呈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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