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力調配暫行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七日以(54)粤勞字第六五號佈告發出
國家已進入五年計劃建設的第二年,本省的基建任務亦將隨着國家建設任務之日益繁重而需用勞動力日益增多,爲合理地調配勞動力及便利失業人員自謀生活職業以達到爲生產服務的目的,對本省勞動力的調配,特如下規定:
一、凡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經營、公私合營和私營的企業及軍事後勤生產部門和基本建設單位招用固定職工,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招用職工在六人以上二十人以下者,須於五日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統一調配,由招用單位審査錄用。
2、招用職工在二十一人以上者,用人單位須於十日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統一調配,由招用單位審査錄用;如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無足數或適當人才供應者,可報請省勞動局統一調配。
3、招用職工在五人以下者,可在當地失業人員中自行選擇錄用,但須將所用人員的勞動就業登記證,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4、如已登記之失業人員不適合用人單位的條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另行僱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統一調配範圍,可自行招用,但必要時亦可向勞動部門申請協助;
1、行政機關、團體、學校、軍隊招用職工者。(但基本建設所需之建築工人(包括技術工人、普通工人)均須由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調配)
2、招用臨時工在二十人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僱用臨時工:
(一)臨時性工作,在一定期間内完成以後不再繼續者;
(二)經常性工作,因臨時增加任務,在一定期間内須添用工人才能完成者;
(三)原有長期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需人代替者。
3、手工業作坊招收學徒者。
4、私人僱請褓姆廚師者。
5、招用季節工者。
但僱用臨時工(季節工亦同)二十一人以上者,仍應申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調配或經勞動部門批准到指定地區招用。
三、自行招用工人職員時,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到農村或外地招用職工,更不得登報或張貼佈吿招用;如招用單位必須到外地或農村招用時,事前應取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及有關地區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各級人民政府、工會、農會等未接到省人民政府勞動局或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通知,不得隨便具函介紹工人或農民到外地尋找工作,以免引起勞動力盲目流動,影響農業生產發展及增加城市就業困難。
2、爲保證生產和學習任務完成,不得誘挖在業職工,亦不得錄用在業職工和在校學生。
3、招用臨時工、季節工時,必須在開工前與所用人員簽訂合同,規定招用期限工資待遇、每日工作時間等,經雙方協商同意簽字蓋章後,送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勞動部門備案,合同期滿,應依約解僱,如因生產需要而要延長合同日期時,經雙方同意可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除工作性質及生產需要和臨時工本身條件相適合者可轉爲長期工外,招用時間長短,不能作爲轉長期工的理由。
四、關於實施勞動力統一調配的地區範圍在設有勞動行政部門的汕頭、湛江、海口、韶關、江門、佛山、潮州、石岐、揭陽、潮陽、三埠、肇慶等市(鎭),按上列各項規定進行勞動力的調配,不屬上列地區之招用單位,可自行招用職工,但屬一百人以上之工、礦企業成國防建設、基本建設所需之大量職工時(固定工人六人以上,臨時工人廿一人以上),均應由各該企業或所屬領導機關報請省勞動局或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調配,無勞動行政機構之地區,大量用工人亦應經政府有關部門(如民政科)批准。如需用五十人以上職工者,應由招用單位製訂用大計劃,於一個月前報省勞動局。
五、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經營、公私合營,企業及機關、團體、學校中由政府任免之行政人員,與私營企業聘請之資方代理人不屬本規定範圍。
六、本規定自公佈日起施行,解釋權屬廣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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