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3期

1954年03月0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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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暫緩執行婚前健康檢查的通知

(54)粤民字第五七號


  主送機關:各行政公署、各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

  抄送機關:各區人民醫院各市、縣衛生院

  本省自施行婚前健康檢査以來,各地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羣衆初步認識了婚前檢査是維護人民和下一代子女健康的,關係整個家庭生活的幸福和愉快,是人民政府關心人民婚姻大事的嚴肅負責態度的表現。但由於羣衆思想覺悟程度高低不一,大部分羣衆落後的舊習慣一時尙難轉變,據近來一些市、縣反映:城市羣衆仍有不執行婚前健康檢査,有的因害羞;有的怕檢査出有病致影響婚期;有的因生活困難,怕檢査出有病無力醫治,因此,他們便不經登記而自行同居,另有的檢査出有病亦不重視,不經醫治即自行結婚,致影響婚姻登記工作的進行。最近,中央衛生部曾對陝西省批覆:「……目前進行婚前健康檢査,在主觀力量及客觀條件還不夠,因此對婚前衛生,可做一般宣傳,不應硬性規定(非婚前檢查不准結婚)以免發生强迫命令引起羣衆不滿。」根據這一批覆指示精神,及本省目前地方風俗習慣一時不易轉變和區、縣醫療設備條件的限制,特規定婚前健康檢査不做硬性規定,如羣衆自動要求檢査的則應給予檢査。但目前應着重宣傳敎育,使羣衆思想逐步提高,認識到雙方身體健康,是建立共同勞動的愉快的民主和睦家庭的主要條件。至於前發有關通知指示,內容與本件有抵觸的,應以本件爲準,希即執行。


一九五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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