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决議(轉載)
(這個决議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以草案形式形式發給各級黨委試行,至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通過成為正式决議,並做了部分的修改。)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一)農民在土地改革基礎上所發揚起來的生產積極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另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積極性。農民的這些生產積極性,是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和促進國家工業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黨對於農村生產的正確領導,具有極重大的意義。
(二)解放後農民對於個體經濟的積極性是不可避免的。黨充分地了解了農民這種小私有者的特點,並指出不能忽視和粗暴地挫折農民這種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在這方面,黨是堅持了鞏固地聯合中農的政策。對於富農經濟,也還是讓它發展的。根據我們國家現在的經濟條件,農民個體經濟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内,將還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曾經指出應該「使各種社會經濟成份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中即包括了「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除此之外,共同綱領還有以下的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上地的所有權。」
(三)但是,黨中央從來認爲要克服很多農民在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要使廣大貧困的農民或能夠迅速地增加生產而走上豊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國家得到比現在多得多的商品糧食及其他工業原料,同時也就提高農民的購買力,使國家的工業品得到廣大的銷場,就必須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這種互助合作在現在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農民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的集體勞動,其發展前途就是農業集體化或社會主義化。長時期以來的事實,證明黨中央這個方針是完全正確的。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根據人民解放區長期的經驗和黨中央的方針,曾經作出了正確的規定:「在一切已徹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爲中心任務,並應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顯然,黨中央的和共同綱領上的這個方針在實際上敎育着廣大農民,使他們逐步地懂得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比起單純的孤立的個體經濟有極大的優越性,啓發他們由個體經濟逐步地過渡到集體經濟的道路。
(四)各地農民在農業生產上的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是隨着各地農村經濟的發展與生產的要求,而有各種不同的歷史和複雜的形式,但是大體上有三種主要的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簡單的勞動互助,這是最初級的,主要是臨時性的,季節性的。這種形式在老解放區從開始到現在都是最大量的,在新解放區也是適合於農民固有的互助習慣,便於大量發展的。但這種形式一般地都是小型的;除了個別情况的需要以外,一般地也只能是以小型的爲適宜。第二種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組,這是比第一種形式較高的形式。它們中有一部分開始實行農業和副業的互助相結合,有某些簡單的生產計劃,隨後逐步地把勞動互助和提高技術相結合,有某些技術的分工,有的互助組並逐步地設置了一部分公有農具和牲畜,積累了小量的公有財產。這類形式在各地還佔少數;但在簡單的勞動互助運動已有基礎的地區,即廣大農民已經由組織起來克服困難、而在生産上已有某些發展和在生活上已獲得某些改善的地區,這種互助的形式爲許多農民所要求,因而逐年在增加中。以上兩種形式的互助組織所包括的農民,在華北已發展到佔全體農民的百分之六十,在東北則達到了百分之七十。第三種形式是以土地入股爲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因此或稱爲土地合作社。這種形式包括了第二種形式中在有些地方已經存在的若干重要的特點,即如上述的農業與副業的結合,一定程度上的生產計劃性和技術的分工,有些或多或少的共同使用的改良農具和公有財產,等等,但帶了比較擴大的形式。因爲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農具和新式農具,有了某些分工分業,或典修了水利,或開墾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產上統一土地使用的要求。