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關於健全鄕政權組織的指示
内民(54)字第三號
隨着農村「五多」現象的基本克服,多數地區的鄕政權組織已有很大改進。爲了進一步發揮鄕政權的效能,各地應本着便於人民直接行使政權處理自己的事情與適應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發展的原則,在普選的基礎上,對鄕政權組織、民主制度及工作方法加以整頓與健全。茲根據「鄕(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與「第二次全國民政會議决議」作如下指示:
一、在普選的基礎上,建立鄕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度,使之眞正成爲領導生產建設組織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鄕人民代表大會應討論貫徹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與上級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指示;討論决定本鄕人民提出的重大興革事宜;加强對人民的社會主義敎育;交流傳播互助合作的經驗與推廣先進的生產技術;根據人民意見,對鄕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進行批評與表揚。
鄕人民政府委員會在鄕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即爲鄕的行使政權的機關,領導全鄕生產建設和各項工作,應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指示及鄕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製定各個時期的工作計劃,並於下次會議檢査計劃執行情况。鄕人民政府委員會應加强集體領導,各委員亦應適當分工,以便發揮集體力量。
二、鄕人民政府應設置各種工作委員會。一般應按生產合作、文敎衛生、治安保衛、人民武裝、民政、財糧、調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設各種經常的工作委員會;各地可依據具體情况合併或調整,但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居住集中而無必要設立工作委員會的鄕,亦可不設,由鄕人民政府委員分工進行工作。各種經常工作委員會建立後,盡可能不再設臨時工作委員會,確因工作需要,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始得設立,工作完成後即行撤銷。
各種工作委員會應掌管的工作:
生產合作委員會掌管農業與副業生產、促進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以及牲畜繁殖等工作;
文敎衛生委員會掌管小學敎育,社會敎育及衛生保健等工作;
治安保衛委員會掌管防奸、防盜以及監督與管制地主、反革命分子等工作;
人民武裝委員會掌管民兵的組織、訓練等工作;
民政委員會掌管優撫、救濟、民工動員、人口調査反貫徹與執行婚姻法等工作;
財糧委員會掌管貸款發放、農業稅及農村其它稅收等工作;
調解委員會掌管調解羣衆糾紛等工作。
各種工作委員會均設主任,必要時亦可設副主任,由鄕政府委員分別擔任,亦可遴選其他適當的人擔任。各種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一般以五人至九人爲宜。委員人選一般應以一人一職爲原則,照顧地區吸收鄕人民代表、積極分子及有專長的人參加,其中應有一定名額的婦女,有少數民族居住的鄕,並應有少數民族代表參加。各種工作委員會的委員均由鄕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
三、爲了加强代表與人民的聯繫,便於推行工作,鄕以下應根據不同情况劃分工作單位:一般可以自然村或選區爲工作單位,必要時在自然村或選區下亦可劃定若干居民組;人口居住集中的鄕,鄕人民政府可直接領導居民組進行工作;地區遼濶、居住分散的鄕,鄕以下可由若干自然村分別組成行政村,行政村下按自然村劃定居民組進行工作。
自然村、選區或行政村設代表主任,必要時亦得設副主任,由配然村、選區或行政村內之鄕人民代表互推產生,在鄕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召開所轄地區的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會議,討論執行鄕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決議,並檢査執行情况。居民組設組長一人(居民組範圍過大者亦可設副組長),由代表擔任,負責推行工作,定期向居民報吿工作,聽取批評。
四、鄕政權在工作中旣要堅持必要的會議制度,充分發揚民主;又要不影響幹部和羣衆的生產時間,除鄕人民代表大會和鄕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根據中央的規定辦理外,各種工作委員會會議、自然村、選區或行政村的工作會議、居民組會議應視工作需要召開。召開全鄕羣衆大會時須經縣或區人民政府(區公所)批准;召開自然村、選區或行政村的羣衆大會時,須經鄕人民政府批准。
爲了及時地反映人民意見和傳達決議、推動工作,各種會議的召開必要時可以適當銜接起來,如鄕人民代表大會前後,可召開鄕政府委員會會議和居民組會議;鄕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前後可召開各種工作委員會會議和自然村、選區或行政村的工作會議。爲了避免開會次數過多,各工作委員會主任、代表主任(鄕下直接設居民組的組長),可列席鄕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統一佈置工作;或採用由鄕政府委員會分頭聯繫、個別交待的方式解決問題。一切會議均應事先做好準備,以便旣節省時間又眞正解決問題。
鄕的各種制度,須經常解决人民切身的利益問題,成爲人民自己的制度,才能得到鞏固和發展。
五、改進與提高鄕的工作,首先要改進縣、區對鄕村工作的領導。縣對鄕佈置工作任務時,必須照顧農事季節,根據需要與可能,分別輕重緩急,並力求步調一致。各部門的臨時任務,應在服從中心工作的前提下,經縣領導同意,始得佈置到鄕。縣區所能辦的事項,應直接由縣區辦理,不得推給鄕村。
縣區應經常督促指導開好鄕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鄕人民代表大會搜集人民羣衆對政府工作和幹部作風的意見,認真負責地予以處理。
縣區應經常保持一定數量的幹部深入鄕村工作,建立固定的基點鄕,以吸取經驗指導全面。同時,通過總結與檢查工作,及冬學、夜校或短期訓練培養鄕村幹部,幫助其熟悉政策法令,改進工作方法,樹立善於聽取羣衆意見、和自我批評的作風。
以上希硏究執行,並將執行情况於一九五四年六月底以前,向本部作一次專題報吿。
部長 謝覺哉
一九五四年一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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