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3期

1954年03月0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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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頒發「廣東省、廣州市銅料管理暫行辦法」

的命令

(54)粤市聯第五十號

(54)府經令字第三號


  爲加强省、市內銅料和銅器成品的管理,防止投機商販走私和高抬市價搶購及減少浪費,保證國家需要,茲根據中央財委節約用銅指示(草案)精神,並按我省、市的實際情况,制定本省、市銅料管理暫行辦法,自本年二月七日以(54)粤市聯字第五十號,(54)府經令字第三號佈吿公佈施行。茲隨文附發「銅料管理暫行辦法」一份,希迅轉所屬有關單位,切實執行,並密切配合,進行檢査。


代主席 陶鑄

市長 何偉

一九五四年二月七日


  〔附〕

廣東省廣州市

銅料管理暫行辦法


  査銅料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重要物資,國家必須嚴加控制,近年來省內各地及廣州市發現部分投機商販爲了貪圖暴利,在各地抬價搶購,和運出省、市(指廣州市)境。茲爲加强銅料管理,以確保國防和經濟建設需要,特作如下管理暫行辦法:

  一、凡屬紫什銅、生熟黃什銅及有關銅的原料和半製成品等,非經本省、市(指廣州市,下同)財政經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市財委)或工商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五百公斤以下由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批准,超出五百公斤以上者由省、市財委批准),一律禁止私自運出省、市境外。

  二、凡省、市內業經登記之正當工商業用銅戶,可根據其實際生產需要,經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嚴格審核後發給採購證,規定收購地點、數量、價格(按當地合作社收購牌價),准其自購自用。但嚴禁轉手販賣、高抬市價搶購和私運出境。

  三、凡屬民間或生產上需用的銅器成品成批販運出省(市)者必須經各該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審核,確無變造假冒,經發出境證始准出境,但越省運輸,必須經省、市財委批准,方得起運。

  四、凡省、市屬內所有部隊、機關、團體、學校需用銅料一律禁止在市場自由採購,如屬臨時急需,應持介紹函件向國營公司如本單位有銅料積存,一律交當地合作社收購,不得在市場出賣。

  五、凡違反以上各項規定者,即視爲走私或破壞法令論處,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六、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今後中央、中南另有規定時,本辦法如與之有抵觸者,應按中央、中南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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