這還是在土地私有基礎上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様地是根據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並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退股。但在生產上,一方面,便於統一計劃土地的經營,因地種植,使地盡其用;另方面,可以更方便地調劑勞動力和半勞動力,發揮勞動分工的積極性,這兩方面,也就可能逐漸在若干點上克服小農經濟的弱點。在這第三種形式上經營的土地和副業,除了有的合作社因爲並不是羣衆的眞正自願,或經營不合理所以不能成功以外,產量與收入一般地都大大增加。一般地說來,這種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通常是在較好的互助運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農業生產互助運動在現在的高級形式,目前還只是在若干縣區存在,數量還不很多,但在東北華北兩區也已經有了三百多個,並正在發展中。
上述這三種形式,在各地並不一定都是截然割分的,也並不一定都是整齊劃一地循序而進的。也有個別在特殊的情形下,當農民組織起來後不久,便實行土地合股的。根據各地不同的條件,羣衆時常同時存在着許多不同的互相交錯的形式。而且各地發展是很不平衡的。一般地說來,互助合作運動是在具體的曲折的道路上前進着的。不問羣衆的條件和經驗如何,企圖用一種抽象的公式去機械地硬套,當然是錯誤的,是會損害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的。
根據建動發展的一般規律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必要性,黨在目前對於發展互助合作運動的方針,應該有下列三個方面:
一,在全國各地,特別在新解放區和互助運動薄弱的地區,有領導地大量地發展互助合作運動的第一種形式,即臨時性的季節性的簡單的勞動互助。如果看輕這種爲目前廣大農民所可能接受的最初級的形式,甚至認爲臨時性的和季節性的變工換工不叫互助,只有常年互助組才叫互助,而不肯積極地去領導推廣,這是錯誤的。
二、在有初步互助運動基礎的地區,必須有領導地逐步地推廣第二種形式,即比簡單的劳動互助有更多内容的常年互助組。如果長期地只滿足於臨時性的季節性的互助,而不企圖進一步加以鞏固和加以提高,使農民可能經過常年的互助獲得更多的利益,這也是錯誤的。
三、在羣衆有比較豐富的互助經驗,而又有比較堅强的領導骨幹的地區,應當有領導地同時又是有重點地發展第三種形式,即土地入股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如果不顧羣衆在生產中的需要、互助運動的基礎、領導的骨幹、羣衆的積極性、並有充分的醖釀等項條件,而只是好高驚遠,企圖單純地依靠自上而下的佈置和命令主義的方法去大搞這第三種形式,這是形式主義和輕舉妄動的做法,當然是錯誤的。
黨中央的方針就是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與可能的條件而穩步前進的方針。黨在各種不同地區的農村支部,應該在黨中央這種方針的指導下,敎育自己的黨員積極地分別参加這些不同的農業互助和合作。
(五)關於農業互助合作的問題,總的說來有兩種不同的錯誤的傾向一種傾向是採取消極的態度對待互助合作運動,看不出這是我黨引導廣大農民羣衆從小生逢的個體經濟逐漸走向大規模的使用機器耕種和收割的集體經濟所必經的道路,否認現在業已出現的各種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走向農業社會主義化的過渡的形式,否認它們帶有社會主義的因素。這是右傾的錯誤的思想。另一種傾向是採取急躁的態度,不顧農民自願和經濟準備的各種必須的條件,過早地、不適宜地企圖在現在就否定或限制參加合作社的農民的私有財產,或者企圖對於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員實行絕對平均主義,或者企圖很快地舉辦更高級的社會主義化的集體農莊,認爲現在可以一蹴而在農村中完全達到社會主義。這些是「左」傾的錯誤的思想。黨中央批判了上述兩種錯誤的思想傾向,認爲農民勞動羣衆的互助組纖以及在互助運動基礎上所發展起來的現在各種形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有很重要的積極意義。中央估計了它們的兩方面的性質,即私有的性質和合作的性質。初級互助組的組員,他們的生産資料是完全私有的,但也帶了共同勞動的性質,這就是社會主義的萌芽。常年互助組則使這種萌芽進一步生長起來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就其建立在私有財產的基礎上,農民有土地私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的私有權,農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穫量,並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價這些條件來說,它保存着私有的性質。就其在農民以土地入股後得以統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勞動,實行計工取酬,按勞分紅,並有某些公共的財產這些條件來說,它就比常年互助組具有更多的社會主義的因素。同時,這兩方面的性質也正說明了現在所稱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雖然是互助運動在現在過渡時期出現的高級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會主義的集體農莊(即是更高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這還是較低級的形式,因此,它還只是走向社會主義農業的過渡的形式。可是,這種走向社會主義的過渡的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黨的政策的正確性,就是在於恰當地估計它們的上述兩方面的性質,而由此謹愼地又積極地在逐步發展的基礎上,引導它們前進。忽視上述兩方面性質的任何一方面,例如右的傾向,忽視上述後剛性質,就必然表現爲落,在生活後面的尾巴主義;又例如「左」的傾向,忽視上述前一方面的性質,就必然表現爲超越生活條件可能性的冒險主義。
