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9期

1953年04月0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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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制止證明或介紹農村中失業

及轉業人員到城市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四日(53)粵就林字第〇〇七號


省府(52)粤勞配林字第〇〇六號「爲堵止流動失業工人的增加,以免造成不良影響,特再規定五項注意事項」的通令,早於一九五二年七月四日已分發各地,但至目前爲止,仍有許多地區未按照該通令執行,繼續證明介紹各種失業人員來城市及轉業返鄕生產工人與軍人重返城市找工作。如開平縣澧北鄕農會寫證明給轉業工人祁勇到江門;陽山縣第四區寫證明給温新明到韶關與廣州;新會縣第九區新紗鄕農會寫證明給盧耀往江門;大埔縣三河區政府寫證明給工人鄧輝;南海縣三區某鄕農會寫證明給復員軍人麥國輝,開平縣九區中二小鄕農會寫證明給工人黃添法;南海縣秀水鄕介紹陳俊明到省勞動局;番禺縣六區(還有縣府縣長簽章)介紹工人李健也是到勞動局;中山縣第十區政府寫證明給袁榮宗等,都到廣州來找工作。這些人員至城市後,因不合條例,不能進行勞動就業登記,因此也不能找到工作,生活發生困難,或要求救濟,或要求介紹就業,或在市面搶攬工作,造成城市處理勞動就業問題的困難,並且發生混亂,影響政府威信。此種現象,必須立即加以制止,除由省勞動就業委員會通知有關地區勞動部門對重返城市之轉業工人、軍人進行說服敎育,重新動員送返原籍外,希嚴飭所屬區鄕政府、農會對要求來城市找工作之各種人員,加以勸阻,更不能給予介紹證明,如要求者生活上或生產上確有困難,則應予以適當救濟或動員社會力量予以協助。今後如有介紹或證明或再介紹證明各種人員由農村來城市找工作而致流落者,介紹機關除負責其的鄕一切費用外,並須進行書面檢討,在紙報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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