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長、縣府委員及縣級民族自治區人民
政府主任、委員的任免事項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八日(53)粵人幹李字第〇一七號
「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政人字第二四一號通知,畧謂:今冬明春許多地區將開展民主建政運動,選舉產生的正副縣(市、旗)長、委員,亟須及時加委,以便開展工作,並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精神,特作如下決定各縣(市,旗)人民政府正副縣(市、旗)長、委員及相當於縣的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正副主任、委員的任免事宜,均暫授權省人民政府辦理。同時,以上人員的任免,每年須彙報一次,彙報的辦法希按照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對省、市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任免條例問題的通知辦理。
二、各行署多未遵照政務院指示按幹部管理名單辦理提請任命手續,雖經本府人事廳屢次函催,至今除粤中行署報來一部分外,其他各行署的縣長以上幹部多未報本府任命。有的行署現仍自行委派縣長以上幹部,不報本府任命,如專北行署任命尤煥堂爲連縣縣長;粤西行署任命周鼎爲開平縣長(到職後始報省府備案),有些行署則只報名單,不附幹部履歷表及呈請任命人員審査意見表(中央人事部製定的),致無法辦理任命。這些都說明幹部任命工作仍未引起各級人事部門的足夠視重,希即糾正幷迅即按照規定辦理,以加强幹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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