(六)過去的經驗證明:在農業的互助合作運動上,强迫命令的領導方法是錯誤的,放任自流也是錯誤的。强迫命令就是違反自願和互助的原則,而且容易傷害聯合中農的政策,即使運動能夠暫時轟轟烈烈一陣,但是不能夠鞏固的。放任自流會使互助合工作運動陷於消沉和解體,或使互助組和合作社内部滋長資本主義的傾向,因而增加貧苦農民在生產中的困難和用賣土地的情况,結果只有利於富農經濟的發展而不利於貧雇農經濟地位的上升,這當然是很有害的。在互助運動開始發展的地區所出現的錯誤,主要的是前一種。在農村生產已經有較大的發展、中農已經成爲多數、而互助運動需要繼續前進的地區所出現的錯誤,主要的是後一種。有些地方的同志開始犯了强迫命令的錯誤,例如「强迫編組」、「全面編組」、「搞大變工隊」和盲目地追求「高級形式」等等。在碰到困難之後,就又走入放任自流這另一個極端。而當批判和糾正了放任自流的傾向之後,又容易反轉過來產生急强冒進的情緖。因此,必須隨時注意糾正和防止這兩種錯誤的領導方法,而掌握正確的領導方法。這種正確的領導方法,首先是採取典型示範而逐步推廣的方法,一般地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級到高級。第二、在工作過程中,總是隨時隨地硏究羣衆的經驗,集中羣衆的意見,敎育羣衆,發揚正確的東西,避免重複錯誤的東西。第三、在處理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任何問題上,有兩條原則是必須絕對遵守的,就是自願的原則和互利的現則。
(七)示範是在多方面的,但一切事情需要能夠眞正做到提高生產率,達到多產糧食或其他作物增加收入這一個目的。只有在多產糧食增加收入這様的號召下,才可能動員農民組織起來。也只有眞正做到這一點,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才是眞正爲農民服務,而爲羣衆所歡迎,因而可能鞏固下來,並影響四週圍的農民逐步地組織起來。因此,提高生產率,比單幹要多產糧食或多產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員的收入,這是檢査任何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的工作好壞的標準。凡是出現相反情况的,就必須認眞探求原因,克服其中的弱點或錯誤。
(八)根據各地方的材料,現在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問題,對於他們的鞏固和發展有重大關鍵的,有如下各項必須予以注意。
第一、必須認眞做好農業生產。在農村中壓倒一切的工作是農業生產工作,其他工作都是圍繞農業生產工作而爲它服務的。任何妨礙農業生產的所謂工作任務和工作方法,必須避免。
第二、實行精耕細作,興修水利,改良土壤,並在可能的地區把旱地變成水地,有計劃地種植各種農作物,改良品種。
第三、在適宜於當地的條件下,發展農業和副業(手工業,加工工業、運輸業、畜牧、造林、培養菓樹、漁業及其他)相結合的互助。按照農業和副業的需要和個人的專長,實行合理的分工分業,並把婦女及其他半勞動力組織起來,使人盡其力。但在現在農村條件下的分工分業應帶有靈活性,太賤密是不可能的。
第四、爲了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並根據組員和社員的完全自願,可以民主議定的方式,組織資金,增購公有的生產工具和牲畜。現在有些常年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採取集累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方式,用以準備擴大生產的物質基礎和防備天災人禍,如果是出於羣衆的完全自願,這是可以的。但如果羣衆還不願意,則不宜勉强去做。公積金和公益金所佔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歲入的比例,現在決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較適宜地定爲佔歲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在收成不好時,可以不收公積金。成員退組退社時有帶出所投資金和所納公積金的完全自由。但以土地入股的生產合作社成員如要退社,應在一年的收穫完畢之後爲適宜。如生產合作社在所退土地上曾經爲改良土壤或水利設備而有頗大耗費的情况,則退社者應向合作社償付公平的代價。
第五、在土地合股的生產合作社中,關於收穫量的分配,按土地和按勞動的比例,開始不宜於規定得太死,應根據各種成員的自願,照顧當地經濟發展的條件,並使勞力較多而土地較少的社員和土地較多而勞力較少的社員,都能夠獲得合理的利益,然後在生產發展以及土地由於加工所引起的變化的過程中,根據羣衆的覺悟程度和收入的增益,逐漸變動到更合理的而又爲大家所能夠接受的比例。
第六、在等價或互利的問題上,必須一方面,反對不算賬、不用等價原則交換人力畜力的方法;另方面,反對機械的、煩瑣的、形式主義的計算方法;而注重生活和實際上的多種多樣的互利形式,注重那些爲羣衆所習慣而簡明易行的計算方法。
第七、建立一些必要的簡明易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八、規定爲羣衆所便於實行的、不一定限在固定形式上的、定期的又是必要的成員代表會議,小組會議和家庭會議,以便討論、檢査和改進生產計劃的問題,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社員互利的問題,社員在遇到天災和禍難時互相關照扶助的問題,實行必要的批評和百我批評等等。
