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2期

1954年0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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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命令

粤秘七字第五號


  主送機關:本府交通廳

  交通廳公路局

  各行署、自治區、市、縣

  抄送機關:財政廳

  茲制定「廣東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細則」,隨令頒發,希自一九五四年二月一日起遵照執行。


主席 葉劍英

代主席 陶鑄

一九五四年一月十一日


  附:


廣東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實施細則


  (一)根據中央交通部公交總政(53)公字第二四五案二七三五號命令公佈公路養路費徵收暫行辦法的規定原則,結合本省具體情况訂定本細則。本省公路管理局所屬各地車輛監理所、管理站、渡口管理所,均照本細則處理徵費。

  (二)行駛本省公路的汽車,每車每月暫以二OOO公里爲標準(海南區月征里程另有規定),按核定的載重噸位,照現行養路費率(按運價百分之八爲汽油車每噸公里二四〇元,木炭車每噸公里二二四元)計算徵收月費。凡汽車以柴油、酒精或樟腦油爲燃料者,比照汽油車徵費。

  (三)汽車按月繳納養路費後(在上半月出車者按一個月計算徵費,在下半月出車者可按半個月收費),在當月有效期間通行全國各省公路不另收費。

  (四)養路費費額:汽車以車輛噸位,月徵里程與養路費費率相乘積計算之(汽車噸位,貨車以行車執照上核定的載重噸位爲標準,客車以行車執照上核定的載客人數,每十座折合一公噸,不滿十座之尾數,每座以十分之一公噸計算)。

  凡行車執照上註明爲客貨混裝的外省車輛,一律照核定的最高載重量計徵養路費(如核定人數折合噸位高於核定噸位,即以人數折合噸位計徵,如用客車載貨,即照核定噸位徵費)。

  (五)凡車主確有特殊困難無力一次繳足月費者,得報經所在地的監理所、管理站或渡口所查明屬實,並取具負責繳費保證(舖保或聯營運輸組織),可暫分兩次繳納月費(仍塡發全月繳費證),惟必須在當月廿日以前全部繳淸。

  (六)按月繳費的車輛,以在車籍所在省境內繳納爲原則,如跨行他省不能在當月返回原地者,應在他省繳費。

  (七)下列行駛公路的車輛,均應照本細則規定繳納養路費:

  1.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私營運輸業、各種企業、合作社及國家事業部門,無論營業或自用之大客車、各式卡車、各種機械車以及營業性質之小型汽車。

  2.其他有營業性質之汽車。

  3.軍事企業單位領用統一牌照之汽車,如純係裝運軍需物資時,免徵養路費,裝運非軍需物資時,仍按行車執照上核定噸位按次計徵養路費。

  4.軍車利用回空裝運非軍品,根據實際載重量按次計徵養路費。

  (八)下列行駛公路的車輛,免徵養路費:

  1.軍用汽車及軍用獸力車;

  2外國使領舘各種車輛;

  3.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自用之各種車輛;

  4.特種任務車(包括救護車、搶險車、警備車、洒水車、垃圾車、衛生車、救火消防車,經車輛監理所鑑定發有特種車照者,及築路機車、拖拉機等);

  5.非以營業爲目的之小型汽車及三輪機器脚踏車(以行車執照上註明自用者爲限);

  6.公私汽車被徵作軍用運輸時(僅供給燃料、不給運費)有確實證明文件者;

  7.養路専業機構自用之各種車輛;

  8.一切人力車輛。

  (九)車輛過渡,除黨政軍機關首長自用小型車及隨從警衛車,外國使領舘大小型車輛及養路專業機構自用之各種車輛免繳過渡費外,其餘均須另向渡口所繳納過渡費。過渡費費率及徵收辦法見附表。

  (十)關於縣道及私營公路養路費的徵收:

  1.專在縣道及私營公路內行駛的汽車,養路費統由各該路段按照全省統一費率(每公噸每公里汽油車二四O元,木炭車二二四元)自行徴收,但養路費收入必須用以養路。縣道公路對於專在縣道作定線行駛營運的車輛,暫時按次徵收養路費。

  2.凡已由我省或外省公路管理機關所屬站所徵收了月費的車輛,通過縣道及私營公路時一律不得重徵,應由附近公路管理站所及縣道與私營公路的機構將日期、車號、車主、月票號碼(註明省別),車次(次數),客車或貨車,客位或噸位,空車或重車,實際行駛里程及應徵養路費額等項分別詳細登記(如當地未設有省公路管理站所者,登記表須由各該車駕駛員簽章證明),月終彙總報本省公路管理局核對結付養路費。

