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强保護耕牛增加畜力的指示
(53)粤農李字第三〇號
耕牛爲目前農村生產之主要動力之一。現在我省耕牛在數量上尙不能滿足農業上之需要,但不少地區對保護耕牛問題仍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不論保護過冬,改善飼養管理及配種繁殖方面仍不少疏忽情形發生,因而影響耕牛春期死亡及母牛空懷不孕;而當前特別突出的,是不少農村發生虐殺與濫宰耕牛現象,僅台山縣於本年一至十月份宰牛近六千頭,幾達該縣現有耕牛總數百分之十,電白縣九月份宰牛六三九頭,據粤北農業技術指導站調查從化四個區的結果,由八月起屠宰牛隻數字突增爲過去的三、四倍以至六、七倍。因而造成耕牛大批損失,這種嚴重宰殺的原因㊀不法牛商爲謀取暴利,用抬高宰牛價錢誘騙農民賣牛,甚至僞造人民政府印信及證件,非法殘害販運或偸宰耕牛。㊁部分區鄕幹部對保護耕牛對農業生產之重要性認識不足,未能認眞貫徹執行中南區禁宰耕畜條例,隨意塡發廢役證,或對屠宰檢驗工作沒有切實執行,或不按實際情况對耕牛宰運限制過嚴,發生可以宰而不准宰的現象,影響耕牛的正當調劑。㊂部分農民只看到眼前利益,忙買閒賣。以上情况實爲嚴重,必須迅速糾正。
(一)必須把保護耕牛作爲生產工作中重要任務,堅決執行保護耕牛的政策法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獎勵與保護繁殖耕牛的政策法令,切實做好檢牛發證工作。凡區以上人民政府過去未有塡發「廢役證」或不按式樣塡發的,必須迅速按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二月廿八日會辦農字第六一三號令頒發之式樣認眞塡發,稅務機關與屠宰場所應切實執行廢役耕牛屠宰前的複檢工作,如發現不合廢役條件或無廢役證之牛隻,應堅決拒絕納稅屠宰,如確驗證是廢役,該宰之牛宰後應收繳瞪件或註明「已宰」字樣,以防止證明之重用。對故意製造傷殘或僞造塗改瞪明文件,誘騙農民出賣耕牛或用其他不法手段企圖瞞混檢驗的,應按「中南區禁宰耕畜暫行條例」之規定,依法嚴懲。對積極檢舉者,應予獎勵表揚。
(二)凡農民確因耕作需要到外縣外區購運耕牛者,區以上人民政府經審查屬實後,應即開具證明,各地人民政府對凡持有住在地的區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而購運之耕牛,經審查屬實後,應立即放行,不得留難。
(三)大力宣傳改善飼養管理,保護耕牛安全過冬。各地應經常結合各種生產工作,向羣衆宣傳合理的飼養管理常識,以一個區、鄕或數個鄕爲單位舉行耕牛健康比赛,選出並獎勵養牛模範,交流養牛經驗,提高農民對牲畜合理管理技能,敎育農民保護耕牛,說明閒賣忙買的害處,防止不法牛商騙賣耕牛,發動羣衆打晒野草,充分利用農作物副產品,貯備冬季足夠草料,在確實無法解決冬期草料的地區,可提倡寄養,發動飼料互助,以牛工補償飼料辦法,切實幫助農民解決養牛中困難,做好禦寒、防獸害的設備,保護耕牛安全過冬。
(四)領導羣衆開展耕牛繁殖工作?協助解決繁殖工作中存在困難,如在牧地缺乏地區,應說服農民將不宜種植之開荒地恢復爲牧地,並注意保護原有牧地,指導農民栽種飼用作物,如因公牛缺乏而影響母牛不孕之地區,應獎勵飼養種公牛,扶助成立民間配種戶,對繁殖耕牛有成績者,應給予鼓勵表揚,以期逐步提高本省耕牛的質量和增加繁殖。
以上希即遵照認眞其徹執行。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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