第九、提倡新舊生產技術的互敎互學運動,普及和提高舊技術舊經驗中的有用的合理的部分,逐步地與那些可能應用的新技術相結合,不斷地改良農作法。
第十、提倡組和組、社和社、組員和組員、社員和社員之間的愛國豐產競赛。必須在農村中提出愛國的口號,使農民的生產和國家的要求聯系起來。片面地提出「發家致富」的口號,是錯誤的。當然,不把愛國的口號和改善農民的生活具體地聯系起來,也是不對的。
第十一、培養並有分寸地獎勵生產的積極分子和技術能手,訓練生產小組組長。共產黨員和靑年團員實行互助合作的原則、積極生產、遵守紀律等,應成爲全體農民的模範,不能在互助組和合作社中貪佔任何非分的便宜。
第十二、在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内部,不應允許進行僱傭勞動的剝削(即富農的剝削)。因此,不應允許組員或社員僱長工入組入社,也不應允許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僱長工耕種土地。如果有此種情况,應由組員和社員會議討論,規定出糾正或改組的辦法。但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爲生產的需要,得僱請短工、牧工和技術人員。
第十三、加强黨對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内部的政治工作,建立經常的政治敎育和文化敎育,提高羣衆的覺悟,以鼓勵羣衆的生產積極性。
黨中央再三指出在解决上述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各種不同問題的具體辦法或規定它們的具體制度的時候,不但應該容許各地方之間有差別,而且應該容許各郷各村之間乃至一鄕一村内各互助組各合作社之間有差別,因此,必須是靈活的,宜於逐步改進的,決不應該簡單地强求劃,做出太過硬性的決定。
(九)供銷合作社應該與農業互助組和股業生產合作社建立推銷、訂購和貸款的合同的關係,幫助它們克服生產方面(資金不足)和交換方面(市場隔離)的困難,使農業及副業的生產的可能性和國内外市場的交換的可能性能夠充分地而又可靠地聯繫起來。
(十)黨和人民政府應該適當地採取下列一些辦法援助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第一、國營經濟機關,或者經過供銷合作社,或者直接和農業互助組及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律種可能的經濟上的合同。第二、用種子、肥料和農具貸給農民,從而幫助他們能夠有效地組織起來。特別注意在適宜地區,斟酌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幫助農民成立各種特種作物,例如棉花、蔴、花生、煙葉等等的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各種副業和手工業的生產合作社,以及修水利、修灘、造林、經營水產和牧畜等的互助組和合作社。其中,組織棉農加入互助組和合作社,顯得特別重要。第三、因爲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節約出了廣大的勞動力,在目前條件下,應該注意幫助使這種多餘的勞動力能夠儘量用於土地加工和發展當地農村可能的多種經濟,並按照工業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吸收一批人陸續到工廠和礦山做工。爲着使境在農村的勞動力有更多的出路,各級人民政府應配合國家整個經濟建設的計劃,逐步地舉辦一些可能的和必需的公共事業,例如公營的工場手工業(製造農具、化學肥料、藥品等類),公營的某些加工工業,大規模的造林,興修水利,建築道路,等等。
第四、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黨委,都應該設置專人以及適宜的機構,與各級財政經濟機關及供銷合作社密切聯繫,經常硏究和及時地指導農業互助組和業生產合作社的組織、生產計劃、供給、運輸和銷碍的事宜,並爲它們舉辦必需的部幹訓練班。
(十一)國營農場應該推廣。除有計劃地舉辦若干機耕半機耕的國營農場外,每縣至少有一個至兩個農審試驗場性質的國營農場,一方面用改進農業技術和使用新式農具這種現代化農場的優越性的範例,敎育全體農民;另方面,按照可能的條件,給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以技術上的援助和指導。在農比完全同意和有適當經濟條件的地方,亦可試辦少數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農莊,例如每省有一個至幾個,以便取得經驗,並爲般民示範。
(十二)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代表會議,在區一級和縣一級,可於每年春耕之前和秋收之後各召集一次。在有和全國範圍内,則於每年召集二次有適當幹部參加的工作會議。
(十三)在解决了有關農業互助合作的許多問題之後,黨中央認爲必須韻複地喚起各級黨委和一切從事農村工作的同志和非黨積極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滿腔熱情地沒有隔閡地去照脸、幫助和耐心地敎育單幹農民,必須承認他們的單幹是合法的(爲共同綱領和土地改革法所規定),不要譏笑他們,不要罵他們落後,更不允許採用威脅和限制的方法打擊他們。農業貸款必須合理地貸給互助合作組織和單幹農民兩方面,不應當只給互助合作組織方面貸款,而不給我少給單幹農民方面貸款。在一個農村内,那怕絶大多數農民都加入了互助組或合作社,單幹農民只有極少數,也應採取尊重和團結這少數人的態度。必須明白:我們在現在表示關心和適當地照顧單幹農民,就有可能使這些單幹農民在將來逐步地加入互助合作組織,也就有可能實現我們在農村中的最後目的——引導全體農民走向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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