  3.縣道及私營公路的定線客運班車,在其固定起訖地點內必須跨行國省道公路一段者,其跨行國省道部分,亦採用按次登記,月終由本省公路管理局所屬管理機構(監理所、管理站,渡口所)照數向車方結算,一次收囘應繳的養路費。

  4.縣道及私營公路的貨車,除第(6)項情况外,如超出其本路段經常在國省道公路作長途運輸時,應照規定徵收月費。

  5.縣道及私營公路的客貨車輛,如臨時因運輸上的需要(包括軍公需要及農村需要),經省運輸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調派離開各該路段範圍臨時行駛國省道公路時,得按次繳納來回程養路費。如當地未設有運輸局分支機構,應由省公路局所屬管理機構證明。

  6.原來專在縣道及私營公路作定線營運的客貨車輛,如自動駛出,故意購買月票不作長途運輸,而仍回其本路段內行駛時,省公路局不負擔結付其本路段的養路費。

  (十一)在私營公路未作處理以前,原准私營公路徵收之專營補貼費仍准照章徴收。

  (十二)下列貨車按次徵收養路費:

  1.廣州市貨車,在廣州至新塘,廣州至嘉禾(包括石井、江村及各石場)等線範圍內行駛國省道公路一段者;

  2.廣州市運貨汽車管理處所屬專作市區運輸的商車,經運輸局廣州總站調派擔任運輸行駛國省道公路者;

  3.在規定時間及指定起訖地點內領用臨時牌照一次通行者;

  4.在曲江至十里亭間擔任指定運輸者;

  5.專在農場附近行駛,祇跨行國省道公路一段者。

  (十三)車輛在按月繳納養路費之後經監理所核准改變燃料(例如木炭車與汽油車互相變更)或核准變更噸位(增或減),在當月內不補費亦不退費,一律從次月起照變更情况計徵養路費。

  (十四)凡偸漏養路費,借用憑證,塗改票據,僞造憑證及其他不法行爲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偸漏養路費者——除應補繳養路費外,初犯者處以應繳費額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罰金,重犯者處以百分之三十至六十的罰金,如情節更爲嚴重者處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罰金。

  2.借用憑證或塗改費票者——除應補繳養路費外,處以應繳費額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罰金。

  3..僞造憑證及其他不法行爲者——將人車扣留交當地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凡遺失養路費票據者,按以下規定處理:

  1.遺失按次徵收的養路費票據者——先行照章補費,如事後能提出原繳費站所證明者准予退費,並按發還數扣收十分之一手續費。

  2.遺失按月徵收的養路費繳訖證者—先行照章補費,如事後能提出原繳費站所證明者准予退費,並按發還數扣收十分之一手續費。

  (十六)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前頒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即行廢止。

  附:

公路渡口徵收過渡費率表

車輛種數

公商車輛

軍車

膠輸馬車及機器脚踏車

軍馬部隊

羣衆團體

費率

每車每次

每車每次

每車每次

每船次每

每船每次

甲等渡口

四〇、〇〇〇元

二〇、〇〇〇元

一五、〇〇〇元

四〇、〇〇〇元

八〇、〇〇〇元

乙等渡口

三〇、〇〇〇元

一五、〇〇〇元

一〇、〇〇〇元

三〇、〇〇〇元

六〇、〇〇〇元


丙等渡口


一五、〇〇〇元


免徴

五〇、〇〇〇元(軍用車免徴)


免徴

三〇、〇〇〇元


汕頭渡口

汕磊綫一二〇、〇〇〇元

汕礬綫七〇、〇〇〇元

六〇、〇〇〇元

三五、〇〇〇元

二八、〇〇〇元

三五、〇〇〇元

一二〇、〇〇〇元

七〇、〇〇〇元

二四〇、〇〇〇元

一四、〇〇〇元


附註:海南地區過渡費率:大型汽車(兩噸以上)每車次三〇、〇〇〇元,小型汽車(兩噸以下)二〇、〇〇〇元,馬車一五、〇〇〇元,部隊軍馬過渡每船次三〇、〇〇〇元,空、重、汽車同等費率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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